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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4 13:47:16瀏覽467|回應1|推薦1 | |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4月13日於其網站發佈新聞稿“台日雙方簽署「台日漁業協議」”。
新聞稿說明,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4月10日在台北賓館召開第17次台日漁業會談。
我方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擔任團長,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相關人員出席。
日方由交流協會會長擔任團長,外務省、水產廳、海上保安廳相關人員出席。
問題一
“台日漁業協議”的簽字雙方應是台灣的“亞東關係協會”及日本的“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這樣的協議,在雙方各自的法律系統內處於何種地位?
換言之:
“亞東關係協會”是什麼單位?其與外國單位簽署的協議,受國內何種法律或組織規範?可視為國際法的範疇?
“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是什麼單位?其對外簽署的文件在日本法律上有何效力?
新聞稿說明,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後,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之「協議適用海域」,我國漁船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此次漁業會談係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
問題二
“協議適用海域”在協議簽署前,台日漁業作業於此域有何爭議?曾發生爭議的海域為何?協議簽署前,“協議適用海域”範圍內我國漁船沒有作業權益、權益未曾受保護?
新聞稿指出,此次「臺日漁業會談」亦因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的基本理念而獲共同協商基礎,並獲致共識而簽署協議,使久懸17年的臺日漁業問題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獲得具體成果。
問題三
台日漁業會談每年舉行?“東海和平倡議”何時提出?協議適用海域與大陸無關?日本此時簽署的目的為何?漁業問題可用擱置主權方式脫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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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