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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聯名具保楊儒門連署行動
2005/07/27 17:31:53瀏覽1901|回應3|推薦1

(因為全文為轉載電子郵件內容,花了一點時間整理格式,所以晚了三天才上板。歡迎大家把全篇內容複製轉貼、轉寄
另外,有法律背景說明,貼於回應之中,也請有心人一併看看吧)

在法國作家雨果的《悲慘世界》裡,一位青年因為不忍心看見小孩子挨餓,偷了一塊麵包給孩子吃。他因此足足蹲了十九年的大牢,出獄後還因為「罪犯」的印記,找工作處處碰壁,只能在屈辱中淪為街頭浪子。這是十九世紀革命前夕的巴黎,驕縱自私的權貴階級濫用司法,意圖把所有異議份子全部關進牢籠裡,用漫長的刑期壓制窮人的不滿,用獄卒的棍棒封堵社會憤怒的聲音。

在台灣,一個類似的故事正在上演。

農村青年楊儒門,因為不甘心稻米大量進口導致本土農民血本無歸,不忍心看見學童吃不起營養午餐,多次投書政府部門、民意代表和媒體,卻未獲得任何回應。於是,他只好採取非常手段,以放置「白米爆裂物」的方式,喚起社會的注意,並留下「政府要照顧農民,不要進口稻米」等文字訴求。在檢方據以起訴的刑事警察局未經科學查證與實驗的鑑定報告中顯示,楊儒門前後放置的十七次「白米爆裂物」, 其中十一枚係使用假雷管,不生任何效力;其餘六枚,或生煙火,或僅有聲響,並未也無法造成任何傷害或破壞。

曾因家境生變、高中輟學的 25歲楊儒門:他陪伴阿公種稻,卻需要兼作貼磁磚的工作,才能夠維生。他所得不多,卻長期捐助「世界展望會」,認養全球的孤苦兒童。他曾經將標會所得、預備娶妻的九十餘萬準備金,全數捐給九二一大地震的災民。他曾經長達半年、每天僅吃一餐,藉以體驗貧困地區飢荒人民的處境。

這樣的一位楊儒門,在全台警方遍尋一年無法破案的 2004年11月25日自行前往台北市警局自首。在此之前,他未曾踏入過警局、法院,沒有任何前科紀錄,如同一張白紙。他自首之後,維持一貫的良善態度,對於檢警的偵訊調查,不僅完全配合,還在庭上主動保護可能因製作假筆錄而遭受懲處的低階員警,完全無視自己身繫囹圄的困境。

然而,這樣的一位楊儒門,被羈押迄今已逾七個月。法庭無視於辯護律師一再提出的撤銷羈押聲請,以「當事人係為理念而犯罪,而其理念尚未達成」為理由,一再裁定延長羈押。

我們認為,法庭羈押權之運用,應注意比例原則、適合性原則、以及必要性原則,否則即有侵害人權之虞。警方得以偵破此案,係因楊儒門自首。楊儒門非但無任何逃亡之虞,且到案後充分配合檢警之訊問和調查,司法單位實無任何理由必須懷疑被告於起訴後將逃亡或不接受審判或執行。況如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亦足以代替羈押,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楊儒門一再被延長羈押,明顯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

基於關心人權,關心台灣農民,關心社會正義的理由,謹此聯名具保,要求庭上審情度理,裁定停止羈押楊儒門。我等共同保證楊儒門於責付交保後,將密切遵守出庭應訊、接受審判或執行之相關規定。我們不希望台灣的司法製造出另一個「悲慘世界」!

『台灣人民聯名具保楊儒門』法學背景說明 ,請見本 聲明 末 )

我(們)願意參與「台灣人民聯名具保楊儒門」發起人行列!

請回傳:陳秀蓮 emily0923_1008@yahoo.com.tw

如您(們)有其它交待,也請在回函中囑咐我們!

個人(或團體)名稱

就職單位及職稱(聯絡人)

聯絡電話及 email

   

(請自行複製表格使用)

首波發起人 (依團體或姓氏筆畫排列)

1123 農民大遊行總指揮 詹澈


二林鎮趙甲里里長 陳寬進
台灣農民聯盟 秘書長 蔡建仁
台灣農民聯盟理事長 蘇偉碩
打碗花農場負責人 徐蘭香
芳苑 鄉 長 陳聰明
雲林縣火雞生 產 合作社 理事長 陳炳炎
新港 鄉 農會 前信用部主任 林基生
照門休閒農業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陳新源
農地合理利用促進會會長 林嘉政
嘉義農民自救會副會長 賴增強
嘉義農民自救會常務理事兼發言人 林深靖
嘉義農民自救會發言人 許崑峰
嘉義農民自救會會長 楊宗耀
二林農民 王聰明
二林農民 朱 頭
二林農民 朱有量
二林農民 朱有義
二林農民 朱慶平
二林農民 朱慶彤
二林農民 林德安
二林農民 邱正史
二林農民 邱正次
二林農民 邱喜造
二林農民 洪友吉
二林農民 張展誌
二林農民 許經世
二林農民 郭文華
二林農民 陳 粒
二林農民 陳水庭
二林農民 陳永石
二林農民 陳秀金
二林農民 陳國華
二林農民 陳清松
二林農民 陳萬福
二林農民 楊木生
二林農民 楊永淩
二林農民 楊永塗
二林農民 楊生全
二林農民 楊秀盆
二林農民 楊筍雄
二林農民 楊傳榮
二林農民 楊慶昌
二林農民 楊慶松
二林農民 楊慶盛
二林農民 楊慶寶
二林農民 楊儒嶽
二林農民 賴文禮
二林農民 賴聰明
臺北農家子弟 邱木德

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黃 秋香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執行長 何燕堂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理事長 張榮隆
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執行長 簡錫堦
台灣省人造纖維業 產 業工會聯合會 理事長 呂德明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 顧玉玲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 陳素香
前南亞工會、台灣工聯會會長 顏坤泉
前遠化工會常務理事、勞動黨榮譽主席 羅美文
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主任 徐福進
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總幹事 高偉凱
高雄市勞資義務輔佐人協會理事 許勝源
勞動人權協會政策小組召集、反 6108億軍購大聯盟執行長 唐曙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 王娟萍
華隆頭份特殊困難退休員工自救會召集人 黃 玉琴
黑手那卡西 ─ 工人樂隊 團長 陳柏偉
新竹縣 產 業總工會常務理事 陳國樑
新竹縣 產 業總工會常務理事 黃 成進
漁民勞動人權協會總幹事 黃 素恩

美濃八色鳥協會
美濃愛 鄉 協進會
石森櫻(邵族,社區工作者)
向家弘 (社區工作者)
吳子鈺 (社區工作者)
陳曼麗(社區工作者)
曾年有(搖籃文化工作室負責人)
黃 盈豪(大安溪工作站社會工作者)
劉肇隆(建築設計工作者)
鄭玉卿(社區工作者)
盧思岳 (社區工作者)
謝英俊(建築師)

文魯彬(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理事長)
李根政(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
陳椒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
舒詩偉(青芽兒永續教學中心主持人)

朱政騏(台灣大學社會所博士班)
李秉霖(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林妙玲 (台灣大學新聞所學生)
林家民(中央大學企管系)
邱靜慧(學生)
胡耿豪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思潮社社長)
許郁琳(學生)
郭安家(文化大學新聞系)
陳秀蓮(世新大學性別所)
楊宗興(世新大學社發所)
劉倚帆(政治大學新聞所)
鄭晏阡(交通大學電控所)
鄭舜哲(文化大學新聞系)
賴文軒(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
賴澤君 (青年樂生聯盟、台大城鄉所碩士生)

929樂團
濁水溪公社

王弦音
江靜枝
李柏青
李詩文
李鈺珍
周芙縈
周晉丞
林禹辰
張嘉玶
許力文
郭耀中
龍昱娟
顏駿勝

王武郎(《勞動前線》總編輯)
瓦歷斯‧諾幹(作家)
吳音寧(作家)
姚瑞中(藝術家)
范振國(《批判與再造》雜誌社社長)
莊益增(藝術家)
陳月卿(新月媒體工作室負責人)
鄭嘉林 (差事劇團團員)
鍾 喬(差事劇團團長)
藍博洲(作家)
顏蘭權(藝術家)
鐘文音(作家)

丁榮聰(律師)
石南陽(法律顧問)
吳君婷(律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李鑑慧(英國難民中心法律諮詢/劍橋大學史學博士)
徐克銘(律師)
張庭禛(律師)
莊志成(律師)
陳棋銘(律師)
陳貴德(律師)
劉明益(律師)
鄭崇文(律師)
羅瑩雪(律師)

台聯黨 賴幸媛(立委)
民進黨 林淑芬(立委)
國民黨 林滄敏(立委)
張國棟(彰化縣議員)
勞動黨 吳榮元(主席)
無黨籍 高金素梅(立委)
親民黨 劉文雄(立委)

尤克強(元智大學企管系教授)
方聖平(清華大學中文系教授)
王津平(世新大學英文系講師)
王鏡玲 (真理大學宗教學系助理教授)
丘延亮(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李清潭(中山大學企管系主任)
李權芳(三軍總醫院藥師、國防醫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汪立峽(人間學社研究員)
洪乃勻 (三軍總醫院 藥物諮詢室藥師 )
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夏鑄九(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符慧中(台北市家長協會常務理事)
莊伯仲 (文化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莊雅足(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
郭力昕(政治大學廣電系專任講師)
郭中一(東吳大學物理系教授)
陳 真(醫師/劍橋大學博士候選人)
陳一隆(花蓮女中歷史科實習教師)
陳光興(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
陳美霞(成功大學公衛系教授)
傅大為(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教授)
彭明輝(清華大學動力機械系教授)
黃德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
楊祖珺(文化大學大傳學系助理教授)
楊儒賓(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管中祥(世新大學廣電系助理教授)
鍾秀梅(澳洲雪梨科技大學社會與人文學博士)
鍾佩怡(花蓮師院附設實小教師)
魏福全(宏濟神經精神科醫院 院長)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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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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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聯名具保楊儒門』法學背景說明(三)
2005/07/27 18:07

( 因回應文章字數限制,故而拆成三部份 )
針對第四點,楊儒門已澄清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楊儒門寄發三封予媒體的信函既不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個人罪,即無犯罪嫌疑重大之問題。依起訴書所載,均認楊儒門之恐嚇行為係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並無恐嚇個人,故不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罪,又楊儒門寄發三封予媒體的信函亦不成立該罪,楊儒門何有反覆實施刑法第 305 條之罪?查楊儒門因台灣農業及兒童照顧問題,向有關機關申訴未獲回應,始以放置「抗議物」方式表達抗議,欲引起社會大眾注意及關心。楊儒門總共放置 17 次「抗議物」,因放 5 次抗議物後,未獲回應,始於第 6 次、第 13 次及第 16 次寄發前揭函件。楊儒門於行為獲得社會大眾注意後,且自認難以獲得政府部門回應,楊儒門乃出面自行投案,接受審訊,並向社會大眾發表公開道歉信。甚且,已有眾多社會團體贊同楊儒門之訴求,並加以聲援,則楊儒門既已獲得社會大眾熱烈回應及聲援,楊儒門已無需再以先前抗議手段作為突顯訴求之方法,楊儒門再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個人罪之原因已消失。依楊儒門行為後之主、客觀事實,楊儒門已無反覆實施刑法第 305 條之罪之虞。


聲援楊儒門聯盟
林嘉政
cl520@ms10.hinet.net
聯絡人 陳秀蓮 emily0923_1008@yahoo.com.tw
楊祖珺 tc.yang@msa.hinet.net
林深靖 linshenjing@yahoo.com.tw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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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聯名具保楊儒門』法學背景說明(續)
2005/07/27 18:00

(因回應文章字數限制,故而拆成三部份)


針對第三點,楊儒門已說明是否再犯屬於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問題,刑訴法第101條既未如同法第101條之1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列為羈押要件,法院不能將之列為羈押之理由。按是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應就何種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具體事實認定,例如:楊儒門有無逃匿、不到庭之記錄、於審訊之配合度為何、有無固定住居所等等。依此認定,楊儒門之訴求有無達成與是否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毫無關聯性或因果關係。向惡勢力妥協之無能政府進口國外稻米政策,根本不可能改變;兒童無力繳交營養午餐費暨世界展望會寄養兒童之照顧等問題,於爭權奪力之惡劣政治環境下,政府根本不可能會花費心思解決,故楊儒門之訴求永遠不可能達成,除非那些終日爭權奪力之政客自台灣這塊土地消失。楊儒門早已清醒認知此一現實,所以出面投案自首並公開發表道歉信。如果依據法院的邏輯推論,那麼對於一個永達無法達成之訴求,楊儒門是否應羈押一輩子?如果法院邏輯推論得以成立,那麼凡是犯罪訴求或行為尚未達成之楊儒門,是否一律均應予羈押?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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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聯名具保楊儒門』法學背景說明
2005/07/27 17:44
楊儒門為了引起社會對農民權益的注意,放了17次「抗議物」(起訴書稱為「爆裂物」、「恐嚇物」),乍聽之下,好像很「嚴重」,又因高寶中交保事件引起社會一片撻伐,所以法官不敢釋放楊儒門。

楊儒門的辯護律師已三次聲請釋放楊儒門,均被駁回,六次提起抗告,也均被駁回。綜合法院駁回的理由主要為下列四點:

一、楊儒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51條、第186條之1第1項及第305條等罪名嫌疑重大,且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3項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所涉刑法第305條之罪次數甚多,且期間長達近1年,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條之罪之虞,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

二、楊儒門在公共場所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連續放置恐嚇物或爆裂物之次數甚多,期間長達近1年,始終未到案自首,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甚鉅,且遲至警方公布監視錄影帶影像後之93年11月26日始前往警局。

三、楊儒門自承其犯罪動機為不滿政府進口國外稻米之政策及兒童無力繳交營養午餐費暨世界展望會寄養兒童之照顧問題,是於之訴求或理念尚未達成之際,倘未予羈押,顯難期待日後將坦然接受審判或執行。

四、楊儒門所涉刑法第305條之罪次數甚多,且期間長達近1年,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條之罪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

細查上述四點不足作為羈押楊儒門的理由:

針對第一、二點,楊儒門一再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具備(1)犯罪嫌疑重大、(2)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3)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等三個要件,始得羈押。暫且不論本件羈押是否具備第(1)(2)要件,惟法院對於本件羈押如何符合上述第(3)個羈押要件,均未置喙,於法未洽。楊儒門除本案外,此生從未踏入警局、地檢署或法院半步,故楊儒門當然無任何犯罪或前科記錄,更甭論楊儒門曾有拒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楊儒門過去既無,而於本案又係自行到案,且係携帶警方所公布錄影帶內之藍底紅條夾克及捷運警察隊所掌握之悠遊卡,姑且不論楊儒門是否自首,楊儒門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已不言可喻;何況到案後坦承整個過程,充分配合檢警調查,實無任何理由認定楊儒門將來不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