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這真的是保護嗎?
2010/08/06 10:01:03瀏覽945|回應1|推薦12

『不錄用30歲以下的人』之言論,引起諸多撻伐,進而被指說顯然是年齡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也許很多人還沒聽過這個法呢!

『就業服務法』總計有83條條款,其中第5條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前述條文之企業將處以罰款,基本以新台幣30萬元起跳之罰鍰。

怎樣才會觸犯這條法規呢?簡單的說,就是企業的徵才活動或招募廣告上不可以出現有違反上述條文中所列舉之16種歧視,就不會受罰。所以先前蔣友柏先生接受雜誌專訪時,所說出的『不雇用30歲以下者』,屬於訪談乃言論自由,所以主管機關也無法開罰。倘若今天先生的公司求才廣告中有明訂求職年齡,或前去面談時被蔣先生公司的人告知該公司無法用他,因為求職者年齡低於30,那將會是明顯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將可開罰3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之罰鍰。因此先生受訪內容只能算言論自由之範圍,無論多麼生氣也無法對他開罰。

看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不知大家的想法為何?這真的是在落實保護就業歧視維護所謂的公平就業嗎?或根本是增加企業與求職者更多的困擾呢?

16項歧視中,比較會令人覺得不方便的,就屬『性別、年齡』這兩項。因為大家都心知肚明,有些特定的工作的確只有某個性別或某個區間年齡者可以作得來。但為了符合不違反就服法第5條之規定,求才廣告上就不能列出你真正想要的人才年齡區間與性別。而不列出這樣的限制難道就真的可達所謂公平就業、無歧視嗎?

之前就聽到一些人抱怨,雖然政府訂定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歧視保障也感覺很窩心,但在他們求職過程中,卻也覺得深受此法之害。因為看著徵才廣告上的資格,感覺自己都有符合,滿心喜悅的投遞履歷,但有半數石沈大海,就算有被通知去面談,卻可以感覺的出來自己被用人單位有愚弄之感,令這些求職者好不沮喪。寧願當初求才條件寫的清楚點,讓他們可以避免浪費時間。

以履歷篩選適合的來面談,躲避表面的就業歧視,應該是現在多數企業的作法。但另一方面來看,卻也讓許多求職者丟了許多石沈大海的履歷、虛耗時間與無止盡的期待。企業與人資可從履歷中去檢選適合該職務之人,聯絡來面談。更糟糕的企業,可能為了表現出他們的來者不拒,真的也會通知所有投遞履歷者通通來面試,但其實他們心裡早有確定的人選,這些舟車勞頓的求職者往往可能就是抱著大大希望而來,卻遲遲無法等到錄取通知。這樣的就業歧視保護,真的是勞方之福嗎?

企業為了競爭力、營收與績效,用人招募勢必還是會繼續從履歷篩選人才,表面歧視看不到,但台面下的要求卻依然存在。能怪企業用人歧視嗎?與其要求不被歧視,不如從求職者自己先做起。首先,要學會看懂求才廣告,衡量自己適合度有多高。其次,履歷表中針對自己過往經驗中會有助於此職缺的技能與專業應特別強調與說明,增加企業主的印象。

每一個職務要件先看清楚,評估自身條件是否符合。如果該職務是需要大量體力,可能得先猜到資方會先要年輕小伙子,因為年輕人或許較有體力(但現在可能不然也不一定),倘若你非常有體力、也曾有相關經驗,那此時你的履歷中最好強調一下你的過往經驗,並且想辦法提及你無人能敵的好體力,或許年齡就不會成為你錯失此職務的關鍵,反而有可能為你贏得面談機會。一張用心而出色的履歷表,將會為你帶來一次次面試機會。

政府立法之初或許是美意,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要真的完全做到就業平等不歧視,可能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企業聰明躲罰則,求職者就要更聰明學會解讀每個求才廣告箇中玄機,才能讓自己的履歷百發百中、以最短的時效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電小二
等級:8
 
2010/08/06 13:10  
Dear 可蜜莉荋(cccarmen1018)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這真的是保護嗎?」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非常謝謝您的好文分享,此推薦是利用轉址的方式連結到您的文章。如此文有原因不希望被推薦,請到電小二訪客簿留言,會盡快協助取下。

電小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ccarmen1018&aid=4295692

 回應文章

shouminc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鈔票是首要考量吧
2010/08/08 10:22
 年輕,'薪資可以給低,這才是企業真正首要的考量吧!其他十之八九都是包裝與掩飾。

    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只是形式上的保障,若不想守自然有辦法規避(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是也)!但連這些規定都拿掉,恐怕是形象有損,有利的只是HR的工作者節省掉一些法禁止但雇主卻要求要做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