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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麗人妻遭假車禍真擄殺要「跟蹤騷擾防制立法」?從蘋果日報主張跟追合憲談起
2021/04/13 10:32:38瀏覽1710|回應0|推薦8

屏東萬丹鄉發生假車禍殺人案,55歲黃男對29歲曾女多次騷擾尾隨最後以假車禍行兇致其死亡。蘋果日報出現跟蹤騷擾防制立法的評論,但想當年蘋果日報最喜歡以新聞自由之名跟追騷擾被採訪者,劉靜怡教授還代理釋憲,而劉靜怡教授更好笑的是她本身的態度與論點。

當時劉靜怡表示,記者的跟追只是採訪的開端而已,她認為媒體在取材時的採訪應受到合理的保障,以社維法處罰已經侵害到新聞的採訪自由。後來在反旺中爭議中,劉靜怡又搖身一變批評媒體記者,在未提出任何證據時只靠一張嘴就說「出家門、到學校,都感覺「怪怪的」」,並「似被狗仔跟上」,我當時質疑:

“苗華斌孫正華因為被蘋果日報認為是公眾人物,所以基於新聞自由應被跟拍,劉靜怡教授假設被某媒體認為是公眾人物,卻可以因劉靜怡教授「自認我也不是周杰倫」,就要批他們「老實講,這手法滿Low(低級)的!」「他們把自己最後一點的名聲都犧牲掉了!」??

現在為什麼痛恨狗仔到爆?

苗華斌孫正華就是周杰倫喔??他們相戀或出軌到底關我們什麼屁事又有什麼狗屁公共利益??

劉靜怡自認被跟拍不爽,有沒有想過苗華斌孫正華呢?

蔡震榮說:蘋果日報記者跟追兩個月以上,還長期守候在當事人家門口,「沒有侵害自由嗎?」

苗華斌孫正華該死嗎?劉靜怡教授妳認為苗華斌孫正華的私事哪裡重要??”

講這段是什麼意思呢?

法律人劉靜怡關於「涉己事物」,就會差別待遇,釋憲時把蘋果日報記者跟追兩個月以上,還長期守候在當事人家門口的行為硬要解釋成「記者的跟追只是採訪的開端而已」,絲毫不顧及蘋果記者已經騷擾他人兩個月以上的事實,而當法律人劉靜怡自己覺得「怪怪的」時候,在毫無證據下就指控「狗仔」,也沒有管「記者的跟追只是採訪的開端而已」的問題。

換句話說,這些媒體「跟追」就滿口「新聞自由」,那這個假車禍真擄殺亮麗人妻的殺人兇手,他不也能主張「人身自由」?

假設法律人劉靜怡在滿口新聞自由之時能稍微思考一下如果她自己被跟拍兩個月會怎樣,也就不會昧著良心或雙重標準主張「跟追有理」,畢竟主觀上主張新聞自由是一回事,客觀來看就是騷擾。

這也就是說,當「跟蹤騷擾防制立法」成真,新聞自由可以成為「例外」嗎?正因為有這些鼓勵新聞跟追的主張,種種「跟追」也就被大家忽略其危險性了!

Blackjack 2021/4/12

被害的通訊行曾姓女店員年僅廿九歲。 圖/取自曾女臉書

被害的通訊行曾姓女店員年僅廿九歲。 圖/取自曾女臉書

檢方今天上午會同法醫解剖,以釐清曾女死因。記者陳弘逸/攝影

屏東55歲黃姓男子尾隨29歲曾姓女子追撞後擄人,曾女被發現陳屍在空屋,警方在現場拉起封鎖線。記者陳弘逸/攝影

黑色衣服為死者丈夫。 記者陳弘逸/攝影

黑色衣服為死者丈夫。 記者陳弘逸/攝影

黑色衣服為死者丈夫。 記者陳弘逸/攝影

通訊行亮麗人妻遭假車禍真擄殺!他還聲請提審屏檢聲押禁見

2021-04-10 06:52 聯合報 / 記者劉星君、陳弘逸/屏東即時報導

屏東縣爆發假車禍真擄人命案!55歲男子黃東明愛慕在手機通訊行上班的29歲曾姓女子,3月就騎車尾隨曾女下班,曾當時向警方報案,由警方護送回家;未料黃竟向友人借車,前晚再度尾隨曾女,還製造假車禍,將曾女強行抱上車,載回十公里外住家附近空屋,警方昨在空屋附近找到曾女遺體,詢後依殺人等罪將黃移送屏東地檢署,檢方漏夜偵訊後今向法院聲押禁見。

曾女家屬聽聞噩耗放聲痛哭,曾女結婚一年多,丈夫難以接受妻子遇害,親友情緒皆難以平復,不願透露任何訊息,通訊行則拉下鐵門。曾女親友表示,黃男行為造成社會恐慌,若釋放可能會有其他家庭受害,盼法官能判黃男死刑還死者公道。

據了解,警方獲報曾女失蹤後,漏夜以車追人,黃東明昨天清晨向派出所投案,警方當場拘提黃,但對案情避重就輕,不僅不配合辦案,對案情細節交代不吐實,不斷跳針說「我有躁鬱症,我要吃藥」,還稱是曾女撞他,說詞反覆;又帶警方在縣民公園附近繞一個小時,回分局後就呼呼大睡,犯案動機交代不清。

警方懷疑黃東明預謀犯案,黃在4月5日向朋友借車,車上沒有行車記錄器,黃犯案後手機關機,黃還跟朋友說,若警方有打來問車子的情況,要說車子被偷。黃沒有聘請律師,昨晚11時許卻知道向法院聲請提審,質疑被拘提、逮捕過程違法,法院裁定駁回。

檢方漏夜偵訊後,認黃東明涉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滅湮滅證據與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全案持續擴大追查偵辦中。

據調查,曾女住在萬丹鄉,前晚下班後獨自騎機車返家,快到家時,經過萬丹鄉大昌路附近,遭黃東明開車撞上,黃故意下車查看,卻將曾女抱上汽車離去,剛好附近有民眾發現,趕緊報案,警方到場發現案情不單純。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黃東明前晚10點40分經過萬丹路二段與廣安路口,往屏東市區方向行駛,晚間11點發現黃將車輛棄置在屏東市民學路,立即通知車主到案,車主說,車子本周一已借給黃使用。

警方在黃男屏東市水源街周邊地毯式搜尋,發現距離黃住家不到20公尺的空屋,一樓客廳與廚房穿堂有拖行痕跡,隨後在空屋後方的房間發現曾女,已無生命跡象,但遺體完整,僅有車禍造成的外傷,沒有刀傷、勒傷,檢方今天上午將解剖,釐清死因。

警方懷疑黃東明預謀犯案,犯案車上沒有行車記錄器,黃的手機也關機,警方發現曾女的手機定位就在水源街附近,昨天下午帶黃回住處與案發現場釐清案情,查扣電腦。

據了解,黃東明今年2月5日到通訊行辦理手機業務時,認識曾女,當時還對曾女性騷擾,3月18日曾女晚間下班,發現黃騎車在門口尾隨,曾女向民生派出所報案,請警方護送她到安全路段,警方當場還對黃告誡。曾女在3月26日對黃提告性騷擾與跟蹤尾隨。

鄰居說,陳屍空屋的屋主今年初還有返家打掃。黃東明住隔壁多年,但脾氣暴躁,性情古怪,與家人不睦,黃的家人相繼搬離,只剩黃獨居,是不少人眼中的問題人物。

*****

火網評論:跟蹤騷擾防制立法 還要等多久(李俊宏)

7小時前

■屏東萬丹鄉發生的假車禍擄殺案,要求跟蹤騷擾防制立法呼聲再起。資料照片(陳宏銘攝)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李俊宏/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暨成癮精神科醫師

據報載,屏東萬丹鄉所發生的假車禍殺人案,嫌犯先前即多次騷擾尾隨被害人,最後竟借車預謀製造假車禍行兇而致其死亡。令人遺憾的是被害人在受到騷擾跟蹤時即已報警,甚至被迫更換工作,然則就現行法令而言,因兩人關係並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要件,僅能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由警方給予約制告誡,而無法禁制嫌犯持續接近被害人,最終造成憾事。

以過去研究而言,基於親密關係或意圖、過去即相識、多次寄送物品給被害人、或先前即有關係,是對於持續跟蹤騷擾的明顯危險因子,精神疾病雖亦是考量之一,但被害者多為進行心理治療的醫師或心理師,以及進行司法精神評估的醫療人員;而在跟蹤騷擾過程中發生暴力,則以先前具有暴力史、曾對被害者進行威脅、跟騷時有物質濫用(特別是飲酒)者風險較高。

多國已立法台仍陷牛步

這類行為,許多國家都有相對應的法律進行規範,1990年美國加州明星Rebecca Schaeffer在被粉絲跟蹤3年後於自宅門前被槍殺身亡後,各州逐漸於刑法上制定了跟蹤糾纏罪,並於1993年由聯邦政府制定了《反跟蹤法模範法典》;鄰近的日本在1999年桶川殺人案隔年通過了《 糾纏騷擾行為規制法》,針對類似行為除口頭警告外,可以核發禁止命令,違反法令則有2年以下的刑責與2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而歐盟則在2013年通過 《預防與對抗婦女與家庭暴力公約》後,基於成員國必須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確保對他人之蓄意的、重複的威脅行為,且引發他或她擔憂的安全之行為犯罪,也陸續在刑法中制定有關跟蹤糾纏罪。

從台大宅王情殺案、世新大學跟蹤刺傷案到本案,台灣已有數起始於跟蹤,終於傷害或死亡的案例。而我國此類案件並不少見,根據統計,在每年相關報案7600多件中,45.9%個案遭反覆持續跟蹤騷擾時間長達1年,24.9%個案時間長達3年,被糾纏者有80%是女性,婦女團體亦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提出呼籲需要積極審議通過該法,詎料事隔不過1個月,竟發生屏東的跟蹤殺人案。若在事發前即有相關法制,讓治安單位能即時介入,或許,就不會有這些遺憾的事情發生。

以禁止接觸被害人為主

以日本的經驗,在通過《糾纏騷擾行為規制法》後,通報與發布命令的案件數因社會逐漸理解與運用上升,對於司法警政業務有所負擔。然則,以日本法務省的統計資料,國民認知改善與禁制令的效應,近3年來,此類案件已有減少的趨勢。

誠然跟蹤與糾纏在立法技術中,對於如何定義,如何在人權與安全當中達到平衡迭有爭議,甚至衍生出希望如家庭暴力裁前鑑定,一般由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評估後再行干預,或其後是否安排強制治療的議案。

然則,一來安排評估難以顧及時效性,二來心理衛生專業人員也極有可能是被害者;以各國法例而言,除了少數樣態,大多以禁止接觸被害人為主體,鮮少用治療來處理跟蹤騷擾問題。畢竟,大多數的跟蹤騷擾,都與重症精神疾病無關,也無謂造成精神醫療系統過多的負擔,並影響一般健保就醫民眾的權益。

盼能建立即時保護措施

筆者仍需強調,以跟蹤騷擾衍生的犯罪行為防制,最重要的仍是對於讓 「被害人心生不安」或 「影響日常生活」的跟騷行為,是否能建立即時的保護措施。若真有需要,可在緊急禁制令核發後,進行審理的過程,再由法院決定是否安排司法精神鑑定加以釐清。期待能盡速通過並落實相關法令,莫要再讓憾事發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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