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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姦殺馬來西亞籍長榮女大生家屬聲請國賠,是因臺灣政府有過失且對被害人補償不足,譴責林韋地們陰謀論
2020/11/25 11:22:45瀏覽1549|回應2|推薦10

長榮女大生家屬聲請國賠,馬來籍林韋地質疑鍾家代表律師是馬來西亞對華特使張慶信的親信,好像暗示此事又與共產黨有關,這麼奇葩的陰謀論,反映出一些馬華的問題,更大的問題是臺灣政府疏失導致她遇害,林韋地「理解」?這番話更顯得荒謬可笑!

馬來籍林韋地大談陰謀論馬來籍林韋地大談陰謀論

所謂國家賠償制度,根據臺灣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三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在本案的情形中,當然就是警方對前一個女大生綁架未遂吃案,導致鍾姓女大學生被害,所以蔡英文才會說「因為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其次,長榮大學外的路燈不亮,與梁育誌起意犯罪當然有關,台南市府亦難辭其咎。

就這兩點來看,台南警方與市府當然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另外,我們已指出臺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被姦殺長榮女大生的狀況中,她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只補償一百萬,這個「價格」是1998年所訂定,歷經22年從未依物價而有所變動,而總計一百七十萬的補償,早在8年前,學者盧映潔《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比較研究—兼及我國問題之分析與改革建議》研究就指出其偏低了,只有奇怪的人會覺得這個制度合理。

臺灣的被害人補償制度還會扣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這個加害人無業沒錢,也就是說如果被姦殺長榮女大生家屬若沒聲請國賠,最多臺灣只賠170萬,明明是臺灣政府害死她的,護航的人好意思?

這個臺灣的被害人補償制度就算給錢了,如果同時有聲請國賠,還會「扣掉」。換句話說,如果被姦殺長榮女大生家屬聲請國賠獲得賠償超過170萬,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一毛也不賠」,這是臺灣立法對待犯罪被害人的態度!?

馬來籍林韋地文中大談陰謀論「鍾家代表律師是馬來西亞對華特使張慶信的親信」很可笑,更沉重的問題是,蔡英文與民進黨已經完全執政四年,台南由民進黨執政超過二十年,「歹子也要疼」的心情大家都懂,但臺灣之子姦殺馬來西亞之女,臺灣人還好意思「包容」嗎?

如果臺灣要戲稱自己是「人權立國」,卻連對被害人的保障都斤斤計較,連政府的過失害死人都要閃躲,真令人質疑臺灣政府的「良心」是不是被狗吃了,新頭殼說「向馬國女大生家屬致歉或致意? 府態度趨於保留」,難道蔡英文說「因為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果然是假新聞嗎?

新頭殼說蔡英文致歉或致意態度趨於保留新頭殼說蔡英文致歉或致意態度趨於保留

Blackjack 2020/11/25

引蔡英文認有疏失…馬國女大生家屬要台國賠 不判死將爭取引渡

2020-11-24 08:12 聯合新聞網 / 綜合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遭梁育誌性侵殺害,鍾家代表律師葉海量表示,鍾家已委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提出3項訴訟及國賠,要求對梁嫌處以極刑,以符合全馬國人民的期待,否則將透過馬來西亞法律程序引渡。

根據馬來西亞《聯合日報》報導,鍾姓女大學生父親鍾偉國在鍾女的母校「衛理畢理學院」,與律師葉海量一起召開記者會,表示已委請中華民國律師林瑞成於11月12日提出3項訴訟,即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

律師葉海量引用總統蔡英文致予家屬的信中,曾用「因為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用詞,證明鍾女遇害是台灣當局疏忽所致,要求台灣當局檢調單位,須以蔡總統的說法為最高指標,做為查案、審判標準,並強調台灣檢調單位,至今尚未聯繫鍾女家屬及律師,以國賠法第15條進行商討。

葉海量並表示,在量刑方面,既然蔡總統已承認是台灣的疏忽導致鍾女遇害,因此要求必須以極刑為標準,判處沒有人性的死刑應是唯一的判決,「償命是最好的交代」。若台灣當局不能滿足要求,家屬必不惜一切代價,通過馬來西亞法律程序作出引渡罪犯的動作。

長榮女大生家屬擬提被害人補償 最高170萬元

2020-11-24 13:54 中央社 / 高雄24日電

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遭殺害,家屬昨天召開記者會將提出犯罪被害人補償及希望判處凶嫌梁男死刑等。法界人士推算,遇害女大生無醫療過程,依法被害補償金最高約新台幣170萬元。

長榮大學遇害馬國女大生家屬及律師昨日在馬來西亞砂拉越召開記者會指出,已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於11月2日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

法界人士指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補償項目及其金額包含醫療費(最高40萬)、殯葬費(最高30萬)、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最高100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最高100萬)及精神撫慰金(最高40萬)。

法界人士表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遺屬不得申請;另依媒體披露案情研判,長榮大學受害馬國女大生被擄不久即遭遇殺害,過程中沒有醫療過程,推算家屬依法犯罪補償最高約為170萬元。不過,如果有同時請求國賠,將另扣除計算。

橋頭地檢署今天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橋頭分會先前已提供犯罪補償金申請資料給被害人家屬,並說明相關流程。但目前尚未收到申請,收到後將迅速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辦理。

橋檢表示,檢察官在案發後隨即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安排複驗,保全相關證據。鑑定結果報告書等資料也已函覆,檢察官已通知告訴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並領取中英文相驗屍體證明書轉交被害人家屬。

橋檢指出,這起案件目前仍由檢察官偵查並蒐集相關事證,被害人家屬對案情有任何意見均可當庭或書面、或透過代理人向檢察官陳述,檢察官必全力偵辦,對不法者究辦到底。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姓男子以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一處山區。涉案梁嫌落網後,經橋頭地方法院裁押,目前收押在高雄第二監獄。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讓被害人得不到應有賠償,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生活,催生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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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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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5:32
其實,我認為國賠的范圍很難定義
以馬案來說,是否一個月前的吃案,與馬大生案有必然關係?
又太灣車禍名列世界前茅,是否是政府官員要負責?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20-11-25 19:15 回覆:

國賠官司不容易打,但那是進入法院之後。

如果協議期間就解決,就不會進法院了。

台南會怎麼想,就看他們是不是真心道歉

至於一個月前的「吃案」,那個擄人未遂的人就是之後殺人既遂的兇手

如果警察把他抓了,如今馬來西亞籍女大生不會被姦殺,蔡英文也不至於假惺惺道歉了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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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4:06
其實雙方都在鬼扯淡

正確的做法是:
判死刑,不得輕判,家屬負責賠償(兇嫌已成年,與家屬就無關)
如果兇手賠不起,受害人則認倒霉

兇手判死刑,就沒引渡問題
而且,引渡至馬國,先挨幾鞭,再吊死,不如在台灣槍斃


今天有台女在韓國被酒駕撞死
我們參考韓國政會否把兇手引渡,再國賠?
當然不會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20-11-25 14:39 回覆:

1.被害人補償在日本與德國都不是代「加害人」賠償的概念,皆由國庫付錢

2.加害人的行為並不由父母連帶負責,因為這個行為人已經成年了

3.台女在韓國被酒駕撞死,國賠的成立在於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所導致,兩者無關

許多律師認為國賠有可能成立,其實國賠是協議先行,家屬可向警察局與市府求償,他們如果「真心」認錯,那就該賠錢,就不至於走到國賠訴訟

若台南不此之圖,硬要打官司,或許有可能贏啦,但台南市政府市警局用這招「解決被害人」,全世界都在看!

***

馬國女大生家屬要求國賠 李貴敏:成立機率不低

2020-11-25 14:30 聯合報 /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馬來西亞女大生遇害,其家屬提出國賠與引渡等要求。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今天表示,國賠成立機率不低,但行政機關怠忽職守,或因疏失造成損失,卻由全民承擔苦果,是否公平?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明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李貴敏指出,就法論法,官員們也陸續自承「因為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又有民眾表示路燈長期故障不亮及警方前曾拒絕受理類似報案等,國賠成立的機率還真是不低。祗是,每次都是行政機關怠忽職守,或是因為疏失造成損失,卻由全民共同承擔苦果,這樣公平嗎?

李貴敏說,單就賠償金額來看,考量到女大生的年齡、平均壽命、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等因素,如果以台灣目前的標準來估算,其父母可請求的扶養費應該就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如再加上以實際支出為基礎之喪葬費,及視身分地位酌量之精神慰撫金。這麼一大筆錢要同感憤怒、同感驚懼的全民承擔,真是太不公平了。

李貴敏說,以本案案情而言,看來雖符合國賠法第二條規定,但其父母如無中華民國國藉時,如台人在馬來西亞無類似權利,也可能駁回。畢竟依國賠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簡言之,當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相同權利時,才可以依我國的國賠法請求。這可能是目前國賠是否成立的較大變數。

至於責任歸屬方面,李貴敏認為,無論台南市政府沒開路燈,導致周邊環境黑暗荒涼而增添治安風險,或是台南市警局通報程序疑似出現吃案問題,都可能成為標的。無論如何,應該開始追究這些不負責任的行政官員責任,包括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李貴敏說,公務員應該為國賠結果負連帶責任,一定要追究,而不再放縱廢弛職務的公務員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