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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都對性侵兒童犯罪宣戰,臺灣卻判緩刑?
2020/10/19 22:42:28瀏覽1799|回應2|推薦15

聯合報報導一則台南發生的新聞,李姓男子於服役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年僅十二歲國小女童,後在國小校園內無障礙空間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女童父親發現後報警處理,李坦承犯行,與女童父親以十萬元達成和解,同意給予緩刑,台南地院認李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1年6徒刑,緩刑3年,並禁止與女童聯絡,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這則新聞充分表現出臺灣對於對兒童性侵害犯罪的輕視,簡直不可思議。

首先,這個加害人絕無可能有誤認被害人「不是小學生」的可能,因為案發地點就在國小校園內,一個成年人利用兒童智識發展未成熟而加以性侵,法官怎麼能認為一個12歲國小女童的「同意」有法律上的意義而是「未違反女童意願」?然後對加害人予以輕判?

十年前臺灣曾有一場「925白玫瑰運動」,主要是法官認為一個性侵六歲女童案件中,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必須探討是否「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問題,因而引發社會的不滿,有法界認為所謂「違反女童個人意願」指的是是否「做出強迫女童就範的行為」,像錢建榮法官就認為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限制行為,不一定是要有形的強制力,只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就構成本罪。他認為該罪重點在違反意願的「方法」,之所以要證明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其實正是要保護人民不會因為無端的指控而入罪云云。本文所要質疑的則是,無論法官考慮的是「意願」或加害人使用的「方法」,只要加害人能認知對象是兒童,加害人的處罰還可以用緩刑「打發」嗎?

世界上的文明國家對於兒童被性侵害,絕對不會如此輕輕放下,美國新澤西州於1994年7月29日,一個女童梅根•康卡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夸斯性侵並被殺害。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們居住的地方,因此催生此法案。法律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這就是所謂的《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美國佛羅里達州2006年通過的法案還規定兒童性侵犯的初犯大幅提高刑度,實施社區監控,包括終身配帶電子腳鐐、禁止接近兒童常活動的場所、被警方長期監視等。

這位被判緩刑的李姓男子,他如果又去網路聊天室「認識小學女生」,臺灣法律能限制他嗎?誰又能知道他住在哪裡?

臺灣對於兒童權益的保護,輕忽到令人吃驚的地步,導致這類事件層出不窮,像有人就倡議「公開性犯罪者和性騷擾兒童的罪犯資訊,可以讓我們自己保護自己」,就是以一個屢次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子為例,若看14年前的案子,更證明許多法官多年來「反覆慣行判緩刑」的奇怪之處。

2006年,某男子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這類專門對未成年人下手的通常是慣犯,但法官只因為加害人在法庭上的「表演」就感動,就像這個雛妓案中,法官說「他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就相信了,軍人性侵兒童案,合議庭亦認為「李素行良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而予以緩刑,但一個當時主動拍光碟拍得很高興還大拍特拍的人,一個在校園找小學生下手的人,這幾位法官到底是怎麼想的,怎麼會認為他們有「悔悟之心」、「一時失慮」?

正因為臺灣法治對性侵兒童犯罪的輕忽,誑稱應該思考罪刑相當、反對「亂世用重典」的愚民封建重判,但事實是法官還判到「緩刑」了,只罰點錢就了事,臺灣前幾年自認已經簽訂《兒童權利公約》,那臺灣做到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充分保護兒童了嗎?

美國這麼多關於保護兒童免於被性侵害的法律,其實建築在一個個血跡斑斑的個案之上,但臺灣發生的個案再多,有再多的人上街抗議,法官還是可以判緩刑,還是有「前仆後繼」無視兒童權益的加害人!2011年,台南市單親國三女生小真,被家人發現懷有五個月身孕,後來扯出這名國三少女竟然從四年前,也就是十一歲時就遭到鄰居伯伯引誘援交,嫌犯有六到七個人,甚至有二十位老人的說法。這件事其實當時村里早就傳得沸沸揚揚,但沒人仗義直言,直到小真懷孕,事情才曝光!令員警驚訝的是,涉案老人應訊時,不但沒有悔意,還將責任推給家長管教不周,好像自己才是受害人,千錯萬錯都是小真的錯。記者說「因警方查辦此案,原本平靜的社區頓時變了調,到底有多少人涉案,成了居民茶餘飯後談論的焦點;卻始終沒有人徹底檢討,這四年來,為何始終沒人向少女伸出援手,包括社區裡應該早已風聞的婆婆媽媽們。

那我們是否也該檢討:臺灣社會文化出了什麼問題,這多年來,為何始終沒人向兒童伸出援手,包括說要建立社會安全網的蔡英文總統?

有倡議者主張公開性犯罪者和性騷擾兒童的罪犯資訊 翻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有倡議者主張公開性犯罪者和性騷擾兒童的罪犯資訊 翻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blackjack 2020/10/19

網路結識國小女童偷嘗禁果 軍人挨告10萬元和解獲緩刑
2020-10-17 17:4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8月服役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年僅12歲國小女童,兩人發展火速,在國小校園內無障礙空間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女童父親發現後報警處理,李坦承犯行,與女童父親以10萬元達成和解,同意給予緩刑,台南地院認李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1年6徒刑,緩刑3年,並禁止與女童聯絡,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為軍人,現已退役,擔任水泥工。去年8月13日透過網路上交友軟體結識該名國小女童,相隔10天,8月23日晚上8時30分,他騎機車載同女童,前往國小1樓無障礙空間廁所內,未違反女童意願,兩人發生性行為。

案發後,女童父親發現不對勁,經詢問後得知內情,帶女兒到醫院驗傷,向歸仁警分局報案提告,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李坦承犯行,認2人在交往中且為兩情相悅,一時無法克制自己情慾所致。台南地院審理中,李與女童父親以1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女童父親表示,同意原諒李,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的機會。

合議庭認為,李素行良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應予非難,惟考量李於本院審理中與女童父親達成調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等情,顯見已有悔意,參考李犯罪手段、情節等犯罪情狀,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李為交女友,自社群軟體上結識國小女童,明知其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仍與女童性交1次,對她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兩性關係的認知等,均有不良影響。

惟念其行為時並未違反女童意願,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並與女童父親達成調解,以及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禁止對女童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

可笑到家、吃人夠夠的法官,荒謬絕倫的判決


今天的聯合報與蘋果日報刊出了一篇極為荒謬的報導,誇張的不是記者,而是我們這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居然有這種判決,我真為人類感到羞恥。

報導說的是有個人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這簡直荒謬絕倫。

就拿「色情光碟」來說好了,這種嚴重侵害人權、人神共憤的醜事居然可以緩刑?法官與檢察官因為他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就「同情」他了?拯救一個雛妓要花多少心血這些司法官知道嗎?在璩美鳳光碟案中,被控偷拍的前阿梵達講師郭玉鈴,依妨害秘密及偽造文書罪判刑四年八月定讞,現在因為被害人不是台灣人所以輕判?

其次,承審法官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蘋果日報),我真服了這位法官,當到庭長看過的人還嫌少嗎?被告或原告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痛改前非」的例子不嫌多嗎?這個人跑到大陸去「當皇帝」,回來哭兩下,法官與檢察官就相信他「痛改前非」?

簡直是可笑到家、吃人夠夠!!

根據刑法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的重罪,捐點錢,哭一哭,就可以判緩刑??

我特地去找著名台灣刑法學者林山田的著作,請大家公評:

「事實上,法官審酌行為人在其行為後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並不能單純就行為人顯現於客觀可見的態度與行為,以簡單之二分法,斷定其評價方向,而應對於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其人格有相當瞭解,並就犯罪心理學之知識,洞悉行為人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之動機」(刑法通論下,2000年,445頁,)

緩刑乃對初犯輕微犯罪行為者,猶豫其刑之宣告,或暫緩其宣告刑之執行,而宣告一定之緩刑期間,倘行為人在緩刑期間內能夠潔身自好,而不再犯罪者,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並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通論下,2000年,464頁,)

 相當於外患罪預備犯、瀆職罪、脫逃罪、強制性交、販毒、重傷害的重罪算是「初犯輕微犯罪行為」嗎?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還拍攝錄影帶之後哭一哭就算是「其情可憫」嗎?

這就是「人權立國」?這樣的法律人居然是法官、檢察官?

我從來沒有為台灣感到這麼可恥過!

可惡!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4/18

相關資料:

http://www.jrf.org.tw/reform/judgement_7a_3.htm 

台北地區評鑑結果

詳細結果:所公布各法院之法官,為九十年在職者,或許有部分法官已於今年調動,不另作註明。以台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士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板橋地院刑事庭、民事庭、高等法院刑事庭、民事庭依序公布

板橋地院刑事庭,受評鑑數10筆以上之公布名單,公布法官人數 :22

法庭態度得分

法官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序)

裁判品質得分

法官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序)

 

4.5~5

黎錦福

4~4.5

毛崑山、王屏夏、古秋菊、朱耀平、林漢強、胡堅勤、劉大衛、潘長生、蔡新毅、黎錦福

4~4.5

毛崑山、王屏夏、朱耀平、林漢強、胡堅勤、連育群、游秀雯、劉大衛、蔡新毅

3.5~4

王偉光、李幼妃、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連育群、游秀雯、楊千儀、楊晉佳、樊季康

3.5~4

王偉光、古秋菊、李幼妃、林錫凱、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楊千儀、楊晉佳、樊季康

3~3.5

林錫凱、黃惠瑛

3~3.5

黃惠瑛、潘長生

相關報導:

嫖妓捐錢緩刑》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2006/04/18 聯合報】   http://udn.com

嫖妓捐錢緩刑》婦團怒:法官是誰?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到大陸嫖十一名十六歲以下少女,並把過程製成光碟,昨天法院判刑兩年並可緩刑,婦女團體直問「這法官是誰」?「法院正義在哪」? 

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強姦未滿十四歲幼女,依刑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十四到十六歲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下;販賣少女色情光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也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哪個法條來看都是重罪,為什麼重法會輕判?」 

「法官是誰?」李麗芬表示,該男子不但連續侵害少女,還把畫面做成光碟,這些行為在國外罪行重大,甚至有些國家連持有兒童色情光碟都違法,台灣法院判刑過輕;她並質疑,是否大陸女孩就不值得尊重?這樣判,怎能遏止亂象? 

她說,該男子連嫖少女,不知他的心態是好奇,還是有變態的性價值觀?應該配合施以心理治療,但緩刑卻像縱虎歸山,「不知道他以後還會做出什麼事?」 

對法官審酌楊志宏有悔意,所以「尊重檢察官求刑」,她也認為不合理,「悔意對法官這麼重要,那些少女情何以堪?」 

2006/04/18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聞眼》境外嫖雛妓 較不可惡? 

 

本報記者何祥裕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嫖十一名雛妓,拍成影帶上網交換,卻獲以「情堪憫恕」減刑並緩刑;法院面對這項千夫所指的萬國公罪,竟予憫恕,難逃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抨擊。 

類似一個場景發生在二○○三年二、三月的柬埔寨金邊市郊。加拿大的四十一歲男子巴克,在紅燈區嫖了多名童妓,也跟楊志宏一樣,錄下嫖妓的過程。協助該案調查的人權組織「國際正義使命」副總裁柯恩,當時感嘆地的說「我從未參與過如此野蠻對幼童的案件」。巴克被捕後,遭加國判刑十年。 

同樣的的境外嫖妓行徑,加拿大的巴克遭嚴懲,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卻獲得緩刑的憫恕;這兩把懲罰的戒尺,竟然如此天差地別。 

其實,我國刑法處罰嫖雛妓行為是夠嚴厲的,明定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不管對方是否自由意願,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此嚴刑重罰,就是要充分保護幼女的身心發展,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侵害。 

不諱言,本案若發生在台灣,不要說十一個少女,就算只有一個,嫖客的刑期不可能像楊志宏這麼好運;本案的法院判決,是否與被害人是「大陸幼女」而非「台灣之女」有關,判決書中並未敘明,外界不得而知,但因與一般法院判決的刑度相去太遠,因而難免讓人有此聯想。 

然而,嫖童妓行為被視為「萬國公罪」,不應有國界之分,楊案的判決恐怕很難服眾。

2006/04/18 聯合報】   http://udn.com

連狎11雛妓竟准捐款免囚  淫男大陸縱慾 法官稱有悔意故輕判(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418&Sec_ID=5&Art_ID=2546178

        【呂志明、王吟芳╱中和報導】男子楊志宏二年前到大陸連嫖十一名雛妓,還要雛妓裝成兔女郎供他錄下性交過程,返台後上網欲與同好交換,板橋地院少庭法官認為楊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重罪,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但考量他深具悔意還捐款八十萬元給婦幼機構,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輕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公道何在

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昨以「誇張」形容判決,不滿「有那麼多的受害人,怎麼會判的那麼輕!」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則質疑,「難不成因為受害者不是台灣兒童而是大陸人才獲輕判?」 

現年三十二歲的楊志宏於九十三年三月前往大陸廣東省東筦,住進金煌酒店後,就與媒介色情的「雞頭」接洽,進而在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每次交易價格為人民幣二百元。 

楊志宏為了讓嫖妓之旅留下紀念,特別準備兔女郎、水手服各式卡通人物服裝,讓雛妓變裝後供他錄影拍下性交過程,楊返台後還上網與網友討論心得,表示有「幼幼片」可和同好交換,而被喬裝網友的刑事局警官逮捕,查扣已燒錄成光碟片的影帶內容。 

 

出庭大哭感動法官 

板橋地檢署特別將被害女子照片送交台大醫學院鑑定,醫師從少女的身體發育狀況及恥毛生長,認定年紀均在十二歲至十四歲之間。板橋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再次函詢台大醫院,確認十一名少女中有六名未滿十四歲,其餘五名則介於十四歲至十六歲之間。

楊志宏每次到少年法庭開庭都向法官痛哭流涕,表示自己錯了,審理本案的審判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

另外考量他沒有前科,事後捐款八十萬給婦幼機構,經過合議庭法官評議後,才決定從輕量刑。 

 

嫖雛妓罰則 

性交:對方未滿14歲,嫖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1416歲,處7年以下徒刑,1618歲處1年以下徒刑、10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對方未滿14歲,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1416歲,處3年以下徒刑,1618歲處1年以下徒刑。

註:犯罪地不論國內外都適用

資料來源:《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刑法》相關規定:

   刑之酌科及加減 

   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74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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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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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23:03
加害人只要睜大眼,別找上後臺硬的就豬腳麵線了!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20-10-20 01:20 回覆:






臺灣司法的「門道」,蔡英文最瞭解啦好笑

草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0/10/19 22:47
臺灣加害人才有人權的!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20-10-19 22:50 回覆:

草山兄說得對

法官要窮盡一切能耐,研究加害人到底怎麼樣

然後最基本的事實,被害人是兒童,卻並不怎麼在意

於是,緩刑就輕鬆的成為判決了O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