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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為何不會成真?港警以國安法逮捕港獨,但搞台獨的民進黨可以繼續到大陸撈錢
2020/07/02 10:34:28瀏覽2246|回應1|推薦8

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23時公布生效,隔日就有港獨抗議並被逮捕,許多台灣人認為「今日香港明日台灣」並說反分裂法跟國安法「類似」,但反分裂法生效15年來從未逮捕去大陸經商的台獨民進黨,ECFA更風生水起!可見,拿剛生效就「逮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與生效十五年卻未執行的《反分裂國家法》相比,完全忽略實證的差異。



如果說因為香港是中國領土,共產黨「實施法治」「沒有障礙」,但主張台獨的人到大陸也沒事啊,即使是李明哲,他雖被判刑5年,但他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入獄呢!此外他還被剝奪政治權利2年(雖然沒人知道李明哲究竟還有啥「政治權利」)。

再看民進黨的例子:

2014年,賴清德到上海宣揚台獨,他2014年06月07日強調台獨固然是民進黨的主張,但民進黨尊重台灣人民的決定,而且「這個東西(台獨)是經過社會極大共識,因為陳水扁用這個去選總統,他也當選了。」

2015年中國國慶前夕,賴清德在台南市議會公開表示他主張台獨,2020年1月11日,賴清德當選副總統,而且這都是蔡英文明知賴清德強烈主張台獨還提名他的情況。

2016年,蔡英文不承認九二共識,2020年,蔡英文以817萬得票向大陸表達了「絕不接受習近平版本九二共識」的態度,即使習近平說過「九二共識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的話,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的各項協議包括ECFA,仍然如「定海神針」一般,牢牢的保護著兩岸買辦集團的利益

眾所皆知,民進黨前立委薛凌在她還是立委時,她家的陽信銀行就到大陸開設,滿口「總書記教我們的」的郭台銘,鼓吹「兩個中國」,為何他們及他們的企業都「豁免」於《反分裂國家法》?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人都在大陸投資很大,看在他們「錢進中國」的「面子與裡子」上,一文錢都能逼死一條好漢了,幾千億及台商幾兆投資「逼活」共產黨又算啥?

換句話說,要是港獨很有錢又大投資中國到爆,甚至如郭台銘一樣還可以跟習近平「稱兄道弟」,無論郭台銘說什麼話,中國國台辦也只能如同舊時代的小媳婦一樣唯唯諾諾,就像中國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對郭台銘發言「兩個中國、他們就怕我搬走」表示:

「對選舉期間政治人物的言論不作評論」!

港獨如果講話想要「大聲」及不被港警逮捕,還是學學台獨與郭台銘吧!

最後再補充,ECFA的利益大到共產黨必須犧牲一切原則都要維護,工商時報「論政府輕輕忽忽的對外貿易工作思維」說「ECFA所遙指的貨貿、服貿協議已遙遙無期,失去這個前提,500多項早收清單於法理已不合,在8,000多項稅則裡僅500多項自由化,自然是不符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如此,早收清單豈能長存?

真的不要危言聳聽了!

郭董在台灣網紅面前說在做撤離準備




Blackjack 2020/7/2

聯合報社論/當勇武派壓倒合理非,便決定了香港困境
2020-07-01 23:46 聯合報 / 聯合報社論
香港這兩年的急轉直下令人唏噓。圖為6月15日的抗爭中,有香港民眾高舉「香港獨立」的旗幟。(美聯社)
香港這兩年的急轉直下令人唏噓。圖為6月15日的抗爭中,有香港民眾高舉「香港獨立」的旗幟。(美聯社)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版國安法」,當夜隨即生效實施,香港特區地位被提前限縮,港人的民主則遭嚴重剝奪。世界各國對於香港的前途同表關切,美國卻宣布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暫停對香港的優惠待遇,並停止出口防衛設備和高科技產品至港,以示制裁。事實上,美國的制裁只會使香港經濟愈發雪上加霜。

香港這兩年的急轉直下令人唏噓。去年的「反送中」運動,在「和平、理性、非暴力」(合理非)的訴求下,創造了不錯的聲勢和能量,也獲得舉世矚目。然而,港府和北京卻拒絕回應這些和平理性的聲音,一意孤行。這種態勢,即助長了「勇武派」的崛起,「合理非」遭到拋棄,抗爭走向「攬炒」(同歸於盡)的暴力性無限抗爭,最後演成年輕世代的憤怒打砸和破壞,街頭只剩下不安和仇恨在燃燒。

當「勇武派」取代「合理非」成為反送中主流時,即決定了香港今天被關進「國安法」鐵籠的命運。在「勇武派」領軍的威風下,香港民主派人士被棄如敝屣,主張理性和平的人被指為叛徒,反對暴力攻擊的民眾被控是懦弱世代,曾成就香港繁榮及創造就業機會的店家遭到無情打砸。這些,在在給了中共加速制訂國安法懲戒的藉口。

惋惜或哀傷並不是回顧歷史的最佳態度。但是,如果港人、港府乃至北京回看去年反送中運動時,會不會想到雙方如果能在某個時點上各讓一步,香港也許不會淪落到今天國安法罩頂的僵局?包括反送中運動提出的「五大訴求」,若其中一兩點不堅持「缺一不可」,轉而當成交涉妥協的籌碼;那樣,是不是顯得比較政治圓熟?而不必走到今天連攤牌或談判都沒有機會的地步?

從外人的角度看,去年香港在反送中期間的脫序和破壞抗爭,在任何國家都是難以容忍的違法行為;外界當時猜測,中共一定會出手鎮壓。出乎意料的是,中共僅保持政治施壓,卻未越界出動軍警干預,對香港的特區地位維持了形式上的尊重。但當這些表面上的平靜過後,最後終於凝固為中共港版國安法的強大意志,以「守護國家安全」為名撒下天網,防止夾雜「港獨」的勢力繼續在香港發酵擴散。

檢視港版國安法的內容,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範圍比預期更廣泛:包括針對港獨的「分裂國家罪」,針對意圖推翻、干擾或攻擊中國或香港特區政府及公共設施的「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簡言之,針對去年反送中事件中種種脫序行為,中共皆編入這部國安法,織成一張細密的天網。在該法宣布實施後,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等人已宣布解散「香港眾志」等組織,其他一些青年組織也宣布暫停活動。可見,此法威力超乎想像,民運人士必須改採邊緣策略,否則就只能離開香港,轉往海外活動。

香港歷經去年的反送中事件,今年又有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如今再遭中共港版國安法框限,除了民主自由大受拘限,經濟也深受打擊。根據港府統計,去年香港經濟成長率為負一・二%,今年首季GDP更負成長達八・九%,創下史上最大跌幅。如今美國為制裁中共,又取消對香港各種優惠,勢必使香港的國際自由港及金融中心地位更受打擊。川普政府口口聲聲關注香港利益,明裡暗裡支援反送中;而今港人惡法臨頭,美國還來落井下石,箝制香港經濟。這種心口不一的作法,到底把香港人民的權益放在何處?

當「勇武派」壓倒「合理非」,當香港黑衣年輕人配戴著各種新式裝備上街抗爭,即可知境外勢力已介入香港民主運動。那麼,今天香港遭北京國安法壓境,也是意料中事。唯一的獲益者,正是台灣選舉大勝的蔡英文,她的口惠收益已落袋為安。

***

工商社論》論政府輕輕忽忽的對外貿易工作思維
04:102020/07/01 工商時報
主筆室

現在執政當局所有的力氣都用在「三倍券」,發行三倍券來振興消費雖值得肯定,不過,外貿才是台灣第一要緊的事,過去半個世紀的資料指出,沒有穩定的外貿,台灣就不可能有活絡的內需,創造穩定的外貿環境,是政府第一要務,其重要不言可喻,不過,如今我國對外貿易工作已亮起紅燈。

也許執政者會說:「我們的出口不錯呀,今年前五個月我們還有1.5%的正成長,相較之下,南韓、日本、新加坡都是負成長。」然而,經濟現象往往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當前外貿能順遂一些,其實是長期累積的資本所致,而來日的外貿如何,則取決於當前政府的作為,若政府毫無作為,一切聽之、任之,好運終究有用完的一天,屆時漫天蓋地而來的危機將難以想像。

今天政府這種聽之、任之,不作為的態度展現在許多方面,例如每年讓我業者享有200多億台幣的降稅利益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再過幾個月即屆滿十年,有識之士不斷提醒有失效之虞,但政府卻置若罔聞,還以謠言視之,前些時候經濟部在《有關對ECFA終止謠言之說明》新聞稿上表示:「ECFA條文沒有十年到期規定,我方不希望中國大陸片面停止執行ECFA,以持續雙方經貿合作關係。」

當局四年來在ECFA上不作為,如今還希望對岸不要片面停止執行ECFA,未免可笑,再者,把早收清單可能終止的提醒當成謠言,更是匪夷所思,不知所云了。大凡對WTO有研究者都明白,自由貿易協定(FTA)是WTO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所謂最惠國待遇(MFN)就是一視同仁,不可對甲國免稅,卻對乙國課稅。依此規範,FTA讓締約的兩國享有更多的免稅利益,已然違反最惠國待遇。為此,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開了後門,讓FTA得以成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其理由是FTA旨在協助自由化,而非製造貿易障礙,不過,得有個前提,就是原則上要讓絕大多數產品的關稅降至零(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兩岸ECFA是個架構協議,遙指著未來將達成自由貿易協定,在這個前提下先啟動500多項的降稅清單,原是沒有問題的,十年前東協加一早收清單也是如此。但如今的政治現實是,ECFA所遙指的貨貿、服貿協議已遙遙無期,失去這個前提,500多項早收清單於法理已不合,在8,000多項稅則裡僅500多項自由化,自然是不符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如此,早收清單豈能長存?此理甚明。

台灣享有早收清單零關稅的500多項產品,占每年對大陸出口總額的四分之一,累計過去九年享有的降稅利益66.3億美元,約2,000億台幣。於此觀察,如果早收清單失效,我國業者的損失極其可觀,非僅降稅利益消失,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也將隨之下滑,此一問題之嚴重,於此可知,然而,我執政當局一年來聞風未動,消極以對,此一態度實令人嘆為觀止。

令人嘆為觀止還不止這一項,世貿組織(WTO)秘書長改選在即,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皆積極參與,在全球化波瀾橫生,美中貿易風雲變色的此刻,台灣好不容易有個舞台,本該積極參與,但不可思議的是,自去年八月底我駐世貿組織大使朱敬一退職後,迄今總統仍未任命,我們曾於社論幾度呼籲,然而政府依舊氣定神閒,消極以對。一個我們費盡心力加入的國際組織,居然十個月沒派大使,看來並非國際要邊緣化台灣,而是執政當局自己把台灣給邊緣化了。

有趣的是,我們在日內瓦的代表團雖沒有大使,但日前對本次秘書長改選也發布了新聞稿表示:「本團大聲呼籲會員儘快加速選任程序,以彰顯WTO之政治決心。」代表團文官確實認真,值得肯定,不過也顯得諷刺,我們呼籲人家加速選任程序,但自家大使拖了十個月都還沒派任,這樣的大聲呼籲非僅理不直氣不壯,也有些滑稽。

我們政府一直說要拚經濟,然而拚經濟不是在拚數字,或拚什麼四小龍第一,而是累積這個國家的人力資本、生產資本、文化資本及社會資本。今天的第一,並非始於今天,而是歷年累積的成果。同樣的,今天的失敗,也非始於今天,而是歷年一點一滴的流失使然。須知,我國外貿依存度(出口占GDP)逾六成,即使被視為內需的民間投資,也是外貿所誘發出來的,換言之,失去外貿等於失去一切。這也是何以半個世紀以來,歷任政府致力於拓展外貿,並全力參與入會(WTO)談判的原因。

如今,早收清單有失效危機,我駐WTO代表團已十個月沒大使,當局仍消極以對,這到底是什麼施政邏輯?若連這麼重要的兩件對外貿易工作都如此輕輕忽忽,其餘自無可觀。「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執政者這種輕輕忽忽的態度若不改正,台灣生產資本、社會資本很快就會流失,而經濟、外貿也很快就會走下坡。
#資本 #大使 #執政 #多項 #台灣 #WTO #外貿 #政府 #早收清單 #ECFA

國台辦 低調評郭台銘

 2019-06-12 12:45聯合報 記者賴錦宏╱即時報導

針對郭台銘日前在記者會上稱,大陸國台辦操控某些台灣媒體引導台灣地區選舉。中共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今天低調評論稱,這是「無中生有」。他沒有更多的批評郭台銘「要面對中華民國」等其他言論,這顯示國台辦在評郭台銘上,相當謹慎低調。

安峰山說,這種說法是無中生有。大陸與臺灣各黨派、團體和人士開展交往的共同政治基礎是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大陸歷來不介入臺灣地區選舉,但也堅決反對任何詆毀抹黑大陸和破壞兩岸關係的言行。

再被問到,郭台銘日前稱「台灣特定媒體是為了向國台辦邀功」。但大陸從來不介入臺灣地區選舉,請問有何評論?安峰山則表示,已經回答過了。

至於,日前郭台銘接受媒體訪問時被問及,如果大陸以關他的工廠對他進行施壓,他會怎麼回應,郭台銘稱,「關就關,誰怕誰」。安峰山表示,對台灣選舉期間一些政治人物的言論不作評論。兩岸經貿往來和交流合作對大家都是互利互惠的事情。

至於柯文哲日前接受採訪,就兩岸關係作出了積極的表態。安峰山稱,已經注意到了有關報導,大陸表示讚賞。。柯文哲市長積極正面的看待兩岸關係,主張「兩岸一家親」,表示兩岸應當尊重過去已經簽訂的協定和互動的歷史,在既有的政治基礎上,繼續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共同追求兩岸人民更為美好的未來。表示只要是有利於增進雙方人民福祉,只要是有利於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做。對此,大陸表示讚賞。

安峰山表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裡事。只要是對兩岸關係的性質有正確認知,秉持「兩岸一家親」的理念,兩岸關係就能改善發展,臺灣同胞的福祉就能得到改善和保障。關於今年「上海-臺北都市論壇」的有關安排,由上海市和臺北市來進行溝通。


郭董嗆國台辦 怕鴻海搬走
04:102019/06/14 中國時報
陳志祥

郭台銘有龐大「鴻海帝國」當靠山,參與總統初選期間大談反送中、中華民國主權等議題,而大陸國台辦也以「選舉期間的言論不予評論」回應,對此郭台銘嗆聲因為「怕我搬走」!

郭台銘昨(13)日在台大癌醫中心進行捐贈50億元簽約,有媒體問他有關「朱立倫認為中華民國地區是一個主權國家」的看法,郭台銘表示,北京當局必須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如果不正視這個存在,台灣只會離大陸愈來越遠。

對於郭台銘在選舉期間的辛辣言論,有記者問郭台銘,大陸會不會因為他在中國經商的關係,隨時可以制衡?

郭台銘說,他已經淡出鴻海的舞台,他是一個中華民國總統參選人,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是他最高責任,他只是鴻海的大股東,所有東西不是他一個人的,將來的處理都依《外商投資保護法》。

郭台銘表示,如果真的對鴻海集團有不妥處置,有誰會相信大陸的《外商投資保護法》?他講個事實:「最近有1個非常高層級的副祕書長,到我的天津廠參觀,他就怕我搬走。」


新華社公布港版國安法(全文)
2020-07-01 00:36 聯合報 / 記者陳言喬/即時報導
香港有部分市民30日在銅鑼灣街頭支持港區國安法。(中通社)
香港有部分市民30日在銅鑼灣街頭支持港區國安法。(中通社)

新華社6月30日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六章六十六條,文全文如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第二節 機構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十八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前款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佈。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

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第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第四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應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處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髮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四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第四十九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五十二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三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第五十四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五十六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相關權力,其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第六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拘役」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管制」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港版國安法生效就開鍘 港警舉紫旗逮逾300人
2020-07-02 00:22 聯合報 / 香港特派員李春/香港報導
香港警方昨天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首次展示警告違反國安法的「紫色旗」。(香港中通社)
香港警方昨天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首次展示警告違反國安法的「紫色旗」。(香港中通社)

港版國安法六月卅日深夜實施,成千上萬香港人七月一日堅持上街反對國安法,香港警方派出六千警力戒備,並出動水炮車和裝甲車,在銅鑼灣地區數度發射水炮驅射民眾。截至昨晚八時,逾三百人被捕,其中九人被警方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罪名拘捕。

數萬港人自發上街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發起的七一遊行,事前遭港警禁止和反對,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及多名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區議員等,以個人名義呼籲市民參與「七一上街」。

午間一時許,數以萬計的香港民眾自發到銅鑼灣崇光百貨、時代廣場一帶聚集,並向灣仔方向前進。在維多利亞公園附近,有示威者高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警射催淚水柱驅散

香港警察出動了水炮車、裝甲車戒備,防暴警員封鎖附近多條道路,並封閉港鐵銅鑼灣站兩個出口;同時,還搜查部分現場民眾包括記者,約有卅人被捕。下午二時許,警方水炮車在銅鑼灣附近兩度發射催淚水柱驅散人群。其後,防暴警察也向人群使用胡椒噴劑。

香港警察在現場首度展示紫色警告旗,上面警告語指示威者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現場一名示威者被警察搜出一面黑色旗幟,上書中英文「香港獨立」,據說有可能成為首名被國安法控告的示威者。其後再有一名女子在銅鑼灣東角道展示「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標語,警察指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拘捕。

到下午四時左右,灣仔修頓球場一帶有示威民眾聚集,在皇后大道東也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察在灣仔修頓球場外同時舉起藍旗和黑旗,警告會施放催淚煙和可能使用武力,附近有食肆關門落閘。

香港警方一面壓制反對港版國安法的示威者,一面舉起胡椒噴劑槍瞄向其他示威群眾。(路透)
香港警方一面壓制反對港版國安法的示威者,一面舉起胡椒噴劑槍瞄向其他示威群眾。(路透)

不斷截查圍捕民眾

傍晚到入夜,仍然有大批香港民眾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聚集,期間多次衝上馬路試圖堵路。下午五時多,民眾再到時代廣場聚集,高喊口號及堵路,警方發射多枚催淚彈,有記者受傷。現場一間店舖玻璃損毀,現場亦有傘陣。

傍晚警方水炮車再度出動,晚上六時多數度向軒尼詩及鵝頸橋方向發射水炮,防暴警員在銅鑼灣發射胡椒球彈及催淚彈驅散人群。在附近街道的內街小巷中,不斷有民眾被警員截查和圍捕。

九人涉違反國安法

截至晚間八時左右,香港警方說,已拘捕逾三百人,當中九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包括有人懷疑藏有港獨文宣及揮動港獨旗幟。其中,警方在兩名女子隨身物品中搜獲寫有「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標語的印刷品,一名十五歲少女則因揮動印有「香港獨立」的旗幟遭拘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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