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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俊麟妻梁敏婷告王瞳「侵害配偶權」談「通姦除罪化」的盲點
2019/11/06 13:32:00瀏覽4430|回應1|推薦9

馬俊麟與王瞳在「大時代」拍戲過程中的曖昧延伸到戲外,在「澄清記者會」中,當事人馬俊麟「沒控制好感情、沒把戲外的感情劃分好」的發言被律師認為「等於間接承認了不倫戀」,馬俊麟妻梁敏婷也對王瞳提出了「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關於「侵害配偶權」與通姦罪可說是一體兩面又「有點黏不會太黏」的關係,以下是相關討論。

筆者談過,台灣許多媒體或論述把「通姦罪」形容成壓迫女權的「老掉牙封建罪刑」,其實完全忽略了台灣司法實務的運作,就像聯合報報導談到11月4日於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的本案,王瞳因由代理律師出庭,不但處於挨打無力還擊,連原告指控的親密行為,也未做出「認、否」回應。中時報導則說法官要求原告在7日內寫明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包括人、事、時、地、物,每件事總共50字,被告再收到書狀後30天內答覆。王瞳的委任律師周宜隆還表示自己是代班,希望時間延到6周,但法官強調,這是王瞳親身經歷,回想、承認或不承認,30日內答覆就夠了,並訂明年1月6日下午2點10分再度開庭。

基本上,民事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約一個多月就開庭算快了,這次開庭應是準備程序中的爭點整理,法官要求原告「人、事、時、地、物,一件事共50字」其實也太簡短,但由此可知原告訴狀可能寫的非常龐雜,法官需要原告整理清楚一點,然後雙方對質事實,這樣一來很可能就要好幾個月的庭期才能搞定。

有人會不理解為何梁敏婷不告王瞳「通姦」,其實主要原因是因為欠缺「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例如在新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中,雖然法官認為被告必然有特殊關係,而「被告2人對話內容雖讓人匪夷所思,難以相信兩人毫無瓜葛」,但在沒有直接證據下,法官仍只能寫下道歉話語「證據不足之下,本院只能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以及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作出無罪判決。但不代表本院肯認被告2 人行為」,並提出「在民事上,有高度可能已侵害告訴人之配偶權,而另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告訴人可另循民事途徑主張其權益,併予說明」的建議

然而,在一些情況中,法官也可以因為間接證據直接認定其已通姦,因為「本案固無直接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係與其他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發生性行為而受孕,惟依據上開間接證據,按經驗法則,已足以推論被告本案懷孕係與告訴人以外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在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039 號刑事判決書中,法官就說以下話語排除直接證據的必要性:

「按通(相)姦案件以發生性交為構成要件,然性交具有相當之私密性,且通(相)姦二人通常利害一致,均有合力隱瞞其中一方或雙方配偶之動機,故配偶往往在事後方察覺有異,導致搜證困難,亦難強令告訴人須抓姦在床、竊聽、竊錄、跟監、埋伏,徒增社會成本及家庭紛擾,合先敘明」

不過,本案中雖然馬俊麟與王瞳過從甚密,但連符合通姦罪的間接證據也沒有,所以梁敏婷不告刑事通姦罪是不得不的選擇。

從這個新聞事件,我們也可以看出主張「通姦除罪化」的盲點。

一、統計顯示通姦罪其實未必是「女人為難女人」

根據法務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性別統計分析,在2005~2014統計年間,男性被起訴的比率為47.79%。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在提問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關於通姦罪時雖說「女性被判刑的高達52%」,但反過來看,有48%男性被判刑,兩性被起訴與定罪的比率其實比想像中接近。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性別統計 翻攝自 法務統計摘要104年8月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性別統計 翻攝自 法務統計摘要104年8月

二、告「侵害配偶權」需繳裁判費,聘律師需支付酬金

去民事法院提告需繳約1%的裁判費,以本案來說就要繳4萬元,若加上律師費,可能要花個十萬,而縱然梁敏婷請求金額高達400萬,但根據律師的經驗,沒有性交證據但有曖昧對話訊息、牽手共同外出照片的侵害配偶權行為通常判賠2~20萬元之間,當事人起訴主張之金額,可抓10萬至40萬元之間。有性交證據的侵害配偶權行為通常判賠20~50萬元之間,當事人起訴主張之金額,可抓40~100萬元之間,另根據劉彥伯「婚外情與婚外性之慰撫金請求—以我國地方法院判決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律碩士論文統計,在賠償金額上,被告為兩人時,判決金額平均數為421,164元,僅有配偶平均數為459,259‬元,僅有第三者平均數為341,007‬‬元,除了可以看出法官對「撤告通姦配偶者」有給予「變相的懲罰」少判外,也給予「只告配偶者」獎勵性的多判。

由相關統計來看,梁敏婷能獲得的賠償未必能得到這麼多,尤其她並沒有連丈夫一起告。

三、女性配偶常利用通姦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為求償手段

根據劉彥伯論文95頁指出,請求重大侵害配偶法益之損害賠償案件有不少係從觸犯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而來,可見有多少配偶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制度求償。而在論文98頁的統計,1999~2015年共612個案件中,原告為女性的比率為61.8%,男性的比率為37.5%,無法辨別為0.7%。假設許多配偶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制度求償,既然提告「侵害配偶權」的人有61.8%為女性,這不就代表多數女性因此制度少付裁判費又讓檢察官「幫忙免費起訴、寫訴狀」?

主張侵害配偶權的原告性別比例 翻攝自 劉彥伯「婚外情與婚外性之慰撫金請求—以我國地方法院判決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律碩士論文98頁

四、刑法介入民事侵權行為,並非「只有」通姦罪

討論通姦罪的人常指控這是「公權力介入私人問題」,好像是批評提告者是「公器私用」,筆者過去提到,例如背信罪,係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前提是加害人「為他人處理事務」,只要為自己牟不法利益而損害被害本人就要被刑罰。那為什麼這民事問題不用民事解決就好?為何法律要介入個人糾紛?怎麼沒人說「背信除罪化」?基於違反身分契約婚姻關係而生的「通姦罪」就比不上違反「委任」或「信託」義務的背信罪?有了背信罪,其實也不能預防人家利用機會搞你的錢。

除了筆者有此見解,立法院法制局方華香所撰通姦罪存廢與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之刑事立法政策評析可能有引用筆者看法,其表示「現行刑法上仍保留若干民事糾紛刑罰化之罪名,例如背信罪;不宜僅因婚姻是民事契約,通姦宜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處理為由,就除罪化」。事實上,台灣司法介入私人問題還包括法院充當官方的「討債公司」,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在法務部網站管收─對付賴債者的合法「撇步」 一文提到,可以對賴帳罰鍰的行為人「管收」,而所謂管收就是「一種讓人失去行動自由,逼使被管收的債務人把錢拿出來還債」的強制處分,並且只要符合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債權人照樣可以聲請將債務人管收,形式上跟羈押沒有兩樣。

通姦罪、侵害配偶權所涉及的身份契約問題,當然與金錢息息相關,在立法上不應差別待遇。

五、通姦罪對台灣司法制度的影響極微,「影響」男女平權的人數每年大約30人

根據法務統計摘要104年8月的統計,103年1~7月起訴案件共127,441件,在103年全年以通姦罪起訴的男性為309人,女性為346人,佔比應該不到0.3%,如果說檢察官替這些通姦罪被害人寫訴狀是一種「負擔」,那103年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為1,182人,幾乎檢察官每兩年才會寫到一件通姦罪起訴狀,負擔遠比寫其他同樣是司法介入私人問題的訴狀小。

通姦罪被起訴的人數穩定的在300人上下,雖然諸多統計指出第三者之女性被提起公訴遠高於丈夫,對於外遇丈夫告訴撤回率遠高於對女性第三者撤回率,但實際上真正原因是母數少而致少數人的選擇影響了統計比率。

六、「通姦罪」與林亦含事件根本是兩回事

許多論者痛責「通姦罪」是林亦含死亡的「兇手」,因為配偶會告性侵受害人「通姦罪」而讓行為人逃過性侵指控!妨礙性自主的性侵與合意性交的通姦在構成要件上南轅北轍,若有檢察官如此起訴,不該怪法律而是怪檢察官濫行起訴,這就像不該把殺了人的水果刀當成「所有水果刀都有錯」,該怪的是濫用的人!

本文認為,透過梁敏婷與王瞳間的訴訟,我們可以看出許多關於「通姦除罪化」論述的盲點,最高法院檢察署朱富美檢察官說「論者有謂『一段沒有愛情的婚姻,當夫妻之一方出軌,還頇倚賴通姦罪規定以保障婚姻,或靠提告維持或挽回婚姻,豈非過於可悲?』 這樣的說法不知會不會落入知識份子之優越?」,如果知識份子真的想「公平」的話,至少該先提供好弱勢配偶能主張「配偶權」的配套措施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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