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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五點派一堆刑警強制抓反年改作證,偽人權的邪派律師絕對不會吠的
2017/08/23 09:51:13瀏覽2435|回應2|推薦8
反年改在世大運開幕陳抗,北檢傳喚屏東反年改召集人黃冬輝作證,但台北市與屏東刑大在清晨就一群人要他上車到台北作證,這種亮證人傳票就要「跟我們走」的白色恐怖作風,難怪蔡英文會說威權時代大家不是選擇服從嗎? 

此事古怪之處:
1.傳票現在應該都是用平信了,現在派多名刑警「人肉快遞」還要證人早上五點就跟一堆警察上車。請問北檢,你們用這種作風抓多少人去作證?
2.所謂抗傳即拘,也是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傳喚後,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罰鍰並得拘提,有這樣用心理威嚇要證人「上車」的嗎? 
3.連給證人請假的機會都沒有就要人「快上車」,你們北檢怎麼沒用這招對付陳水扁吳淑珍?他們還是被告呢! 
 
我一直沒說過綠色恐怖更勝白色恐怖,現在蔡英文司改的成果出來了,真有直追白色恐怖的態勢。

值得思考的是,一談到人權,有很多律師會急著跳出來維護各種「殺人放火加害人」的人權,說台灣不能濫行羈押不能判死甚麼鬼,現在台灣流行用一堆警察強迫作證,而且不准請假要馬上上車跟我們走,請問你們吠不吠? 

不吠,就證明你們是依附當權者的邪派律師。


前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黃冬輝收到證人傳票。圖/黃正忠提供,from udn

Blackjack 2017/8/23

獨/警方清晨要求北上作證 反年改成員:我是犯人嗎
2017-08-23 07:43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即時報導

前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黃冬輝收到證人傳票。圖/黃正忠提供
前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黃冬輝收到證人傳票。圖/黃正忠提供
反年改團體在世大運開幕儀式時激烈陳抗,退休軍人顏才仁涉嫌妨害公務被逮捕,台北地檢署傳喚屏東反年改聯盟召集人黃冬輝出庭作證,但黃冬輝向本報投訴指出,今天一早5時許,台北市刑大和屏東縣刑大等單位,天都還沒完全亮,就一群人來到他家,要直接帶他北上去作證,「有需要這樣嗎?難道我是犯人嗎?」
黃冬輝指出,他今天為軍公教來陳抗,不是在做違法的事,要傳他作證,他收到傳票後,自然會北上去配合,怎麼警察直接到他家來遞傳票,還要直接帶他去地檢署,他要去也是要光明正大的去。

警方一早到黃的家中,直接拿證人傳票給他簽收,並希望他直接上車,預計下午2點到台北地檢署說明,他說,知道警察的無奈,他們只是奉命行事,但他不是嫌疑犯,沒有逃亡疑慮,「絕不接受這種方法北上。」

雙方原本僵持了兩個多小時,黃就是不願意被當成「嫌疑人」,上警方的車,但雙方協調之下,讓黃自己搭高鐵北上,警方則「陪同」在旁,台北地檢署下午兩點開庭,黃中午以前就會抵達地檢署。

屏東反年改聯盟召集人的黃冬輝,曾任後備司令部司令,2014年還代表國民黨參選屏東長治鄉長,是反年金改革活動的屏東代表人物,世大運開幕期間也參與陳抗,松山警分局調閱影帶發現黃有涉案,前天中午也依違反集遊法等罪嫌傳喚通知到案,不過黃說「這部分的通知書還沒有拿到。」

前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黃冬輝(左)常領軍陳情。本報資料照片
前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黃冬輝(左)常領軍陳情。本報資料照片
顏才仁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本報資料照片
顏才仁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本報資料照片
前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黃冬輝收到證人傳票。圖/黃正忠提供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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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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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02:05
綠色恐怖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7-08-24 07:55 回覆:
讚啦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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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快評》就是不可亂抓人
2017/08/23 21:49
中時快評》就是不可亂抓人

2017/8/23 下午 07:55:54  主筆室


世大運開幕式運動員進場受阻案,檢警強力蒐證、迅速辦案。台北市刑大會同屏東縣刑大等單位,南下到黃員家中拿出檢方證人傳票,要求他立刻上車到台北地檢署;黃員認為自己並非嫌犯,如果警方要求他做證,不必像押犯人一般。


世大運開幕式凸槌,蔡英文與柯文哲第一時間責怪反年改團體;檢警大動作地偵辦,除要揪出毆打警察的嫌犯,還要找出丟煙霧彈的禍首,只是就連法務部次長都不知道這些人所犯何罪時,在事證不足前提下,竟逕以證人傳票四處傳喚。表面說要這些反年改成員到台北地檢署做證,但檢警實際作為就是要讓外界把這些人當嫌犯。


其實當天有20多個不同團體到現場進行陳抗,究竟是哪個團體、什麼人推倒柵欄、毆打警察、丟擲煙霧彈,造成當天現場一片混亂,需要仔細蒐證過濾。但是再怎麼急著要破案,都必須按法治程序進行。


但檢方在還沒有查到具體犯罪事證,簽發拘捕傳票之前,就派員警先以證人身分要求在場者立即到案。問題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證人傳票「最遲應在到場日24小時前送達」,但是日昨檢警竟當場要求證人立即北上接受偵訊,這麼做顯然不合法。


再者,根據判例如果此案檢方在偵查中未盡告知義務,對於犯罪嫌疑人以證人之身分予以傳喚,令其陳述後,又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後列為被告,提起公訴,這等於是剝奪被告的「緘默權」及「防禦權」的行使,也是以詐欺方式取得自白。如此取得的供述資料不具證據能力,須予以排除。


總之,無論檢警是否有限期破案的壓力,一切都必須合法進行,台灣是法治國家,違法拘捕萬萬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