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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神學三部曲之一]一位平信徒對同性戀議題討論架構的一點淺見-從前提開始
2018/03/02 00:19:42瀏覽646|回應0|推薦0
(20020403)

一位平信徒對同性戀議題討論架構的一點淺見-從前提開始

一、前言

個人自數年前就對向同志(即同性戀者之代稱)傳福音有負擔,經常思考相關的神學問題,陸陸續續也讀了一些相關的神學著作。日前看到新生命小組教會於成人主日學及教會之網站中對同志議題開始有一些討論,個人是有喜有憂,喜的是這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終於在本教會獲得較多之關切與討論,但憂的是,目前在本教會所聽到意見似乎都直接以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作為前提,對此一前提卻無任何之討論即相信其為真。個人認為,就此一高度爭議性之議題未經仔細查考就宣稱自己所言為真理的態度是相當危險的,即便我們確實是在仔細研經後得到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此一前提,但是由於得到此一「真理」之過程未經討論,就算其結論為真,也容易使弟兄姐妹認為真理是不需要仔細查考就可以得到的,這種對真理的態度也很危險。因此個人願意把自己對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否是一種罪,以及相關之神學實踐議題(例如若我們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但有其他基督徒認為這不是一種罪,那我們該如何看待這些基督徒?以及若我們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那我們該如何對待同性戀/同性性行為的人?)的一些基本觀點與各位弟兄姐妹分享。在開始本文之前,必須聲明的是,這篇文章是以基督信仰之立場討論同志議題,而非以世俗之觀點來討論此一議題。

此外,在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具體的將所有與同志有關之經文拿出來解經(但我會將相關之經文及文獻列在文後供有興趣的弟兄姐妹作進一步之研究),也不打算於本文中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一種罪作出結論,本文所偏重的是身為基督徒,對於同志議題應以何種基本立場進行討論(是否先要解經、以何種方式解經、解經並得出初步結論後該怎麼與有不同立場的人/基督徒加以對話),也可以說是架構與方法論的問題。

在前言的最後,本人簡單的替本文的用詞作個說明,本文所稱的「同性戀」指對同性個體的情欲或對同性個體產生情欲的特質,但不必然涉及具體之性行為(亦即與精神醫學上所稱之同性愛、同性性傾向之概念較相近),而同性性行為則專指同性間之性行為。

二、「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否是一種罪」在今日之教會必須重新加以反省,絕非不證自明的前提

傳統上,主流之基督教會都把同性戀/同性性行為理所當然地視為一種罪,因此很多基督徒在討論相關議題時亦習以為常地直接將「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當成前提而完全未加反省,這也是我們可以理解的,可是時至今日,吾人認為應該是這種理所當然的態度應該改變的時候了。這不是說作者以為基督徒一定要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不是一種罪」,而是說,當我們要主張「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之前,基於以下之理由,必須重新加以檢討:
(一) 「同性戀/同性性行為」似乎與一般聖經所稱的罪有所不同:
聖經中所提到的罪當然很多,有些是行為的,例如殺人、偷竊、通姦;有些是內心的,例如驕傲;更有些是宗教性的,例如拜偶像。而這些罪中我們可以發現通常不是對人的傷害(如殺人、偷竊、通姦),就是對神的悖逆(如驕傲、拜偶像)。可是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有傷害人或對神悖逆嗎?同性戀如前所述,基本上只是一種對同性產生情欲的傾向或狀態,並沒有對任何人產生傷害更未涉及對神的悖逆,甚至同性戀如果有戀愛的對象,基本上更是一種「愛」的表現,完全合乎聖經的教訓。至於同性行行為,如果在一種互相委身的關係中兩情相悅的發生,就與互相委身的關係中發生異性性行為一樣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涉及對神的悖逆。許多人之所以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主要是把同性戀與多重性伴侶、性濫交等概念等同,而由於多重性伴侶及性濫交的確是不道德的行為,所以自然也把同性戀視為不道德的行為。可是作者必須強調,同性戀與多重性伴侶及性濫交並不能畫上等號,作者就認識對性行為極為嚴謹的同志及同志基督徒,我們不能因為有部分同性戀者有多重性伴侶或性濫交的行為就據以將所有之同性戀者及同性戀本身加以定罪,這就好像異性戀者中通姦及性濫交之情形也不在少數,但我們並不會因此說異性戀是罪是同樣的道理。

如果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如前所述與一般的罪顯然有相當大的差異,那我們就有合理的懷疑說,那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到底是不是一種罪,如果是的話,那理由是什麼?

(二) 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如果解讀錯誤,影響極為深遠

假如我們已經有一個合理的懷疑說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可能不是罪,可是我卻仍不加檢驗的宣稱這是罪,那可能會有什麼影響呢?暫且不論我們如果曲解真理在神面前要如何交帳的問題,即使是對人也可能產生極為嚴重的後果。因為如果我們主張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那下一步當然是要求這些人悔改,也就是要求他們變成異性戀者或至少不能為任何同性性行為,而接下去通常會有以下之結果:
1、 非基督徒之同性戀者視基督徒為同性戀者之壓迫者,進而拒絕接受福音,也就是說,至少全世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人口會棄絕福音(換一個角度也可以說福音棄絕他們)。
2、 同志基督徒可能會因此感到自己被神棄絕而離開教會。
3、 即使是留在教會的同志基督徒亦可能會因為教會對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強烈定罪的壓力而精神分裂甚至自殺。據了解,由於在一般的教會僅能聽到對同志的指控與定罪,因此在尋求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協助的同志基督徒中,超過三分之一曾經自殺過(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暗夜中的燈塔,女書出版社,第五五頁),由此可見教會對同性戀/同性性行為的定罪對同志基督徒來說是有何等負面之深遠影響(其可能原因是:雖然教會一再因他們身為同志而定罪他們,可是他們卻無法找出自己為何因為身為同志而應該定罪的理由,並因此造成價值系統的混淆;同時,當他們無論良心上如何的省察,都不知道自己錯在那裡,卻仍一味地被嚴厲的定罪,不被了解而被粗暴的觀念所強暴,全教會都不聽他們的聲音,而他們又很看重教會及信仰在他們生命中的意義,那麼這種絕望的境地就很可能使一位原本心理健康的同志基督徒失去活下去的意義)。諷刺的是,教會對同性戀/同性性行為的定罪對非基督徒之同志反而不致產生什麼深遠的影響,僅能增加他們對基督徒、基督信仰及基督教會的反感而已,倒不致於因此走上絕路(因為教會之價值系統對非基督徒並沒有意義,因此非基督徒的同志若走上絕路,主要是因他們覺得被他們的價值系統如社會家庭所遺棄)!

或許會有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的基督徒主張,可是既然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我們當然要把真理揭露出來啊!說得很好,基督徒本來將該有真理護衛者的心志,但問題在於萬一我們所說的不是真理呢?這時誰能承擔使百分之十的人口被福音棄絕、許許多多同志基督徒因而離開教會甚至因而自殺的罪呢?由於如果將同性戀/同性性行為錯誤定罪之後果過份嚴重,因此我們在將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定罪前難道不該再多作謹慎的查經與尋求嗎?

(三)基督教會及神學界對此議題亦有不同的看見

或許是基於以上兩點的看見,自一九七零年代中期D.S. Bailey出版Homosexuality and the Western Christian Tradition(作者暫譯為「同性戀以及西方教會傳統」)乙書後以後,神學界中開始有許多不同的聲音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並不是聖經中所謂的一種罪,其中較重要之作者包括P. Pronk, J. Boswell, R. Scroggs, G. A. Edwards, L. William Countryman等人(關於此派神學家之作品,請參考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第二七九、二八0頁附註二)。而西方的美國長老教會、聯合基督教會、聖公會、基督使徒教會、加拿大聯合教會等教會也不再認為同性愛是一種罪(暗夜中的燈塔,第二六一頁),此外英國國教、美以美教派也都顯現出改變的跡象(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第五二頁)。雖然目前台灣僅有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為公開支持同志之教會,台灣長老教會有部分牧者公開主張同性戀並不是一種罪外,台灣絕大多數之教會仍然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暗夜中的燈塔,第二六一頁),不過不可否認的,即使在台灣所謂的主流教會中亦有越來越多的牧者及平信徒開始反省聖經中是否真的將同性戀/同性性行為視為一種罪,因此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在聖經中到底是否為一種罪,已不能視為不證自明之前提。

(四)道德判斷必須考慮變遷中的事實判斷
近幾十年來,世界各國對同性戀是不是不道德的行為的看法已經有很大之轉變,甚至一九七三年,「美國精神醫學會」正式將同性戀自精神疾患系統中刪除(暗夜中的燈塔,第二二三頁)。「美國精神醫學會」不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這件事同時存在著事實發現與道德認知兩種面向的意義,亦即在事實方面他代表因為我們對於同性戀的心理有了越來越多的瞭解,瞭解它與其他精神疾病的分別,而此一了解就會改變我們對同性戀的道德評價。

「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一種罪」此一道德判斷與「同性戀的心理因素」及「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一種病/傷害人的行為」此二事實判斷並不是截然畫分的,任何的道德判斷必然包括「事實判斷」與「評價判斷」兩種要素(這是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中會談到的)。我來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好了,其實焚燒女巫(「道德判斷」的結果)也是一樣,如果不是科學時代的來臨,瞭解自然律的運作,使得人類不再迷信超自然力量,恐怕現在大家還是認為有人一天到晚躲在房子裡面施展魔法,危害大眾。因此,要把這些人抓起來,以「殺人罪」定罪槍斃。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當我們慢慢接受科學真相,也可能導致道德評價的轉變。

簡言之,道德判斷同時包含著「事實判斷」與「評價判斷」。輕率地消解道德判斷中的「事實判斷」,會讓道德判斷成為愚昧的情緒表達。因此,教會雖然不需要也不應該直接引用世俗的道德觀點作為教會的道德觀點,可是卻有必要了解科學對同性戀所作之事實判斷。此外,由於教會不是一個孤立的存在,而是存在於社會中,同時也是對社會傳福音,因此如果當社會對同性戀的道德評價觀點已經產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時,教會還能完全充耳不聞,而僅以教會是聽神的話不是聽人的話來回應嗎?

(五)教會傳統上對聖經誤讀早有先例可循,且其影響均極深遠
在近代史上,許許多多的政權及既得利益者均曾引用聖經來合理化其種族歧視、蓄奴制度以及女性歧視之作為,而且不乏教會引經據典的予以支持,諸如引用挪亞對含的兒子迦南的咒詛作為歧視黑人之依據(創世記九章二十五節),引用保羅書信來證明女性應從屬於男性(林前十四章三四節、提前二章十二節)。然而時至今日,任何有理性的基督徒都不會認為聖經中可以用來合理化種族歧視、蓄奴制度以及女性歧視之作為。既然教會過去在這些重大議題上都犯過嚴重的錯誤,我們如何能保證今日教會不會在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此一議題上重蹈覆轍呢?看到這些血淋淋的歷史教訓,難道我們今天在看待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此一議題上不該以更慎重的態度來處理嗎?!

三、對同志相關經文解經的幾個建議
既然如前所述,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對基督徒來說由於聖經是我們了解神的話的重要管道,因此接下來必須面臨到如何解經的問題,個人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以嚴謹的字義查考作為起點
字義的正確理解是解經之基礎,而就此一具爭議性之議題,對字義之認識格外重要,特別是聖經在經過從希伯來文、希臘文原典翻譯成英文再翻譯成中文之情形下,失真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在了解字義時有必要就原文及各種不同之英譯本及中譯本(中譯本主要為和合本及聖經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加以對照。或許您讀到這裡會開始擔心,想說自己又不認識希臘文及希伯來文,怎麼讀原典呢?不過告訴您一個好消息,因為不論是那一派的學者都會引用原典及不同版本之譯本來表達他們的觀點,因此我們只要仔細的閱讀他們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

(二) 以文本處境解經法來補字義解經的不足
了解聖經的第一步是了解聖經的字義已如前述,可是有時候我們讀聖經的字義會讀不通或者讀不清處,這時候我們就需要引進「文本處境法」(contextual approach or historical critical approach)來解釋之空間。舉一個例子來看好了。耶穌在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二十四節說:「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馬可十章二十五節、路加十八章二十五節亦同)如果用直譯法來讀這段經文,那我們必定會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有錢人絕對不可能成為上帝國的子民,因為除非神蹟發生,否則駱駝是絕對不可能穿過針的眼的。可是如果我們考慮聖經當時寫作時的背景的話,我們馬上可以發現這段經文的妙處,在耶穌時代的耶路撒冷,有一道非常窄小又低矮的城門,當駱駝商隊經過的時候,必須先將駱駝身上所負的貨物都先卸下來,讓駱駝低下身軀才能順利通過這道城門,而這道城門就叫作「針眼」!這樣一來,耶穌說的話就很容易明白,耶穌說的話其實是要我們卸下身上的「物質捆綁」及「心靈捆綁」才能進入神的國度,所以有錢人只要能夠不被名利捆綁,一樣可以進入上帝國。這句話就可以解釋的通了。

文本解經法不是只有在聖經表面文義讀不通時才能使用的,事實上許多時候聖經的表面文義我們好像看得懂,可是又不是很懂,這時候有可能要使用文本解經法(強調作者之歷史文化脈絡),或靈意解經法(強調異象隱含的喻意,常用於預言或異象式的表達),例如羅馬書一章二十七節說「可羞恥的事」,看起來好像可以了解,可是到底什麼是可羞恥的事,作者透過「可羞恥的事」想要表達什麼意思,就必須透過文本解經法來處理。至於靈意解經法因與本文較無關,茲不贅。

所謂的「文本處境法」(contextual approach or historical critical approach)有以下之要點:
1. 當聖經寫作者以其固有的語言、文法、文體寫下見證信仰之文字時,上帝透過他們對我們傳遞「信息」。
2. 對聖經信息的認識,必須建立在對原文時空背景的認識上:
(1) 要明白聖經中的事件或陳述,必須先研究其發生當時之文化實況,從寫作者之處境出發,去理解經文被寫下的緣由及其意義。
(2) 討論聖經原文字義時,必須根據該文字在該時代之意義,而非該文字在今日之意義。
3. 反對將聖經作斷章取義或望文生義的引用。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暗夜中的燈塔,第九五頁)

個人之所以花了這麼多的篇幅來舉例說明經文直譯法之限制及文本解經法之必要,就是要讓大家能有一個比較開放的框架來讀聖經,而不是一味高舉字義解經的大旗,並將不採字義解經的人士均打為自由派,認為他們是以己意而非上帝的意思來解讀聖經。事實上即使是福音派的學者亦不得不承認聖經中許多內容無法純以字面解釋(例如「千禧年四觀」乙書中代表「歷史的千禧年派」之論者賴德,見該書第二一頁),一般認為即使是最極端保守的基要派或福音派信徒也無法堅持所有經文都可以純用字義解經,當代對聖經啟示採用機械靈感說/逐字靈感說立場之基督徒咸信是相當少的(關於默感之方式,請參見沈介山,信徒神學,華神出版社,第三五頁以下)。

(三) 「詮釋學循環」的觀點

在以上兩種解經法之外,作者最後還要介紹另一種可能被認為比較急進一點的解經法,也就是著名之解放神學神學家謝根道(Juan Luis Segundo)在其一九七六年出版的「神學的解放」(The Liberation of Theology)乙書中所提出的「詮釋學循環」(hermeneutical circle)的觀點,其定義為「在人們現存的個人與社會現實繼續改變中,對聖經所作繼續改變中的解釋。」而「詮釋學循環」有兩個先決要件:(一)現今社會現實的問題是否大到足夠促使我們改變以往習慣性的想法或觀點,以至於神學家也不得不思考這些生、死、社會與政治的問題;(二)神學家是否覺察需要改變對聖經的詮釋,來回應這些問題(暗夜中的燈塔,第九七、九八頁)。

這聽起來很前衛吧,我想甚至有很多人可能已經準備要罵主張「詮釋學循環」的神學家為離經叛道了,可是請稍等一下,因為即使在堅定的福音派神學家中也有類似的論點,只是他們沒使用「詮釋學循環」這名稱而已。例如Schmidt就說「福音派確認聖經道德觀的中肯性是持續的..我們應該堅決反對干預聖經的道德觀」這聽起來很標準的福音派吧,可是請聽聽他接下去怎麼說:「除非有人立下一個可與之匹敵的個案」「這種情況非常少見,但也不是沒有。舉例來說,聖經禁止人放高利貸(也就是用錢去賺取利息),長久以來這是個訂定的規範,直到近代才有了變化。」(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第二四頁)因此Schmidt進一步表示:「情況的改變,逐漸使人對聖經的禁令有了新的想法。在這個個案裡,經驗、傳統和理性都會對某個特定的聖經命令,再次重做考量,但其評估必須極度小心謹慎。」(同前註)

我在此的小結是: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否是罪需要進一步之仔細查考,而且所採用之方法論不能光以字義直譯法為依歸,必須考量文本處境法,甚至不能排除解放神學「詮釋學循環」的觀點,不過當然,第三種解經法的使用必須極度之謹慎。

(四)縱依字義解經,也僅能得出同性性行為是罪,卻不能得出同性戀是罪:

在這章的最後,我必須提醒各位弟兄姐妹一件十分顯而易見,卻又經常為人所忽略的事實,那就是即使我們純粹依字義解經(也就是先不考慮文本解經法及「詮釋學循環」的觀點),由相關之經文(直接經文:利未記18章22節、二十章十三節、羅馬書1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6章9、10節、提摩太前書1章9至10節;間接經文:創世記十九章、彼得後書二章六至七節、猶大書七節)來看,我們最多只能看到聖經說同性性行為是罪,但無法從前述經文之文義中看到同性戀本身是一種罪。這是從這些經文的表面文義中就可以看出來的,茲不贅。



四、假如我們在仔細研究相關經文後初步認為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不)是罪,那我們要怎麼看待有相反主張的基督徒呢?

個人認為這點非常的重要,畢竟在我們盡力查考相關經文及著作後,我們通常會得到一個個人的初步結論,不論是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也好,或是「同性戀/同性性行為不是罪」也好,那我們要如何對待就此神學議題有不同見解的基督徒呢?個人願意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1、 我想大概絕大多數的基督徒都同意,基督徒當中絕不可能對所有之神學議題都獲得一致之看法,例如前引女人與事奉的問題、浸水禮及點水禮的問題乃至千禧年與大災難的問題。可是我們對有不同神學觀點的弟兄姐妹會批評他們為異端邪說,甚或說他們是被撒旦影響嗎?顯然是不會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基要信仰上是合一的,相信三位一體的真神、耶穌道成肉身擔負了我們的罪,使我們與神得以合好。我們所謂之異端是在這些基要信仰上與我們不同,但同時又宣稱他們也是基督徒的人(關於異端,可以參考但不限於卓明煥著,橄欖基金會出版的「異端學」,也可以參考基督教真理文化傳播基金會出版的「如何辨別真教會」)。可是我想關於「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這件事情,並非所謂之基要信仰,因此基督徒就此點觀點之不一致理論上不應產生分裂才對。(非常可惜的是,現在教會確實有因此議題立場不同而分裂之情形。)
2、 我想沒有任何人可以宣稱自己擁有完全之真理,最後之真理為何只有上帝才能下最後之判斷,而關於「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此一議題亦非我們信仰核心或所謂的基要信仰,我們沒有必要也沒有資格宣稱我們的主張才是絕對的真理。

因此最後,我引用著名神學家博納的座右銘來結束這一章:「在重要的事上(作者按,指基要信仰),合一;在不重要的事上,包容;在一切的事上,相愛」(千禧年四觀,第一三二頁)

五、假如我們在仔細研究相關經文後初步認為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罪,那我們要怎麼對待同性戀/有同性性行為的人?
(一) 傳統上大家都說「要恨惡罪,可是要愛罪人」,主張人跟罪可以分開處理。就此一主張個人目前持中性之看法。
(二) 那下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我們/教會要怎麼樣去愛這些罪人呢?
1、楊腓力的觀點:
著名基督徒作家楊腓力(Philip Yancey)所舉愛德道柏森(Ed Dobson)的例子或許可以提供我們一點參考。道柏森畢業於一所極端保守的基督教大學,曾經是法威爾牧師(按,這是一位以反對同志聞名的牧師,請參見暗夜中的燈塔,第二五九頁)的得力助手,也是「基要派期刊」(Fundamentalist Journal)的創辦人。道柏森離開法威爾牧師之機構後在密西根的巨流市擔任牧職,並開始關注該城的愛滋問題,與當地之同性戀領袖會面並自動帶領教會會友作義工,他對同性戀行為是錯誤的看法並沒有改變,但是他迫切的感到要以基督的愛與同性戀群體來往。道柏森假以時日終於贏得同性戀群體之信任,他鼓勵會友送愛滋病患聖誕禮物,或以其他實際之方法幫助那些病患或瀕死的人。很多會友在此以前並不認識任何同性戀者,有少數人則拒絕參加,但是這兩群人開始以不同的眼光彼此看待。如一位同性戀者對道柏森說:「我們了解你的立場,知道你並不認可我們的行為。但你還是對我們展現了耶穌的愛,那是最吸引我們的一點」(以上引自楊腓力,恩典多奇異,校園出版社,第一九四頁)。這不是一幅很美麗的圖畫嗎?基督的愛也在此顯明。或者我們寧可選擇在每周講台上宣講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叫這些「罪人」悔改,迫使同志基督徒因「知罪」或受不了壓迫而離開教會乃至於輕生?發動連署反對政府補助同志活動以展現基督徒的「道德勇氣」?甚至發動示威在遊行中高喊「玻璃滾回家」「你們的行為不要臉」「愛滋、愛滋,死到臨頭」「神為你們在地獄中存留了最烈的火」(示威部分請參照楊腓力前引書,第一九0頁)?這些行為能表現基督的愛嗎?還是反而表現出基督徒的恨意?
2、Thomas E. Schmidt的觀點
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的福音派大將Thomas E. Schmidt於其名著「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校園出版社,英文原名Straight & Narrow?)更認為「我們必須在面對自己性墮落的情況下,來表達我們對同性戀行為的不贊成」,「惟有當我們顯出更重視自己的罪,我們才有權力去說別人有罪」,「我們這些異性戀者的罪,包括了各種對同性戀者的恨惡」。與其用「要恨惡罪但要愛罪人」這句引發許多負面聯想的口號,他建議使用「在探頭看窗外之前,先自己照照鏡子」來取代。甚至進一步表示「那些還無法以冷靜並充滿憐憫之情來處理這些議題的基督徒,應該通通閉嘴,並且離(作者按,應漏一字「開」)服事的第一線和公開政策的辯論會」「他們必須要相信、承認,耶穌的樣式是醫治受創者的樣式,不是神聖的恐怖份子」(前揭書,第二六四、五頁)。

六、結語與參考書目
(一) 最後的叮嚀-基本工先打好再以冷靜及憐憫之情討論同志議題
最後,我希望任何對同志議題有興趣或負擔的基督徒能至少將兩種不同立場的神學著作各讀一本之後再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否為罪此點下結論,若我們讀得越多、想得越多,那我們所作出之結論接近真理的機會也會越高。Thomas E. Schmidt也主張「我們最好弄清楚真理是什麼,也就是說,第一,認識耶穌,再來,認識聖經,知道整個來龍去脈,而且要比現今絕大多數教會所要求的更深更多。 」(前揭書,第二六三頁)如果沒有下過這種工夫的弟兄姐妹,我的建議與Thomas E. Schmidt相同,就是請這些弟兄姐姐在把基本工夫作好之後再參與此一議題之討論。此外就是在討論此一議題時,不論我們的立場為何,希望都能在愛裡以冷靜及憐憫之情討論,表達自己的觀點,同時也傾聽別人的聲音;相信自己可能認識部分的真理,卻不要太快的否定別人可能也領受一些真理。總之,不論彼此在神學的觀點上如何歧異,都要在一切事上彼此相愛。阿門!

(二) 以下是個人了解台灣較容易取得之相關的神學著作
1、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的著作:
我個人僅推薦Thomas E. Schmidt的「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至於「我不再是同性戀」(Jeff Konrad,宇宙光出版社)我則不推薦,理由是這本書前言已經說的很清楚,這是一本幫助不快樂的同性戀者改變他們同性戀身分的書,並非討論神學議題的書。當然,如果各位在讀完「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之後還想加讀這本書我當然是不反對的。這兩本書我們教會都有,想看但不想買的弟兄姐妹可以向教會借借看。
2、認為「同性戀/同性性行為不是罪」的著作
(1) 同志同光長老教會編著,暗夜中的燈塔-台灣同志基督徒的見證與神學,女書出版社,2001。(我認為這是國內就同志神學議題討論最豐富的一本中文書,包括主觀經歷及客觀真理,強力推薦)
(2) Daniel A. Helminiak, What the Bible Really Says About Homosexuality, Alamo Square Press, 1995(這是一本英文書,只有一百頁多一點,是寫得非常深入淺出的好書,強力推薦,聽說台灣已有中譯本)
(3) 周華山,同志神學,次文化有限公司,1994(這本書是國內中文文獻有關同志神學的先驅,自然有其貢獻,不過因為作者本身並非基督徒,內容也有些雜亂,可以拿來當作參考書目,但如果只能讀一本的話,我不優先推薦這本書)


作者:Barnabas Yu(本文脫稿於二00二年四月三日凌晨三點)

後記:感謝家馨、友馨及其他在本文撰寫過程中有參與討論的弟兄姐妹。特別感謝家馨對本文架構及內容提出之寶貴意見,本文關於道德評價包括「事實判斷」、「評價判斷」兩點及教會定罪同志對同志所可能產生之心理影響之推論主要來自家馨之建議,甚至引用部分文字,不過本文最後文責當然由作者自負。此外特別感謝數年前慷慨贈我What the Bible Really Says About Homosexuality乙書的Bryan學長,使我有機會一窺同志神學之堂奧。最後要感謝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的Jeremiah長老(及該教會有參與「暗夜中的燈塔」乙書之弟兄姐妹),其著作及年前之會晤對作者之神學方法論亦有許多啟發。願榮耀、頌讚、權柄歸於我們在天上的父神、聖子及聖靈。

著作權聲明:作者有著作權,歡迎轉載、轉寄,但請註明作者及來源並以全文轉載(包括後記及著作權聲明)之方式為之。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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