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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婚前親密行為]
2017/11/04 09:47:58瀏覽757|回應0|推薦1
(本文為版主約兩年半前所寫)

話說小弟最近幾天在看傅士德(Richard J. Foster)的「基督徒看錢、性與權勢」乙書
今天把第六章「性愛與獨身」給看完
我特別對其中的婚前親密行為的部分有感覺
所以提出來跟大家分享

首先呢
傅士德先生當然是根據基督徒的通說見解反對婚前性行為
可是他認同基督徒在婚前可以有愛情及親密的舉動(115頁)
他提出來的大原則是:「在男女相愛的關係裡,加深的肉體親密,應配合同等進度的委身關係」
他基本上認為委身的程度越高也就可以有越親密的關係
如果委身的程度後退
那親密關係的程度也要後退
委身的表現例如同意一對一的約會、訂婚、結婚等
而最親密的性行為則必須發生於完全彼此委身的婚姻盟約之內

傅士德先生的看法跟我在某網站的擇友對象描述所表達的意思不謀而合
那裡我提到:「相信伴侶間有親密關係的需求 而此親密關係包括性行為 但須要按步就班 最完美完全的親密關係要在也只能在婚姻關係中享受到」
又提到
「我不是說結婚前情人不能作任何親密行為(情人跟一般的朋友還是有差別的)
只是親密行為的尺度必須仔細拿捏
除了必須斟酌情人間交往的時間 關係的深入及委身的程度外
也不能入侵到婚姻的專屬範圍!」
這邊我們有的問題可能是:
婚姻的專屬區域是什麼?
委身程度可以分成哪些種類?
以及不同委身程度下的親密關係循序漸進到底可以作哪些事情?
我先提出傅士德先生的見解
再提出我的初步看法

傅士德先生提出的第一個建議是
因為親密舉動的目標是增進彼此的親密與分享
而非性交
因此他認為應該避免接觸乳房及性器官
直至結婚以後
因為這些部位實在太具挑逗性(117頁)

傅士德先生的第二個建議是
訂婚期不宜太長,最好在六個月以內
因為當男女相愛達到訂婚階段
他們已經有很親密的關係
但這日子不宜拖延太長
以免進一步攔阻他們在性關係上的親密表現(118頁)

關於不同委身的程度
我認為可以分為剛開始認識的約會
一對一的約會關係
(對同志而言就是不再與其他的同性進行可能進一步發展的約會關係
對異性戀而言就是不再與其他的異性進行可能進一步發展的約會關係
穩定交往關係(確定彼此的交往關係並對外公開其交往關係
當然,如果是尚未出櫃狀態,則只對同志或直同志親友公開)
訂婚關係
結婚關係

那關於可以進行的親密行為
剛開始認識的約會因為才剛認識
所以基本上應該沒什麼親密行為可以作
基本上連牽手可能都太多
不過如果在社交上適當的話
還是可以握手的
不過在社交上的握手跟情人間的牽手當然有相當大的區別

在一對一的約會關係下應該可以牽手了
擁抱的話視情形而定

而穩定的交往關係由於跨越的時間的幅度比較大
很多人可能剛見面或見面一兩次很快就決定交往
所以這段期間從牽手、擁抱、親吻、愛撫
視委身的程度決定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而在訂婚階段說實話我也不確定應該開放到什麼程度
一種想法是除了婚姻專屬的部分以外都可以作
(也就是說訂婚期的親密關係比穩定交往期後期要多)
另一種想法是維持在穩定交往後期能作的行為
但到底婚姻專屬部分是什麼我也不是很確定
我想對同志來說一零的行為屬於婚姻專屬部分應該沒有問題
可是六九算不算?
洗鴛鴦浴算不算?
裸體愛撫算不算?
還是後三者歸類到訂婚專屬領域?
或是歸類在穩定交往後期專有領域?
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思考
另外
是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標準
彈性何在
再再都值得進一步的思考

20171104(六)9:46am (台北華碩電腦時間)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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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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