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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企併法案例]Moran v.Household International, Inc
2017/04/26 10:03:35瀏覽676|回應0|推薦5
昨天(20170425之周二)我上的是Moran v.Household International, Inc
這是一個毒藥丸(poison pill)(或稱Preferred Share Purchase Plan)的案例
所謂毒藥丸是一個企業併購的防禦方法
分成flip-in跟flip-over
前者是在有敵意併購時目標公司股東可以用便宜的價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條款
後者是在有敵意併購時目標公司股東可以用便宜的價格買自己併購方股票的條款才通常是併購後目標公司已不存在之情形)
這個案例的主要爭點有四
首先
針對毒藥丸是否應該用business judgment rule(BJR)來審查
(所謂的BJR is a presumption that in making a business decision the directors of a corporationacted on an informed basis, in good faith and in the honest belief that the action taken was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再來三個爭點是原告兼上訴人提出的爭點
其一是達拉威爾州的公司法未授權被告公司發行Rights
其二是Household的董事會僭越了公司股東接受敵意tender offer的權力
其三是Household的董事會未獲授權根本性的限制公司股東進行委託書競賽的權利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本案完全同意Court of Chanery(德拉瓦州衡平法院)見解
認為本案應該用BJR來審查
因為其他許多法院都以BJR作為來審查阻礙敵意併購的標準
而且如果在面對具體的敵意併購可以採用防禦措施
那在事前規畫防禦措施就更合理了

關於董事會發行Rights的權利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該州公司法第一五七、一五一及一四一條都可以作為依據
至於上訴人主張Rights是sham rights(虛假的權利)而應無效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引用案例證明認為Rights的確可以被行使
再來Household要發行的優先股的確有優先的股利及清算價值
再就上訴人主張Household公司不能發行關於他公司股票的購買權利(flip-over條款)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屬於anti-destruction條款

再就上訴人主張Household董事會無權根本性的阻礙股東行使委託書競爭的權力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這是不實的指控
因為要有人或團體取得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才會引發Right Plan
可是敵意併購人可以不必買到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就可以徵求委託書
而根據證據顯示
很多持股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東也贏了委託書戰爭
很多高持股者如果議題選擇不當也常失敗

再就Household的董事會僭越了公司股東接受敵意tender offer的權力以言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仍然有很多方法可以繞過毒藥丸進行併購
而且毒藥丸不是絕對的
當Household的董事會面臨一個公開收購並且要求他們回贖Rights Plan的時候
董事會不能恣意地拒絕
仍必須與其訂出毒藥丸一樣負擔信賴責任(fiduciary duty)

最者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判斷Household公司董事會是否符合他們在BJR下的舉證責任
董事會的舉證責任有二
首先董事必須證明他們有合理的基礎相信對公司政策及有效性的威脅存在
They satisfy that burden by showing good faith and reasonable investigation
者董事們必須顯示預防機制跟危險有合理的關係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兩個因素都獲得滿足

最後決定一個董事會的商業決定是否是受到充份告知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的判斷標準是董事是否有重大過失(grossly negligent)
而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定Household的董事會並沒有重大過失
而是合理地相信Household公司對於敵意并購太脆弱了
所以訂出合理的防禦措施來自我保護

20170426(三)10:02A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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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101450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