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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6:23:33瀏覽21|回應0|推薦0 | |
109.12.21
最新退撫法令
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通令放寬-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支領遺屬年金限制哦!!
小編之前曾經分享銓敘部實際案例
吳女士來信問:
她的先生是警察人員,她如果在60歲開始領勞保年金,以後可不可以再領先生的遺屬年金?
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法)第45條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支領各類社會保險養老年金(如公保、勞保或國民年金)或老年年金(如老農年金)者,如果符合遺屬年金支領條件,仍然可以支領遺屬年金哦(如圖1)。
這次銓敘部以109年12月17日通令規定,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支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退撫法第45條第4項規定,所以也可以同時支領遺屬年金哦
那麼支領什麼給付,才不可以同時支領遺屬年金呢?
依照退撫法第45條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不可以同時支領遺屬年金的給付,是指支領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之定期性退離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者(如圖2),如下:
1.遺族本身領有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月退休(職)金、退休俸贍養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優存利息
2.遺族本身領有其他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及優存利息(如公銀行庫13%優存利息)
遺族如果選擇放棄支領上述定期給付並經權責機關同意的話,仍然可以支領遺屬年金!!
遺族如果沒有選擇放棄支領上述定期給付,雖然不可以支領遺屬年金,但是仍然可以支領遺屬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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