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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有罪,吸毒弒母無罪?
2020/08/22 02:02:05瀏覽53|回應0|推薦0

酒駕肇事有罪,吸毒弒母無罪?

鄭正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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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正鈐2020年8月21日 下午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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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男無罪責付衛生局,面對媒體不發一語。圖/中央社
弒母男無罪責付衛生局,面對媒體不發一語。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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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立法委員

桃園梁姓男子吸毒弒母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這項判決不但引起嘩然,許多民眾更質疑,難道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兩項加在一起就「無罪」?而高院除改判無罪之外,未做強制處分,還罕見地把有暴力殺人犯行者「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更是引起民眾的不滿與恐慌。

這項判決引起爭議,除了法律與社會情感與大眾認知的差距之外,並牽涉二個層面,一在法院對刑法第19條的認定,二在無罪判決後的處置。首先,高等法院認定行凶時因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罰。但是高院為什麼沒看到《刑法》第19條第3項,被告喪失或降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的原因,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不罰或減刑的規定?

吸毒者確實在藥效發作之際,可能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但吸毒是「自行招致」,而且吸毒後發生自傷或傷人的暴力行為,時有所見,並非是無法預見。就如同酒後駕車肇事,應知酒後開車撞死人的可能性非常高,卻執意酒後駕車上路,就屬「故意或過失」導致自己欠缺辨識能力,不能判無罪或減刑。也因此民眾完全無法理解,為什麼酒駕肇事有罪,吸毒弒母卻無罪?

在無罪判決後的處置方面,高院諭知梁男無罪後,責付桃園市衛生局,這項史無前例的作法,引起社會大眾擔憂與質疑,連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都跳出來痛批「把有暴力殺人犯行者丟給衛生局,讓衛生局生活在恐懼中,實屬不當。」

更令人擔憂的問題是,高等法院未做強制處分,就有法官坦言:「梁男若要跑,就只能讓他跑」。逼得檢方緊急以梁姓男子打人的一件小案子將他發監,但因傷人案只判拘役55天,之後仍要交回衛生單位處置。衛生局僅是行政機關,高等法院這項「責付」,要衛生局如何承擔?也讓當地社區鄰里感到憂心。

從鐵路警案殉職案到吸毒弒母案,法官皆以刑法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而以「無罪」判定,引起社會嘩然,也凸顯刑法19條第一項的不符時宜。

筆者在鐵路警案殉職案後即提出修法,將刑法第19條一、二項併為一項,並將第一項中的「不罰」刪除,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前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 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在監護處分方面,同時也針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修正監護處分的上限五年的規定,將期間修正為「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並增訂「前項規定應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之,醫療團隊組成辦法及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除了盡速完成相關修法之外,民進黨政府必須落實司法改革,以提升各界對司法的信任,否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恐將急遽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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