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鄭性澤為什麼「無罪」?

從鄭性澤案,我們可以學到的是,檢調機關應依法執行自己的職權,避免刑求、破壞現場等事件發生。唯有從源頭做起,才能真正地避免冤案的發生,才能讓台灣司法令人民信賴。
法操FOLLAW
2017-10-29 10:18

文/法操司想傳媒

鄭性澤案裁定再審至今,已過了1年5個月。本案也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宣判,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推翻過去「死刑定讞」的結果。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無罪的依據又是什麼呢?目前台中高分院,並沒有釋出新聞稿及判決書,讓《法操》先就過去的長期蒞庭旁聽的內容來告訴您!

鄭性澤案的始末……

2002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7人在台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4支手槍,並將其中2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店內的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後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告殺害員警蘇憲丕。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認定,鄭性澤為殺害蘇憲丕的兇手,判鄭性澤死刑定讞。

鄭性澤案經過檢方兩次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5月2日裁准再審,並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被關14年的鄭性澤才終於獲釋。2017年10月26日,鄭性澤獲得無罪的判決。

鄭性澤可能的「無罪」的原因

鄭性澤案會開啟再審,主要的爭點在於「兩階段開槍」說。根據法院先前的判決,認為蘇警身上的兩槍,是在不同的方位擊發,第一個擊發的位置,就是鄭性澤在包廂內的座位,而第二個擊發位置,則是在另一位死者羅武雄的座位。本案開啟再審後,透過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及蘇警身上的彈道,推翻了兩階段開槍說。

關於「火藥殘跡」、「彈頭位置」等疑點,也在再審的過程中再度的被檢視。「火藥殘跡」的部分,由於包廂空間狹小,案發當時槍林彈雨,空氣中瀰漫硝煙,在包廂內的人都有可能測出硝煙反映。而「彈頭及彈道」,因當時取證的不足,故無法完整還原當時的彈道。

另外「刑求逼供」也是本次再審重大爭點之一。審理的過程中,不僅鄭性澤主張有被刑求,兩位證人到庭也都主張曾受員「警刑求逼供」,被告及證人自白的任意性,受到大大的質疑。

可能「無罪」的理由:罪證不足

鄭性澤案再審至今,審理過程中的確發現諸多的疑點。利入消失的彈頭、案發現場證據調查手段的不當、沒有彈道數據、案發現場被破壞、兇槍被移動、被告及證人都有刑求痕跡等等。

依據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經過詳盡的調查,所蒐集到的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就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解釋,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在案發當時的調查過程,並未用嚴謹的方法取得證據,許多現場跡證,並無在當下好好保存或測量,在15年後,重啟再審程序,也無法將案發現場還原。

這也是為什麼《法操》會認為無罪的理由,是基於認定鄭性澤開槍殺人的罪證不足。因為缺乏當時的現場跡證,無法還原當時的彈道,也是因為如此,才會出現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與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兩位鑑定人意見上的不同。

在旁聽的過程中,其實可以發現,兩位專家,都無法百分之百的肯定擊發的位置,兩位相同的鑑定意見,僅限於「一階段開槍」說,但在哪個位置開槍,兩位鑑定人都不能確定。因為這和蘇警員所佔的位置、身體的方向息息相關。在有這麼多不確定的因素下,其實無法確定開槍位置,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應判「無罪」。

本案件是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本案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去釐清過去諸多的疑點,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冤假錯案受到社會重視,也紛紛開啟再審,讓司法能夠還給他們屬於他們自己的清白!

從鄭性澤案,我們可以學到的是,檢調機關應依法執行自己的職權,避免刑求、破壞現場等事件發生。唯有從源頭做起,才能真正地避免冤案的發生,才能讓台灣司法令人民信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鄭性澤為什麼「無罪」?

法操FOLLAW檢不上訴!鄭性澤殺警案改判無罪 明凌晨零時定讞


2017-11-20 18:3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鄭性澤涉嫌殺害員警蘇憲丕再審案改判無罪後,蘇憲丕妻子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台中高分檢表示經審酌,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鄭性澤持槍殺害蘇憲丕,被害人家屬請求無理由,應該駁回,此案上訴期限10天,將在本月20日24時屆滿,明天就全案定讞。

  • 鄭性澤(圖中)說,他要告訴殉職警察蘇憲丕之子,「我不是殺你爸爸的人」。(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 台中高分檢發言人吳萃芳,宣佈鄭性澤案檢方不上訴。(記者楊政郡攝)

本案宣判後,被害人家屬又提出羅武雄係遭何人擊斃?認為羅武雄採「自然坐姿」,然蘇憲丕身高180公分,以「蘇憲丕立姿」與「羅武雄坐姿」兩相以對,羅武雄要「瞬間即時」對蘇憲丕開槍,羅武雄之「生理反應」,上半身必然「向後仰躺」,以求面對較高角度之蘇憲丕,依此,羅武雄不可能是坐姿90度。

另警察大學鑑定書及鑑定人孟憲輝認為:根據羅武雄為「自然坐姿」,現場照片所示合理推論沙發椅背與垂直角約30度,非接近垂直,研判羅武雄係遭其正前方距離較近的被害人連開2槍,而非距離較遠且位於羅武雄左前方門口的其他員警。

再審案判決以「羅武雄確有開槍擊中蘇憲丕,再遭警察擊斃,則羅武雄所受槍傷順序及槍傷後有無行動能力,自無鑑定必要」,然羅武雄遭何人擊斃,既有上開之違誤,則羅武雄所受槍傷順序及其槍傷後有無行動能力,即本案重大疑點,且本案在場警員蔡華癸、高豫輝、王志槐等人,均未傳喚及交互詰問等情,再審案判決上開疑點有應調查未調查即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台中高分檢指出,依許法醫之解剖報告,羅武雄所受2槍傷,槍彈創傷1角度由胸部右側處射入,擦過心囊腔內上主動脈,從右肩胛上部第二肋間處離開身體,槍彈創傷2,由右下腹部射入,貫穿後腰部,2個槍傷的特徵均是由前往後,由左往右,由下往上。

請求上訴意旨(一),以羅武雄當時坐在沙發上,再由其槍彈創傷走向,兩槍傷均是係由下往上,依被害人家屬認為蘇憲丕先擊中羅武雄且採取站姿的主張,以蘇憲丕的站立高度,且是由上往下的射擊方向,不可能造成羅武雄由下往上之槍傷。

(二)依解剖報告記載羅武雄槍傷走向為由左至右,槍擊羅武雄者應係在羅武雄的左前方,正前方之人不可能造成由左至右之彈道。

(三)許法醫並在前審證述:羅武雄是子彈擦過心包囊腔內上主動脈近心臟處,造成心包囊填塞死亡。所謂心包囊係指包覆心臟的囊腔,並非心臟,所以心包囊遭子彈擊中與心臟遭子彈擊中完全不同。羅武雄在槍戰中因為心包囊中彈,造成心包囊填塞死亡,經採集羅武雄之血液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檢驗出酒精、利度卡因等,依鑑驗報告說明此為麻醉藥劑,亦可作為羅武雄中彈後之生理反應之參考。

且依李俊億、孟憲輝兩位鑑定人均一致認定槍戰過程極短,蘇憲丕中第1槍後再倒地前連續中另2槍,未久槍戰旋即結束,可見槍戰時間之短暫,羅武雄中彈後在此短暫時間內,以其中彈位置以及血液鑑驗情形,尚有還擊能力,非無可能。

(四)案發當時參與槍戰之員警高豫輝、王志槐、蔡華癸業經偵查、原審傳喚進行交互詰問,就蘇憲丕倒地的時間、姿勢以及槍戰的時間,槍戰結束後等情形證述綦詳。

(1)證人王志槐於91年1月10日偵訊具結證稱:我往後退時,看見蘇憲丕已倒在地上,當時蘇憲丕倒在桌角下。」 91年3月27日一審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退到包廂外時,看見蘇憲丕是蹲在茶几前面躲避,我又朝裡面開了4槍,是朝羅武雄的方向開槍,開完4槍後我覺得沒有子彈了,退出來的時候,就看到蘇憲丕倒在地上了,槍聲是一直連續的,我看到蘇憲丕躲在靠近螢幕的大理石桌左側附近,當時是面向羅武雄的方向應該是連續的動作,時間非常短,這時高豫輝在包廂門的外面」等語。

(2)高豫輝於91年3月27日地院審理具結證稱:我再進去時,蘇憲丕是半蹲在茶几旁邊身體有在動,眼睛是朝羅武雄的方向看,我就再在朝羅武雄的方向再開1 槍,叫阿丕趕快出來,蘇憲丕沒有跟出來,我退到後面找掩蔽,這時聽到裡面有2 聲槍響,是在退到轉角處的時候,聽到2聲槍響,蘇憲丕倒地時,頭朝包廂裡面的方向,拿槍的手朝後面,身體趴著。」

(3)由上開員警之證述可大致得知,證人王志槐退到包廂口開槍時,羅武雄尚未中槍( 或係仍有持槍射擊能力) ,否則王志槐何須繼續對著羅武雄的方向開槍。而高豫輝再進去時,亦是朝著羅武雄開槍,同理,當時羅武雄仍有持槍射擊能力,否則高豫輝何需再對著羅武雄開槍。

(4)依證人蔡華癸於92年2月4日於臺中高分院92上重訴更(一) 第47號具結證述:蘇憲丕倒的位置在面對附圖三左側角躺著,槍已鬆手,身體是趴著,右臉頰貼在地上等語。

(5) 上開員警經偵查、前審傳喚,證述之情節與原審認定事實相符,並無再加以傳喚之必要,且高豫輝業於96年間死亡,已無傳喚之可能。

(五) 羅武雄是否遭何人擊斃?與被告是否有持槍殺害蘇憲丕並非絕對關聯,本件乃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有持槍射擊蘇憲丕。

三、本件因為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規定之修訂,而重啟本案之調查可能,且因為案發當時的科學鑑識的人力、物力、資訊不足,時空轉換在十餘年後,經由科學鑑識能力的提昇,且本案均未曾由專業之鑑定機關,綜合全貌予以鑑定,是以在本案進行綜合性科學鑑定後,有重大之不同認定。

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重新再被提起,此為釐清事實真相而不得已之作為。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本案中,已審酌被告及被害人家屬的權益,並顧及法律面及事實面之調查,本件已盡調查之能事,原審判決並未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被害人家屬所請並無理由。

相關關鍵字:不上訴 定讞 殺警案 無罪 鄭性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