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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子女後,因未滿五年再出售予第三人需補徵贈與稅,該如何處理?
2018/03/13 16:35:09瀏覽5699|回應0|推薦0

/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

 

案例:小華的父親在104年時將一筆農地贈與給小華,當時是主張農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增值稅及贈與稅。不過現在小華因故必須在107年出售,因持有未滿五年需補徵贈與稅,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為了鼓勵農地能夠符合作農業使用,我國稅法對於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在繼承、贈與或移轉給自然人時,都有稅捐上減免的規定,亦即農地符合作農業使用,在繼承時是可以減免遺產稅;在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是可以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在移轉與自然人時(例出售或贈與),是可以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只是政府在給予稅捐上的優惠時,會有一些管制的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短期內有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再移轉的情事(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20條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案例中小華的父親在104年將農地贈與給小華,因其符合作農業使用,所以在贈與當時有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只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的規定,小華在受贈該筆農地後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如果在五年內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是再移轉他人,那麼小華父親原免繳納的贈與稅會被國稅局追繳,雖然稅法也有明定除外的情形,例如:受贈人在五年內死亡、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可以免追繳,但如果是出售予第三人,則會被追繳贈與稅。

也許是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小華在受贈後持有不滿五年必須出售該筆農地,雖然再出售時土地增值稅依然可以主張不課徵,但此時應追繳的贈與稅是必須考量的稅捐成本。問題是,如果贈與稅過高該怎麼辦?

如果贈與稅實在過高,那麼是可以考慮將農地回贈給父親後再行出售的。財政部曾發布解釋函令說明,小華在持有農地的期間仍作為農業使用,如將農地回贈給父親,此時即視為回復小華父親未贈與時的狀態,是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所以回贈後再由小華父親出售即可免被追繳贈與稅。當然這是不得己的情形,如果小華能持有滿五年再出售當然是最理想,但如有急迫出售的必要又不想要被追繳贈與稅,那麼只能採行回贈後再出售的方式。

不過要注意的是,因回贈與父親後再出售,其所得的價款即屬父親所有,如父親再將所得款項再贈與給小華,那也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而小華父親在出售該筆農地時,必須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才不會另有房地合一所得稅。

 

本文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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