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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你敢公佈施行為貪污罪犯除罪的會計法修正案的話,你的歷史定位就是全世界第一位為貪污罪犯依法除罪的總統。
2013/06/07 01:16:16瀏覽1130|回應3|推薦5
馬英九你敢公佈施行為貪污罪犯除罪的會計法修正案的話,你的歷史定位就是全世界第一位為貪污罪犯依法除罪的總統。馬英九你覺得這不對的話,國家制度早就預備好,不需要總統出面,由行政院長代替你擋下來,提出覆議案,立法院若敢退回覆議案,你可以解散國會,讓所有立法委員喪失資格。所以馬英九你若是公佈施行這條為貪污罪犯除罪的會計法修正案,所有道德上的責任立法院都不必扛,全部在你一個人身上,你就是一位為貪污罪犯除罪的中華民國總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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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ubuim&aid=772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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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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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07 12:12
傌偀仇先生
您的兄弟馬英九可能是看了你的文章,良心發現 … …
>> 最新消息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48997.shtml
會計法修法烏龍,引發各界熱議,馬總統今天親上火線,舉行記者會表達道歉,並表示政院將會提出覆議。
馬總統表示,包括民意代表等人員不當使用公款的除罪化,以及修法時法條漏字的疏誤等,執政黨都確實思考不周,這一點包括行政團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以及他自己,都應該深自反省檢討。
在聽到各界看法後,馬總統今天上午與副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立法院長王金平與國民黨秘書長曾永權等人共同討論後決定,行政院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不過現在還不清楚
覆議的目的
是要將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重新考量
還是
只是把原本不會叫的弄成會" 教 "而已
傌偀仇(alubuim) 於 2013-06-07 19:57 回覆:
謝謝來訪。
行政院完成覆議程序後,就代表這個趁夜黑風高的時候偷渡的案子不存在了。
立法院若能通過決議退回覆議案,這個案子又重新成立,並且也代表倒閣,不過憲法也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沒有以上的情形發生,就看立法院之後是
1.不再通過類似案子
2.加一個「教」字,並且規定民代公款私用也要處罰
3.......
種種新狀況

福州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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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豈有此理呢?
2013/06/07 08:30
會計法修正沿革 資料來源:http://www.ly.gov.tw/
100年5月3日
第九十九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會計法原本沒有第九十九條 之一,這條是『增訂』進去的 <<
換句話說就是為馬英九的「機關首長」特別費除罪而量身訂製的。

102年5月31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修正
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 <<
這是為“標哥” 量身訂製的。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 <<
嗎的,漏了一個“教”字,衣服太小穿不進去。

傌偀仇先生
您的兄弟馬英九怎會不(簽署)公布呢?

如果馬英九不於法定期間(十日內)簽署公布,
1. 違憲
2. 豈不是「只准野狗在路邊灑尿,卻不准貓兒們在林子裡打炮…」,人間豈有此理呢?

福州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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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第3種選項啊! 傌偀仇先生
2013/06/07 07:54
>> 立法或修法程序 << 資料來源:http://www.ly.gov.tw/
1、提案
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含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
2、一讀
3、二讀
4、三讀
5、總統公布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
依慣例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立法院會「即刻」送總統府,咨請總統公布。
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是5月31日(星期五)晚三讀通過的,換句話說此刻(2013/06/07)咨請總統公布的函文已經擺在馬英九的辦公桌上了。

馬英九依法只有兩個選項:
1. 應於收到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的函文後十日內(簽署)公布之。
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教授研究費除罪 恐一國兩制】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劉峻谷、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3.06.06 12:29 pm
會計法修法漏列大學教授引發爭議,行政院決定不提覆議,但為了化解爭端,決定由行政部門「做出法律解釋」,昨天主計總處認定「立委原提案的意旨均包含教授,因此此次修法條文規範的『職員』,宜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但司法體系昨天對於行政院的見解,紛紛表示無法認同。
由於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見得會對行政機關的解釋埋單,不同法官審判可能產生不同判決結果,將可能讓教授研究費除罪化案,出現「一國兩制」狀況。除非透過最高法院刑庭總會開會決議統一見解,各級法院的判決才會 一致。
法務部昨晚表示,基於不介入、不干涉、不指導偵查中個案原則,法務部不會也不能下令檢察官要將教授納入職員範圍,要由檢察官視個案認定,或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視整體偵查情況決定是否做出統合見解。
黃世銘則說,必須等到各地檢署見解不同才會統一見解,目前尚無此需要。
… …
會計法修法疏漏連日來引發行政、立法兩院之間的爭議,主計總處昨天做出法律解釋後,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重申,「行政院不會對會計法提出覆議」,院長江宜樺會副署會計法的修法條文。
※※※※※※※※※※※※
行政院已經表明『不提覆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一、……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給行政院提覆議的時間是「十日」,不是「100日、1000日」,『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行政院不提覆議,總統就必須(簽署)公布之。

並沒有第3種選項啊! 傌偀仇先生
傌偀仇(alubuim) 於 2013-06-07 08:19 回覆:
行政院長就是總統的分身,就看馬英九要選擇覆議(因為違反是非價值窒礙難行)還是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