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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佛教團體之組織運作及布施實踐(二之一)
2012/11/30 02:38:35瀏覽522|回應0|推薦0
台灣佛教團體之組織運作及布施實踐

張宏如/北京大學哲學系博士生


台灣早期的本土佛教是結合中國文化,成為台灣民眾的主要宗教信仰,但其崇拜的對象和宗教形式被信徒納入集體祭祀的範圍,成為混合式宗教的一種形式,產生佛道混雜的特殊現象。戰後台灣於 1949 年實施的戒嚴體制,對台灣佛教的發展走向,產生了一個巨大的影響。當時的佛教必須是配合政治戒嚴統制,在一個高壓獨裁的框架中運作才得以維持。國民黨政府遷移到台灣,當時有不少來自大陸各地的僧侶隨行而來,主要從事佛學思想研究、傳教、及寺院的經營,後來以這批僧侶為主成立了「中國佛教會」,領導著當時的台灣佛教界,佛教僧團與寺院組織也開始由戰前日本占據台灣時的日本化開始轉向中國化的發展。當時有一些僧團以配合政府破除迷信的政策的名義,也開始推動「神佛分離」的觀念,要求重建正信佛教的制度。隨著中國佛教會的穩定成長,從此確立了漢傳佛教現今在台灣的主流地位。

1987 年戒嚴體制解除,台灣佛教逐漸脫離政治的框架,開始在組織、慈善事業、及文化上展開多元化的發展,新興的佛教組織紛紛設置,同時地區性的小團體也逐漸轉型成大組織,例如法鼓山、中台禪寺等都是在 90 年代解嚴後開始壯大。沒有外在政治禁忌的限制和干涉,佛教的學術開始活絡開展,研究的學術內涵與實踐的內容範疇更顯博大深入而創新;在加上台灣經濟日趨繁榮,也為佛教團體的發展的需要提供無虞的經濟支持。

除了政治戒嚴鬆綁及經濟繁榮的因素外,利用非營利組織的運作模式來推動佛教事業的發展也是造就今日榮景的重要原因。非營利組織在 90 年代進入快速發展期,根據 2004 年的一項調查顯示,64.4%的受訪社會團體和 68.4%的基金會成立於 90 年代這個時期。1在這時期佛教事業與非營利組織的結合,使佛教團體由過去寺院的個體變成一個具有行使權利義務的法人,其行為發展的自由空間也因此而擴展。為發展非營利組織承接政府移轉的職能及協助政府公共治理的功能,政府提供符合規定的非營利組織所得稅負的優惠,這項措施更是引導民間資金大
量地流向非營利組織,對佛教事業的發展更是助益良多。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台灣佛教事業創造出可觀的成就,造就了現今台灣四大佛教團體〜慈濟、佛光山、法鼓山及中台禪寺,佛教也因此成為了台灣社會最具活力的宗教


1官有桓、杜承嶸《台灣民間社會團體的組織特質、自主性、創導與影響力之研究》,《行政暨政策學報》,2009 年第 49 期。

壹、    台灣佛教團體之組織性質及相關法規制度


佛教團體平時經常被以「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等來形容稱呼,但到底哪一個名稱才是正確的呢?  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這些名稱似乎都只是為了強調依照其獨立性、公益性、或宗教性等個別特質,因而造成各種名稱林立的現象,雖然個別名稱能夠明白地指出該佛教團體特定的性質,但卻難以窺視其全貌。在現代社會中,佛教團體到底是以何種組織形態來進行運作呢?政府對於佛教團體有何法規制度和要求?政府如何來獎勵符合要求的組織呢?


一.  佛教團體的組織性質

一般社會的組織團體分為三個部門:公部門(政府機關)私部門(企業機構)、及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2政府部門代表社會的公共部門,進行公共權力的運作;商業部門代表社會的私人部門,進行經濟利益的運作;第三部門則是政府與企業兩大部門之外的各種組織團體的集合,也就是所謂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公共利益的運作。而非營利組織的定義一般是指成立目的不是以營運獲利為目標,是為了公共服務創造公共利益的事業團體,包括衛生醫療團體、教育團體、社會與法律服務團體、公民與社會團體、藝術與文化團體、宗教團體、基金會等各種組織,通稱非營利組織。換言之,商業部門的營利組織與第三部門的非營利組織在區分上,主要還是以該組織成立之目的是以利潤為目標或是以提供公共服務成就公共利益為目標來做為一個最重要的標準。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這個名詞,是源於美國國內稅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簡稱 IRC)所採行的用語。依據 IRC 第 105 條第 C項第三款定,所謂非營利組織係指在該稅制下符合免稅條件的善意組織,包括教育、宗教、科學等,必需是致力於公共利益而非促進私人組織的利益,方可享有免稅待遇之組織。3當初是為享有免稅待遇符合一定性質條件的組織而產生的稅法名詞,所以非營利組織經常伴隨著免稅的優惠,同時也點出非營利組織一般性的定義,也就是”不以利潤為目的,而從事公益性活動的民間法人組織。”在法律上,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團體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依據公法而成立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  私法人是指由法律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包括以社員為其成立基礎之社團法人與以財


2 江明修《第三部門〜經營策略與社會參與》台北,智勝文化,1999,頁 216
3  鄭國勝《非營利組織評估》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12,頁 2

產為其成立基礎的財團法人。例如私立學校、醫院、基金會。目前台灣佛教團體是分別依據民法、人民團體法以及寺廟監督條例登記成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寺院的形式存在並進行運作。例如,有些寺廟地處偏遠規模較小,就依據寺廟監督條例規定登記為寺廟,並不具備法人資格;規模較大者,則依據民法規定登記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譬如中國佛教會是一個社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是一個財團法人。通常在一般較具規模的佛教團體是屬於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組織,也就是不以利潤為目的,而是從事宣揚佛法實踐
慈善等公益性活動的民間法人組織,其中基金會的形式更是廣泛被採用,例如慈濟功德會就是在 1980 年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定名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基金會」。


二.  政府的相關法規制度

台灣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維持著一種雙贏的協力合作夥伴關係,也就是政府希望藉助具有民間性及自發性的非營利組織來強化政府解決民眾的需要或期待之功能,甚至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因此,政府對於非營利組織一方面採許管理監督而非主導干涉的態度,握有設立審查權、監督檢查權及糾正權,另一方面對符合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給予租稅優惠的措施,幫助組織取得營運資金的優勢,不但免納所得稅,民眾或企業之捐款也可以做為個人或企業所得額的扣抵。

台灣行政機關對於宗教性非營利組織有設立審查核可及監督檢查的權利。以全國性的財團法人為例,相關公告規定4設立之初即有二道程序,首先向業務主管機關審核申請設立許可,再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以取得法人資格。業務主管機關對申請設立的審核,進行嚴格的把關。設立基金金額最低標準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確定有足以推展全國性宗教業務的能力;必須提供明確的章程、捐助財產名冊及其證明文件、董監事名冊、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等。

除了審查申請是否符合規定並核發設立許可外,業務主管機關同樣重視日常的監督與檢察。相關公告規定5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業務主管機關應進行特定事項的監督與檢察,例如財團法人必須每年一月底前,將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呈報給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呈報給主管機關備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作業手冊》 內政部,2010.08,頁 70
5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作業手冊》內政部,2010.08,頁 72


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公益績效;又主管機關應監督財團法人辦理各種業務是否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目前以台北市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最為徹底,聘請專業的會計師對轄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積極的書面報表查核業務,若發現財團法人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管理運作方式不當或與設立目的不符的情況,依法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若不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

業務主管機關除了設立審查核可及監督檢查權利之外,同時也提供一些獎勵辦法,6遴選獎勵優良宗教團體或補助活動經費,鼓勵其發揮宗教功能並協助慈善教化之推行。

另外在稅捐方面,政府也提供優惠減免的規定。根據規定7: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符合的標準如下:81.合法登記之社團或財團法人;2.不做變相盈餘分配;3.章程明訂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4.不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業務;5.基金及收入都存放在金融機構或核准的金融產品及運用項目;6.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的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7.與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8.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9.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非營利組織為了取得免稅優惠所以必須設法符合該免稅之標準規定,該免稅標準同時也強化了非營利組織運作的健全。例如第 2 項強化不以利潤為目的的特質;第 5 項強調財務安全的特質;第 6、7 項強調法人組織治理結構的獨立性;第 8 項強調當年收入的 70%必須用在與設立目的相符的項目上,防止因積蓄而產生組織執行效能的不彰。

除了免除慈善機關之所得稅外,個人捐贈慈善機構是可以扣抵個人所得稅,根據規定9,個人對慈善機構之捐贈可以當作列舉扣除額,做為綜合所得總額的減項,但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對於符合上述免稅標準的宗教性非營利組織而言,獲得的收入因免納所得稅所以全數屬於組織所有;就個人捐贈者而言,若其所得稅率為 40%且捐贈數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


6 《內政部辦理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 》《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作業手冊》,內政部,2010.08,頁 81 及頁 90
7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3 款》《營利事業稅務法規彙編》台灣工商稅務出版社,2012,04,頁 96
8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作業冊》,內政部,2010.08,頁 166
9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2 款》  營利事業稅務法規彙編》台灣工商稅務出版社,2012,04,頁 107


二十,則支出實額只有捐贈金額的 60%。以上述假設而言,非營利組織收到的捐贈金額 60%來自捐贈者,40%來自政府稅款補貼。這樣的租稅規劃,一方面以節稅來提高捐贈者的捐贈意願,一方面以免稅來補貼非營利組織進行相關的活動。

透過政府的設立審查權、監督檢查權、糾正權、租稅優惠以及獎勵補助的運作,非營利組織得以蓬勃發展並且健全運作。由台灣佛教以非營利組織的運作結果看來,除了擴大發揮淨化人心、救急濟困及安頓身心的功能之外,更將佛教事業由早期的寺廟經營形式提升至規模化制度化的現代組織運作模式,大幅提高經營效能,使佛教事業更有利於邁向國際化,推展至全世界。


貳、    台灣佛教團體的經營管理特色


無論太虛法師的”人生佛教”的主張,或是印順法師基於”人生佛教”而進一步提倡的”人間佛教”,都是嘗試在現實的環境下提出改革的佛教理論,以期為佛教的發展打開新的契機與局面,"人生佛教"與”人間佛教”的理念對台灣佛教團體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楊惠南教授將太虛法師「人生佛教」的內容歸納為四個特點:10由做一個好人開始,進而學習菩薩的善行,然後成佛;出家僧團必須是一個適應現實中國社會環境的團體;在家信眾必須組織起來,成為一個適應現實中國社會環境的團體;以及教化一般民眾成為修習十善的國民,並擴及全世界之人類之社會意義。換言之,人生佛教主要是指導個人做一個好人並藉由實踐大乘菩薩的修行方式進而成佛,同時期許佛教團體轉型成為適合現實社會環境的組織進而推展佛教至全世界。印順法師延續"人生佛教"的基本論點,進一步點出人間佛教的核心論點,11要以「信願、智慧、慈悲」的修持心走「人,菩薩,佛---從人而發心修菩薩行,由學菩薩行圓滿而成佛」的道路,但要把握「法與律合一」、「緣起與性空的統一」、「自利與利他的統一」的理論原則,順應青年的、處世的與集體組織的時代傾向。菩薩修持的道路需要以發菩提心為起點,時時觀注信智悲的修行,在戒律與佛理應合、緣起性空不二、自利利他一體的原則下,以入世的態度和組織化的團體運作將佛法宣導致全世界,尤其要重視對年輕人的弘化。

雖然台灣大型佛教團體各有其形成之因緣背景及營運特點,但以人生佛教及人間佛教的理想做為藍圖的發展脈絡,由台灣佛教團體的經營管理特色中,也可以清楚地觀察出來。


10 楊惠南《當代佛教思想展望》台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1,09,頁 88
11 印順《佛在人間》p.99-p.126,新竹,正聞出版社,2003,04,頁 99〜126

一.  以人間佛教為核心理念


非營利組織起始之初,都有一套價值系統和使命目標,佛教團體自然也不例外。佛光山,法鼓山及慈濟都揭示「人間佛教」為其核心理念,雖然論述內容、實踐法門或使命目標有些不同,但如何將佛教開展並切合人的需要為更多人服務已成為共同的方向。慈濟證嚴法師的佛教理念是人間菩薩道的真正實踐。12她所理解的佛教和學佛的動機,是根據釋尊的教誨,以大慈大悲救濟苦難眾生的理念開展了慈濟事業,帶領信眾和徒弟走出一條菩薩濟世的成佛之道。她強調要秉持「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的心念,「為佛教、為眾生」的志節,以慈悲喜捨之心,行救苦救難之行,並教悔慈濟信眾要「以佛心為己心、以師志為己志、以師業為己業。」「從慈門入,一窺佛門的莊嚴美妙殿堂;從善門入,富者施之,能得福而樂,貧者受之,能得救而安。」;佛光山星雲大師結合弘法和道場建設,實踐人間佛教的理論。他自述其一生都致力宏揚與落實人間佛教,13希望回歸佛陀本懷,將佛法落實人間,透過佛法智慧認識自己、肯定自己、進而實現自己,以四大宗旨「以文化宏揚佛法,以教育培養人才,以慈善佛立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及四個工作信條「給人信心,給人歡喜,給人希望,給人方便」來勉勵大家具體實踐人間佛教的精神。經過四十多年的實踐,他認為人間佛教的特點是「佛說的、人要的、淨化的、善美的」,唯有適合現代人類生活的佛教,才是契理契機的佛教。法鼓山聖嚴法師以「提升人的品質,建設人間淨土」為理念,「奉獻我們自己,成就社會大眾」為精神,「回歸佛陀本懷,推動世界淨化」為方針,「提倡全面教育,落實整體關懷」為方法,架構出法鼓山的共識。


二.  組織制度化


當代佛教團體在推廣活動時會發現逐漸的不能再用「寺廟」的形式來進行,必須法人化,而且往往需要另外成立一個或多個基金會來推展事業的多樣性,也就逐漸形成佛教團體財團法人化的型態。14這個型態通常使組織規模變的龐大而複雜,所以制度化就是必要採的步驟,以確保運作的效率。

法人化的非營利組織有了明確的使命之後,即可進行擬定一至二年的短期目標及三至五年的中程策略,發展組織層級化及部門化,規劃組織的管理制度,進行職務內容的規範化。大型的佛教團體一般都有完整的組織架構以利整體事業的


12 江燦騰《證嚴法師的菩提資糧》《台灣佛教文化的新動向》台北,東大圖書,1993,05,頁 93
13  星雲大師《人間佛教何處尋》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07,頁 9
14  龔鵬程《共創人間淨土〜佛教的非營利事業管理及其開展性》《人間淨土與現代社會》台北,法鼓文化事業,1998,12,頁 327

運作。佛光山早於 1972 年就制定「佛光山寺組織章程」,成立宗務委員會採集體領導方式,建立分層負責的組織架構及人事等相關法規。1991 年登記「中華佛光總會」為正式的人民團體,1992 年成立「國際佛光會」組織各國信眾。佛光山是以信仰純度較高的信徒為基礎而組織的宗教性人民團體,以僧團制度管理的佛光山教團是居於主導地位,配合星雲法師的理念來進行弘法濟世的志業。慈濟在 1980 年成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基金會」,採用類似企業"總管理處"之型態推動其志業,15該基金會以慈濟會員為基礎,以證嚴法師為精神導師帶領信眾推動慈濟事業,以委員為規劃執行的主體,充分授權專業人員規劃和管理,高度發揮組織的效率和功能,準確而快速地推動佛教的慈善事業。無論是以僧團制度運作的佛光山或是以總管理處運作的慈濟,都是有非常完整周詳的組織制度做為事業運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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