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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陳菊應就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腐敗及目無法紀給人民一個交待!
2020/12/09 18:36:08瀏覽90|回應0|推薦0

前言:

本文是將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逃漏稅案本人在105年6月舉發國稅局30項不法及要求答覆40問的綜合版,再加上這幾年本人又發現國稅局的種種不法。陳菊既然要當監察院院長,既然有彈劾糾舉公務員之責。以下是逐一列舉本人所請求應就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腐敗及目無法紀給人民一個交待:

一、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對公權行使事項違背職務義務沒意見嗎-故意不通知權利人檢舉人領獎: 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提撥獎金通知檢舉人領獎是其公權力行使事項。本件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卻故意不通知檢舉人領獎。請問陳菊,公務員不依法行政,本人在民國105年6月亦舉發,何以至今無任何受懲處,對受害者本人亦無任何交待。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違背職務義務沒意見嗎?

二、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沒意見嗎: 國稅局公務員本緝本件逃漏稅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規定辦理,並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檢舉獎金到奬金帳戶,又提領了獎金分配給自己,最後依「要點」結案。國稅局公務員應在十幾年前通知本人領獎,竟故意不通知領獎,直到104年為本人發現。國稅局公務員竟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可見原提撥至獎金帳戶的獎金已被盜領。

三、請陳菊調查後說明是哪一位國稅局公務員決定不通知權利人本人領獎: 核發獎金通知權利人領獎,是公權力行使事項。本件既然已證明是故意不通知領獎,也可證了檢舉奬金早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那麼本件在民國92年國稅局收到罰鍰後,既已依要點提撥至獎金帳戶,那麼現在應告知受害人本人,是哪位承辦人員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的。告知是誰承辦,有幾個目的,其一是因此將會有更多國稅局腐敗目無法紀的真相浮出,其二是國家賠償後尚有公務員應負的賠償責任。故陳菊應告知是哪一位承辦人員如此膽大妄為。 

四、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為給付所盜領侵占的獎金又去偷國家預算143萬餘元沒意見嗎: 本件檢舉奬金金額是143萬餘元,國稅局核發檢舉奬金依法律規定應由收到罰鍰中提撥。本件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是有依法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且也分配給國稅局公務員相對奬金(稽徵人員也可分收到罰鍰的20%獎金),卻不但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還有進一步證據說明),接著還盜領本件檢舉獎金,直到十幾年後為本人發現。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因本人要求國稅局給付本人應得之檢舉獎金後,在獎金帳戶內的獎金已被該局公務員盜領下,就不法挪用該局的104年度的兩種預算給付獎金。所挪用的兩筆預算如下:「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2864元及「中區國稅局經常性經費」預算:10萬4300元,合計:114萬7164元。(有關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更詳細內容見此。)本件檢舉獎金為143萬餘元,國稅局欺騙本人應扣繳稅款獎金20%,故在民國104年11月5日只挪用了114萬餘元給付本人。但國稅局公務員其實並無上繳國庫,只是以扣繳欺騙本人,此部份另文說明。陳菊對這種品德操守如此低下的國稅局公務員,難道都沒意見嗎?

五、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編造「扣繳稅款」謊言但實際未上繳國庫稅款欺騙人民沒意見嗎: 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國稅局聲稱應扣繳28萬餘元(扣繳率20%),故在104年11月5日將剩餘款匯入本人銀行帳戶。但本人認為國稅局是編造扣繳謊言,其實是少給付兩成奬金,理由如下: 第一、本件檢舉獎金是國稅局應在十幾年前即民國92年應給付,因該獎金已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因此在104年,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給付本件獎金。檢舉奬金的扣繳,是國稅局依法從收到的罰鍰中提撥奬金,然後扣繳百分之二十後,將剩餘款匯入檢舉人銀行帳戶。本件國稅局既是不法挪用預算給付奬金,若真有扣繳,豈不是將該局年度預算當成稅款而上繳國庫,這不可能!預算不能當稅款,且國稅局挪用預算給付奬金己屬不法,豈會再不法挪用預算只為上繳國庫?國稅局既然都當賊了,都不守法了,又何必守法繳稅?他乾脆就欺騙人民,騙我有扣繳,只發八成獎金。 第二、國稅局原稱是國稅局總局扣繳28萬餘元,後稱是由民權及東山稽徵所扣繳。這不只是因國稅局前言不對後語而足證其說謊。本人為扣繳此事與民權及東山稽徵所有多次復查及最後至財政部訴願被駁回,且在法院訴訴中,民權及東山稽徵所進行扣繳,也列為雙方不爭執事項。結果最後國稅局製造出一張會計傳票,稱由總局(非民權及東山稽徵所)扣繳28萬餘元。此事可證國稅局從頭騙人民騙到尾,若真有扣繳,何須一再撒謊。 第三、本人要求國稅局舉證三證據,國稅局竟連最簡單的扣繳憑單都拿不出來,就可證明國稅局已無法圓謊,所以直到今天,就來個相應不理。 尚有其他可證國稅局是編造扣繳謊言,後說明。進一步詳細內容可參考:退稅款12萬餘元退稅款說明台灣稅務行政是連第三世界都不如以及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以及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

六、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為掩飾編造扣繳謊言而後來退稅款12萬餘元卻因此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涉嫌圖利罪沒意見嗎:

七、陳菊對國稅局公務員違背法律規定嚴守秘密卻洩露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沒意見嗎: 接續上文:陳菊應就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腐敗及目無法紀給人民一個交待(一) 六、陳菊對國稅局謊稱不是自己業務去欺騙法院而逃避國賠責任沒意見嗎: (一)國稅局是以核發獎金非其業務逃避國賠責任: 國稅局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罰鍰,依法應提撥獎金至帳戶(檢舉人及稽徵人員各得罰鍰的百分之二十),剩餘款交國庫。接著國稅局分給自己獎金(罰鍰20%)並通知檢舉人也領20趴獎金。但本件檢舉獎金案是國稅局分給自己20趴獎金後,不通知檢舉人即本人領獎(後來見機又盜領本人應得之獎金直到十幾年才被發現)。要知道,國稅局收到罰鍰,若不通知檢舉人領獎,檢舉人當然不會知道有獎金可領。因為被檢舉人繳納罰鍰不會去通知檢舉人,國稅局若不通知當然可神不知鬼不覺。 本件就是直到十幾年後我遇到被檢舉人才發現人家早就完納罰鍰了。因此我在104年7月27日去函國稅局,並附證據舉證有權領獎,國稅局這才去偷該局104年度的年度預算143萬餘元給付本人應得之獎金。 (二)國稅局稱在民國92年核發獎金的業務才移撥給他們: 核發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他們收到罰鍰,提撥獎金至帳戶,剩餘款交國庫,接著就通知檢舉人領獎。收罰鍰的既是國稅局,提發及核發奬金並將剩餘款交國庫,當然也是國稅局,這點也可參考國稅局職員辦法。 (三)本件87年6月檢舉案可再細分有四逃稅違章案件: 這四件違章案件均在民國88年裁罰確定,檢舉奬金共計是143萬餘元,國稅局在民國88年將其中一件獎金(古典公司)違章通知檢舉人本人領獎,使本人誤信國稅局收到罰鍰會通知領獎,以致於被國稅局騙了十幾年才發現他們耳早就收到罰鍰而不通知本人領獎。但這件事可證明核發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並非在92年才移撥給國稅局。如附圖可知,國稅局在88年通知本人領獎。(古典-通知領獎-1)(古典-通知領獎-2)(古典-通知領獎-3)(古典-獎金匯入存摺)(古典-獎金匯入內頁) (四)整件檢舉案都是由國稅局掌控指揮稅捐稽徵處: 國稅局不止核發檢舉獎金。從檢舉案立案,等所有事項都是由國稅局掌控全局。如附圖所示,國稅局在87年檢舉案立案後指示東山稽徵所查核,後也是在88年由國稅局核發獎金。豈止檢舉獎金由國稅局案從來都是由國稅局掌控結論: (古典-指示查緝) (五)結論: 核發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卻向法院詐騙稅捐稽徵處於民國92年才將核發獎金的業務移撥給他們。陳菊對國稅局謊稱不是自己業務去欺騙法院而逃避國賠責任沒意見嗎?

待續......(尚有約六十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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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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