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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送錢行賄台灣的國稅局公務員後所有逃漏稅均免移送強制執行當然能成就逃稅大戶-親身經驗說明
2020/12/09 18:28:25瀏覽82|回應0|推薦0

一、前言:

財政部2020年7月1日公布欠稅大戶名單,件數共有956件,金額約982.25億元,與去年公告資料相比多了18件、16.72億元。其中欠稅大戶仍是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家族包辦,黃任中的兒子黃若谷欠稅19.05億元,加上黃任中和2位姊姊欠稅金額,家族累計欠稅達52億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防止大戶欠稅,自7月1日至12月31日會依法公告重大欠稅案件的繳納義務人姓名;本次公告欠稅大戶名單,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者共135件,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者共125件,合計260件。 但為何會有欠稅大戶?本文就以本人親身經驗說明,只要送錢行賄台灣的國稅局公務員後所有逃漏稅均免移送強制執行當然能成就逃稅大戶。本文所舉的有兩件逃稅違章案件,一件是金額427萬1948元,在民國88年裁罰就確定,逃稅人無任何救濟,卻行賄國稅局公務員,順利脫產,直到十年後才移送強制執行。另一件違章案件金額是517萬2千元,國稅局也是在裁罰確定,逃稅人無任何救濟,卻行賄國稅局公務員使其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本人在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就已再次要求調查不法,給人民真相,且這回是去函財政部長要求調查。民進黨調查後居然決定是隱瞞此事不去究責,直到今天民進黨都已到了第二任任期,已是民國109年7月了,都已經超過四年了,你們這是什麼爛政權爛政府啊,連假裝除弊都不做了?!

二、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要點35、業務單位接到裁處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填寫稅額繳款書及(或)罰鍰繳款書,連同裁處書送達受處分人。 要點36、違章漏稅案件經裁處後,審理單位登記人員應於收到裁處書副本三日內,將處分內容記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或登錄電腦。 要點41、違章漏稅案件罰鍰金額確定後,如受處分人未依限繳納時,由業務單位將裁處書、決定書或判決書影本連同送達回證移送配合執行單位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要點43、執行程序未終結前,發現受處分人有毀損、隱匿財產、虛造債務或其他不法情事,意圖使罰鍰無法受償或減低罰鍰受償之金額時,配合執行單位,應依法訴追。 要點44、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三、本件87年6月檢舉案未於期限繳納之兩件違章資料: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 罰鍰:320萬3961元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有無救濟:無 起徵時間: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從裁處確定日到起徵時間:10年又5個月。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本稅:129萬3千元 罰鍰:387萬9千元 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 有無救濟:無 起徵時間:民國92年3月才徵起。 從裁處確定日到起徵時間:4年。

四、證據: 這是國稅局回覆法院調查證據而送交法院之87年6月檢舉案被檢舉逃稅人繳納一覽表: (檢舉案一覽表-3)

五、送錢行賄台灣的國稅局公務員後所有逃漏稅均免移送強制執行: 87年6月檢舉案之三件違章均在民國88年處分裁罰確定。被檢舉逃漏稅人均不理會處分並拒繳本稅及罰鍰。稽徵機關竟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當年就聽聞稽徵機關公務員是有與被檢舉人勾結,在十六年後領獎後才證實當時稽徵機關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特別指出其中一件,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處確定日為民國88年3月24日,居然直到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相隔竟超過十年。但本件的特殊在於被檢舉人有十幾人,脫產後仍有薪資被扣,經幾年後才完成強制執行。

六、國稅局掩飾犯行的手法: 被檢舉人竟僅對三件違章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救濟: (一)竟不管另兩件1000萬元違章案件: 本件檢舉案中有三件違章案件中,除上述兩件未移送強制執行外,尚有一件,這就是國稅局稽徵機關利用的案件,件違章是: 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罰鍰:8萬6813元 這三件違章中,被檢舉人得到國稅局稽徵機關承諾後,竟僅救濟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不管其他兩件1000萬元案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二)僅救濟8萬6813元違章是十幾人共同決議: 此三件違章案件受罰者有十幾人之多,竟共同決議僅救濟8萬餘元案件,違反常理。 (三)8萬6813元是最簡單明確且無訴訟價值案件: 此件僅是向康馳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處罰鍰八六、八一三元。康馳公司也坦承銷售給該合夥組織未開發票。案件簡單明確。 (四)如此簡單明確金額甚少的案件竟然到最高行政法院: 此件8萬餘元案件竟從地方到高等到最高行政法院,顯然是在拖延時間強制執行,但違章有三件,受處人僅救濟此件,竟另兩件無關案件也未移送強制執行。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57 號民事判決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簡字第 126 號行政判決 3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595 號行政裁定 (五)當時裁判費都是390元且三件可一起訴訟: 當時不論訴訟標的金額大小,裁判費都是390元。且此三件違章案件是可以一起訴訟,議只救濟金額最小這件卻不管其他兩件不合常理。

七、結論: 綜上,上述兩例(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合計本稅及罰鍰約1000萬元。被檢舉逃稅人均末有任何救濟,是根本不理會!但國稅局稽徵機關不但將原本應罰本稅的五倍卻去減輕為三倍,且不移送強制執行。由上述兩例的不移送強制執行可知,欠稅大戶就是這麼來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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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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