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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從國稅局公務員不法角度略述本件87年檢舉逃稅案之案情
2020/12/09 18:17:00瀏覽48|回應0|推薦0

一、本件國稅局不法情事之案情略述:

(一)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下同)92年盜領侵占原應核發本人的檢舉獎金新台幣(下同)143萬餘元,直到十幾年後,104年才被本人發現。本人當然要求國稅局給付獎金,且後來又發現本件檢舉案國稅局公務員其實還有多項不法之情事。 (二)國稅局公務員104年在本人舉證有權領獎並要求給付獎金下,不是將早已由收到的罰鍰中提撥至獎金帳戶中提領,而是不法挪用104年度之國家預算143萬餘元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國稅局公務員在104年給付本件檢舉奬金時,向本人宣稱因有扣繳問題,故僅給付八成獎金。後經本人查出國稅局公務員沒上繳國庫其所宣稱"扣繳款"而是侵占了應上繳國庫的剩餘兩成檢舉奬金。 (四)國稅局公務員為騙我簽名同意扣繳不但編造要先簽名扣繳才能從帳戶中提領獎金,還以不實內容假公文騙我。 (五)本件在民國87年本人檢舉後立案,國稅局收了被檢舉人錢,即洩密檢舉書及檢舉人姓名資料。 (六)本件是本人在民國87年6月檢舉,但稽徵機關給他們從容時間,使康X公司在8月解散。稽徵機關是直到同年的10月才開始調查。後來稽徵機關只就本人寄去的檢舉書所列舉的金額及後來本人再寄去的補充之內容核定被檢舉人應納稅額及罰鍰。 (七)即便被檢舉人所逃之稅額,稽徵機關已給他們最低限度,但被檢舉人不理會繳稅通知。國稅局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件被檢舉人如此惡劣但稽徵機關卻違法去減輕為處罰為本稅之三倍。依正常情況本件應罰五倍。 (九收到不通知而是去盜領。並利用職權,掩蓋事實。 (十)105年國稅局面對本人要求調查稽徵機關之種種不法,竟用賄賂本人12萬餘元解決。 (十一)國稅局取得此賄賂款是不法挪用106年之稅收。 (十二)隱藏請求書。 (十三)法官有可能收賄才會如此反常。 (十四)政風室問題:

二、證據: (一)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盜領應核發本人的獎金: 1、遲延十幾年才送達給本人通知領奬文書: (1)由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所列本件檢舉案被檢舉逃稅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時間一覽表:(檢舉案一覽表-1) 再看清楚:(檢舉案一覽表-2) 由此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時間的一覽表可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時間是在民國92年。 (2)國稅局是遲延到104年11月時經本人請求給付獎金後,才送達本人通知領奬文書,遲延十幾年:(送達領獎通知-1) (3)再看清楚!國稅局是在104年11才送達。這是本人在十幾年後才發現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人應得之檢舉獎金而請求國稅局給付檢舉獎金:(送達領獎通知-2) (4)「所得稅法」103條規定國稅局應在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5)「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解庫前先行提獎: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6)提撥及核發檢舉獎金是國稅局公務員公權力行使事項,本件國稅局公務員違背職務義務十幾年,造成人民當可想見利息上損害是事實,但這筆143萬餘元檢舉獎金去哪兒了,這是下文要追究的內容。 2、國稅局收到罰鍰的92年有提撥檢舉獎金至該局之帳戶: (1)92年有提撥檢舉獎金至該局之帳戶:  除104年國稅局公務員在口頭坦承在92年有提撥外,尚有文書證據證明有提撥至獎金帳戶: (提撥-不當得利答辯-1) (提撥-不當得利答辯-2) (提撥-不當得利答辯-3)   (2)有關國稅局提撥至獎金帳戶的戶名及帳號,請查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公告的帳戶名稱及帳號(此為政府應公開之訊息) 3、國稅局提撥的92年亦有從獎金帳戶提領獎金分配給國稅局稽徵人員相對百分之二十檢舉獎金: (1)「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規定國稅局公務員與檢舉人一樣,亦可領檢舉獎金: 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2)104年國稅局公務員向本人口頭坦承有分配給自己並收到檢舉獎金: 國稅局公務員口頭承認就足以證明有分配給自己獎金,法律規定國稅局依法既然可領本件相對百分之二十的檢舉獎金,國稅局公務員當然分配本件獎金。 (3)財政部長亦證實其實每區的國稅局局長都可領到超過100萬元查稅獎金:  101年財政部長張盛和在前立委羅淑蕾質詢時公開承認:「每個每區國稅局局長都可領到超過100萬元查稅獎金。」,見:從緝毒到查稅,看見公務機關「績效獎金」的副作用 4、國稅局給付本件檢舉奬金是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 (1)本件國稅局在回函法院調查證據時,坦承是不法挪用預算給付本件獎金: (2)本人收到款的存摺影本: (3)國稅局是不法挪用預算給付之理由: 檢舉獎金原應該在92年從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罰鍰"中提撥的,但本件國稅局是在104年不法挪用該局預算。國稅局所給付的檢舉獎金有兩筆,第一筆金額1,042,864元,是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之"統一發票推行經費"。 第二筆金額104,300元,是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之"單位預算"支應。即以該局一般用品文具經費支出來給付本件檢舉奬金,夠奇怪吧?! (4)再看清楚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時,坦承不法挪用的兩筆預算: 給付第一筆104萬餘元(1,042,864元)是以向人民推廣宣傳用的預算給付本件被盜領侵占的檢舉獎金: 給付第二筆10萬餘元(104,300元)是以公務員一般經費支出的預算給付本件被盜領侵占的檢舉獎金: 5、本件既按「要點」辦理並結案則檢舉獎金必被盜領侵占: 國稅局辦理本件檢舉案是按財政部頒布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此「要點」具層層管制,相互勾稽,只要公務員按規定程序辦理,是不會出差錯的。既然國稅局在收到罰鍰時有提撥,公務員也有領相對的檢舉獎金,卻不通知本人領獎,當然是故意不通知。本件既已結案,應屬本人之獎金當然已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 6、已提撥至獎金帳戶的獎金是不會退回國庫(這是回應質疑國稅局將提撥的獎金退回國庫): (1)檢舉獎金是由罰鍰中提撥至國稅局之獎金帳戶,非預算性質,提撥後是不退回國庫的。何況該通知檢舉人領獎卻沒通知,退回什麼國庫?且若真有退回國庫,國稅局大可不必不法挪用預算給付本件獎金。 (2)參遠紡公司國賠案之退稅,當退稅款一經入退稅帳戶也不會再退回國庫。 7、若獎金帳戶內仍有該筆檢舉獎金但國稅局卻不法挪用預算豈不是目無法紀(這是回應質疑該獎金仍在帳戶內庫): 若獎金仍在帳戶內,國稅局在104年卻不法挪用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不是膽大妄為,無視法律。果真如此,國稅局豈不是先看挪用預算能不能過關,再去盜領獎金帳戶內獎金? 8、結論: 本件國稅局依要點成立檢舉案並依要點辦理,有提撥至獎金帳戶,有自獎金帳戶中提領,有分配獎金(是分配給國稅局自己公務員獎金),但在民國104年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時,卻以不法挪用預算方式給付獎金,表示獎金帳戶內已無應在民國92年給付本件之檢舉獎金,該款當然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人早在105年6月在民進黨新政權上台時就已舉發,現在民進黨都已第二任了,還沒給人民真相。(移文單-1) 再看清楚日期:(移文單-2) 舉發國稅局公務員不法情事的檢舉函已在108年7月31日解密,但直到今日已109年7月了,而還沒給人民真相。 (二)證明國稅局公務員沒上繳所宣稱"扣繳款"而是侵占該款項,內容詳見: 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三)國稅局公務員為騙我簽名同意扣繳以不實內容假公文欺騙本人,內容詳見: 國稅局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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