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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陳菊應調查本件被民進黨壓下的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143萬餘元的案件
2020/12/09 17:18:51瀏覽53|回應0|推薦0

一、前言:

原以為「這個國家」的民進黨政權不在意中華民國台灣公務員的不法腐敗問題,現在發現其實民進黨政府查了以後壓下本案件。我在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即去函具名指控國稅局在十幾年前盜領侵占本人應得之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國稅局是在我發現其不法後在104年又去偷國家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因法律規定獎金是由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罰鍰中提撥,因本件獎金早已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因此他們又去不法挪用該局當年度預算給付獎金)。國稅局公務員本件不法事項不止盜領檢舉獎金143萬餘元,也不止是不法挪用該局預算給付本人他們在十幾年前所盜領的檢舉獎金,而是共有30項不法腐敗及犯罪事實,詳見:

二、案情略述: 本人在民國(下同)87年6月3日寄出檢舉書檢舉逃稅,被檢舉人在6月15曰得知被檢舉後,隨即行賄國稅局公務員,取得了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6月19日還派六個流氓到我家恐嚇,距本人寄出檢舉書,僅16日。 87年7月15日,本人舉發稽徵機關的不法,但無下文。公文字號: 逃稅人見本人證據確鑿而坦承一切。稽徵機關遂在88年以本人提出的逃稅金額核定應繳納本稅及金額約1000萬元(只以最低金額核定),但故意不依法在拒絕繳納期限30日後移送強制執行,而是在十年後某高官退休才移送,真是匪夷所思!本件依規定應罰本稅五倍之罰鍰,且被檢舉人如此惡劣,不符減輕罰鍰倍數規定,但稽徵機關卻僅罰三倍。 後來,逃稅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依法國稅局收到罰鍰後應通知本人領奬,本件獎金是143萬餘元。但國稅局在收到罰鍰後卻是盜領本人應得之檢舉獎金,直到十幾年後本人才發現此事。因為國稅局在本人發現獎金被盜領後,在104年又去偷了國家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國稅局雖然是偷國家預算但只有偷了本件檢舉獎金的八成,其餘兩成是明明沒上繳國庫,卻編造扣繳為藉口少給付兩成獎金。國稅局還跟本人說"大家各退一步",正常國家公務員是為人民服務,但台灣公務員是當小偷及騙子。 更為詳細的完整內容,詳見: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49988

三、證據: (一)稽徵機關受賄後洩露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 (二)有關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見: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018 (三)有關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見: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035 (四)有關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之證明,見: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308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341 (五)有關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朋分花用之證明,見: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7817070 (六)有關國稅局給付獎金時編造扣繳僅給付八成獎金但事實沒上繳國庫及不合法扣繳之證明: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712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739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1764 (七)有關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一張成功欺騙法院: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7742

四、更完整之案情說明見: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49988

五、國稅局本件涉嫌不法犯罪情事列表: 第01項: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賠責任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第02項:中區國稅局從不理會本人提出國家賠償協議請求且本人送交有關文件有八次之多: 第03項:「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04項:「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05項:稽徵機關在「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 第06項:民國87年稽徵機關公務員在本件檢舉案立案後即不法洩密: 第07項:「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之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應裁罰本稅之五倍僅裁罰三倍罰鍰: 第08項:「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之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應裁罰本稅之五倍僅裁罰三倍罰鍰: 第0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1項:中區國稅局以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萬2864元: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3項:中區國稅局冒領「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萬4300元: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第15項: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 第16項:中區國稅局編造提領獎金程序藉口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同意扣繳: 第17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明知無上繳國庫卻藉口扣繳稅款少給付獎金百分之二十: 第18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一再更改本件檢舉獎金之實際扣繳義務人: 第19項:中區國稅局明知獎金143萬3954元,竟怠於執行職務少給付百分之二十不法侵害本人權利: 第20項: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 第21項: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第22項:中區國稅局在107年7月的「授益行政」行為是以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第23項: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第24項:中區國稅局在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隱藏人民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使法院陷於錯誤而為裁定: 第25項:中區國稅局在抗告裁定法院嚴厲要求這次一定要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下又隱藏(這已經是藏第三次了)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再度使法院陷於錯誤而為裁定: 第26項:中區國稅局或有關單位對本人在105年6月要求調查的各不法情事及要求說明事項至今不理會: 第27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不但品德惡劣也違背誠信原則: 第28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竟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第29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第30項:稽徵機關對本件違章案件以分期繳納罰鍰未加徵利息: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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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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