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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國稅局如何欺騙使本人相信未獲通知領奬是因被檢舉逃稅人未繳罰鍰長達十幾年
2020/12/09 16:35:29瀏覽73|回應0|推薦0

一、前言:

(一)本件檢舉逃稅案的檢舉人是在民國87年(下同)6月提出檢舉案。88年稽徵機關對被檢舉逃稅人裁罰確定,隨後被檢舉人也繳了罰鍰。按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國稅局收到罰鍰後必須在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且依分配辦法,國稅局公務員也能分配百分之二十奬金。當時國稅局收到罰鍰後卻因本人在其查緝過程中數度舉發其腐敗及目無法紀,心生怨恨,就不通知我領獎,只分配給自己獎金,並朋分花用。本件檢舉奬金是143萬餘元。後來國稅局公務員又更進一步盜領侵占本人應得的獎金。

(二)十幾年後,國稅局在我發現該管機關公務員盜領本人獎金後,不是究責公務員不法,而是再去偷國稅局當年度104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屬不法挪用預算)國稅局十幾年前偷了我的檢舉獎金,後為給付本人檢舉獎金又去偷了國家預算。後文會再說到國稅局在106年7月28日為掩飾不法,又去偷了我們納稅人在106年5月才剛納完的所得稅收當封口費。 (三)以下是說明國稅局用什麼手法欺騙使本人十幾年。

二、國稅局利用被檢舉人繳了罰鍰不會去通知檢舉人領獎,檢舉人無從得知有獎金可領: 本件檢舉案成立時,國稅局受賄被檢舉逃稅人而洩露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身分資料。 國稅局既然與被檢舉逃稅人勾結,當然知道被檢舉人康x公司等逃稅人在繳罰鍰後是不會通知檢舉人的。 有關我在民國87年6月寄出檢舉書才16日,被檢舉人就找上門事件,詳情請見:" 第02章 稽徵機關公務員違背「檢舉案件應嚴守秘密」之職務義務" http://blog.udn.com/338487d0/131450922

三、國稅局將其中一件通知檢舉人領檢舉奬金,藉以掩蓋其他三件已被盜領侵占的獎金: 本件檢舉案有四件違章,檢舉奬金共計是143萬餘元,國稅局在民國88年將其中一件獎金(古典公司)僅4千元違章通知檢舉人本人領獎,使本人誤信國稅局收到罰鍰會通知領獎。國稅局就盜領其他三件檢舉奬金共計是143萬餘元。在這十幾年來,他們遇到我的詢問時,皆以此例來欺騙本人。 國梲局在往後的16年對本人詢問皆以古典公司檢舉奬金為例證明若收到罰鍰則會通知領獎: 國稅局從民國88年到104年的這16年都是以民國88年當時收到古典公司繳納罰鍰時,就立刻通知本人領獎的說詞,證明到時若收到其他三件違章必然會通知領獎。事後我才知道,當時我詢問國稅局時,他們就已收到罰鍰,是明知下還欺騙本人。

四、國稅局竟厚顏無恥編造核發檢舉獎金不是他們業務欺騙法院: (一)國稅局真的這樣騙法院而且還成功: 1、06年本人起訴國賠事件時,國稅局竟厚顏無恥編造是因民國88年不是他們業務直到92年才移撥給他們核發檢舉獎金,中區國稅局答辯狀證據如下: (1)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2)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3)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4)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2、法院判決書證據如下: (1)106年台中地方法院國字第20號: (2)107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國易第2號: (二)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之證明: 本人在民國88年收到國稅局核發本件檢舉案其中一件違章案件之通知領取87年檢舉獎金公文。

五、結論:

(一)有人會問,我憑什麼說國稅局收賄?!證明是我在105年6月20日即去函請求有關單位調查,他們查了以後,根本不敢講出來,今天已經是109年了,這還不能證明嗎?當人民指控公務機關收賄都四年了,還不自清,就已自證己罪了。

(二)國稅局使本人相信未獲通知領奬是因被檢舉逃稅人未繳罰鍰的手法: 第一步:先利用被檢舉人繳納罰鍰後不會通知檢舉人去領獎金。 第二步:因此納稅義務人有沒有繳納罰鍰只有國稅局才知道,國稅局欺騙人民謊稱沒收到罰鍰即可一直欺騙下。 第三步:國稅局為了取信檢舉人相信被檢舉逃稅人沒繳罰鍰,還有多項法寶。以本件為件,本件87年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國稅局只以其中一件違章的微不足道檢舉獎金通知領獎,使檢舉人誤信國稅局真如其所說的沒收到罰鍰,有收到則會通知。 事後證明,其實此時獎金已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了。 第四步:待十幾年後,受害者本人發現此事,國稅局又去偷國家預算給付檢舉獎金。本件國稅局就偷了該局104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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