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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請參加連署請願「要求政府停止繼續以檢舉可領檢舉獎金謊言欺騙人民」
2020/12/09 16:26:44瀏覽57|回應0|推薦0

一、說明:

一般民眾都以為,當你檢舉逃漏稅且被檢舉人繳納罰鍰後,政府會通知你去領檢舉獎金。但事實是國稅局並不會通知你去領獎的。更有甚者,稽徵人員還會告訴被檢舉人是誰檢舉他的,還告知檢舉書內容。所以本文就以我自身的經驗,並附證據說明,讀者也可自行判斷台灣的稽徵人員有沒有收賄。

其次,政府鼓勵檢舉逃漏稅,宣傳收到罰鍰會主動通知領檢舉獎金,但事實是,人民要先自己知道被檢舉人已繳納罰鍰後,再向國稅局申請才能領到檢舉獎金。以本人為例,我是十幾年後才知道被檢舉人已繳罰鍰,檢舉獎金是143萬餘元。我是舉證有權領此檢舉獎金且我家隔壁住著立法委員,後來去向國稅局申請才領取到檢舉獎金。

第三,如果你想延伸閱讀,本件我舉發國稅局有30項不法並要求其答覆40問: http://classic-blog.udn.com/338487d0/132369984 我在民國105年6月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即要求其調查不法,現在都已109年了,還沒答覆本人。

二、法規: 所得稅法第100條: 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所得稅法第103條: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三、財政部國稅局的出版的期刊及網站:

四、先來看(對照組)退稅才會主動通知-台北市國稅局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

(一)國稅局遲延退稅了兩年八個月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稽徵機關(國稅局)對於人民之退稅有法律明確規定之「公權力行使」職務義務且有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之適用,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按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律邏輯推論,得出

(二)監察院彈劾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 他們在遠東紡織國賠案因遲延給付退稅支票而國家賠償,故受監察院彈劾及記過,民國94年監察院公報: "(懲處的第六十七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七百餘萬元法定遲延利息(含再加利息一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

(三)判國賠六百多萬元以及利息一百多萬元之法院判決: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二號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二號判決, 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判決, 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二號判決, 5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判決。

五、再來看本件是87年6月檢舉案直到104年才給付獎金卻無任何公務員受行政處分: 從上述可知,台北市國稅局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遠紡遲延兩年多,結果公務員記過處分,法院判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本件是88年裁罰確定,隨後逃稅人也繳了罰鍰,但國稅局盜領獎金後就沒通知本人領獎直到我在在民國104年發現可以領獎而去申請,國稅局才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換言之,國稅局是在收到逃稅人繳了罰鍰後十幾年才依申請而給付獎金。但是本件遲延十幾年,卻無任何公務員受處分。 可見退稅款才是真的要給付,但檢舉獎金就只是政府鼓勵檢舉逃漏稅但其實只有國稅局自己領相對稽徵檢舉獎金。

六、國稅局騙法院「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也不必負賠償責任:

(一)關於遲延十幾年才給付奬金是如何成功欺騙法院: 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的謊言可從以下內容係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內容,兩份均抄自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內容一字不改(可查詢106年國字第20號判決書第711行至724行): 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前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88年間即已裁罰確定,而營業稅業務係於92年1月間始移撥由被告接管,而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營業稅業務移撥時,並未將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資料隨同該案卷證資料移撥,致被告所屬承辦業務公務員無法及時查明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相關資料,亦無法於收受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分期繳納罰鍰後,即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先行提獎並通知檢舉人即原告領取獎金。

(二)核發獎金明明是國稅局業務但他們卻編造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是謊言: 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其中一件檢舉獎金即由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核發: 中區國稅局民國88年收到罰鍰隨即通知領獎: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古典公司繳納之罰鍰,隨即通知領獎,這是很久以前的做法。 當時稽徵機關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在88年間收到上述古典公司繳納罰鍰後立即通知並送達本人領奬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證明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且當時中區國稅局確實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領獎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從民國89年,首次政黨輪替後,就改成了不通知領獎,您若為檢舉人,且跟我一樣隔壁住著一位立法委員,就能領到檢舉獎金了。

七、結論:

最後說明我為何能領到獎金。我在1998年即民國87年6月3日寄出檢舉書。國稅局在6月9日立案,12日寄出通知被檢舉人帶帳冊去備詢。 被檢舉人6月15日收到通知後去跟稽徵人員打聽,19日就得知詳情(包括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資料)就派六個流氓到我家了。 十七年後,2015年即民國104年,我巧遇逃稅人,他問我有沒有領到檢舉獎金,我才得知原來被檢舉人早在十幾年前就繳納罰鍰,且國稅局也領了他們自己應得的獎金(財政部訂分配辦法,稽徵人員也可得百分之二十的獎金,且檢舉人最多只能領480萬元,但他們可爽領720萬元),所以結論能領到獎金有四條件:

(一)你提出檢舉案後,要感謝稽徵機關無視法律,把檢舉人的資料全盤告訴被檢舉人,使逃稅被罰之人日後在他們繳納罰鍰後可通知你去領檢舉獎金。

(二)你還要很幸運的在十七年後還能巧遇被檢舉人,被檢舉人要知道你是檢舉人(感謝稽徵人員當初洩密檢舉人身分)他不但沒因你害他付給國家一千多萬元而殺了你(這已經是第二次逃過死劫,十七年前就躲過一次了)還好心問你有沒有領到了檢舉奬金。

(三)你還要一直保存完整資料日後向國稅局舉證你是檢舉人,且證據必須保存至少十幾年直到你還能再遇到被檢舉人(且要能保住性命),碰巧他又是為了想蹭你一攤酒才問你檢舉奬金的事。

(四)你還要像我一樣,隔壁住一位立法委員。 這樣,你就能領到檢舉獎金了!(再次強調,你一定要有命活著才能領到獎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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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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