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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國稅局不法40問之39-究責制度使國稅局公務員以不法逃避國賠責任是否更侵害人民權利
2020/12/07 11:10:03瀏覽70|回應0|推薦3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9問

中區國稅局記取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與本件情形一樣而被究責教訓不但極力隱瞞真相且以各種不法逃避國賠責任則此究責制度是否更進一步侵害人民權利:

一、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因遲延送達退稅文書因此被究責記過:

民國94年監察院公報,將該臺北市國稅局兩名承辦人員均予以記過處分:

"(懲處的第六十七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七百餘萬元法定遲延利息(含再加利息一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 

遠東紡織公司因台北市國稅局因遲延「送達退稅公文書及退稅支票」致其無從行使權利而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而台北市國稅局也誠實說出原應送達文書的日期。因此台北市國稅局被判決國家應負賠償使該管機關公務員受監察院彈劾記過。

二、中區國稅局記取教訓後之不作為:

(一)不作為之不法之一:中區國稅局記取該件教訓後就拒絕說出本件檢舉獎金若無怠於執行職務時應應送達文書及支票的實際日期。

(二)不作為之不法之二:中區國稅局對本人書面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均不理會,本人交付與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有關的文件有八次之多。

三、中區國稅局記取教訓後之作為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一)不法作為之一: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成功欺騙法院:

(二)不法作為之二: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成功欺騙法院。

(三)不法作為之三:甚且主張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四、上述的不法包括作為及不作為,均因中區國稅局記取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被究責教訓,本人顯然因究責之制度而受中區國稅局進一步之不法侵害權利,只得到證明中區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之惡劣。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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