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0015-第15章 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2020/12/01 09:32:55瀏覽97|回應0|推薦2
目 錄


一、說明:


二、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已提撥奬金至獎金帳戶:


三、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卻不法挪用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而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之原因之一是獎金帳戶內檢舉獎金已遭盜領:


五、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而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之原因之二是日後盜領帳戶內的獎金:


六、中區國稅局掩飾遲發本件獎金竟向法院編造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是為避開帳戶內有獎金事實:


七、中區國稅局是為避免提及「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而編造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


八、中區國稅局以「授益行政」掩蓋指控腐敗及不法:


九、結論: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但已盜領: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已提撥奬金至獎金帳戶:


三、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卻不法挪用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而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之原因之一是獎金帳戶內檢舉獎金已遭盜領:


(一)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結案則獎金必已提領分配:


(二)中區國稅局稱當年從獎金帳戶分配稽徵人員獎金:


(三)獎金帳戶內之獎金而不會轉為年度預算則應遭盜領:


(四)中區國稅局稱是因「大量資料遺失」才未通知領獎:


五、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而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之原因之二是日後盜領帳戶內的獎金:


六、中區國稅局掩飾遲發本件獎金竟向法院編造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是為避開帳戶內有獎金事實:


七、中區國稅局是為避免提及「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而編造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


八、中區國稅局以「授益行政」掩蓋指控腐敗及不法:


九、結論: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但已盜領:


一、說明:


(一)我在民國104年查詢請求給付檢舉獎金後,中區國稅局稱他們有為此清查比對獎金帳戶,並確認當年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為檢舉人及稽徵機關各提撥了百分之二十檢舉獎金。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也同時從獎金帳戶提領分配給稽徵人員自己檢舉獎金,但故意不通知我領獎。按理,剩下的百分之二十檢舉獎金應一直留存該獎金帳戶。


(二)既然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民國104年度「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及「年度經常性預算」給付早應核發並通知領獎送達通知書及檢舉獎金支票,表示獎金帳戶已無該筆獎金,顯然有人盜領獎金帳戶內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已提撥奬金至獎金帳戶:


詳見: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是檢舉案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領獎。


三、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卻不法挪用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四、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而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之原因之一是獎金帳戶內檢舉獎金已遭盜領:


(一)87年6月檢舉案既已結案則獎金必已提領分配:


我在民國104年查詢時發現該87年6月檢舉案是呈已結案狀態。按查緝檢舉案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辦理,有防呆設計,層層相互勾稽,且分設稽查及審理單位分別辦理。檢舉案在獎金未核發完畢是無法結案。既然結案則獎金必然已提領並分配。


(二)中區國稅局稱當年從獎金帳戶分配稽徵人員獎金:


中區國稅局在104年稱他們在我陳情後有清查比對獎金帳戶並確認在92年收到罰鍰時為稽徵人員及檢舉人各提撥了百分之二十檢舉獎金,也在當年從獎金帳戶內分配給他們稽徵人員百分之二十。既然剩下的百分之二十故意不通知我領獎,則該筆獎金應一直留在該獎金帳戶內。


(三)獎金帳戶獎金而不會轉為年度預算應遭盜領:


檢舉獎金性質與年度預算不同,既已提撥至獎金帳戶,未領取的獎金日後而不會上繳國庫或成年度預算。中區國稅局既然民國92年已領取獎金並分配給自己,則在當時可能也提領我那份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稱是因「大量資料遺失」才未通知領獎:


中區國稅局稱當時有提撥奬金又稱「大量資料遺失」致沒有資料通知檢舉人。這說詞隱含著有人盜領了檢舉獎金然後再「大量資料遺失」遺漏了本人檢舉獎金去湮滅證據領走了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


五、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而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之原因之二是日後盜領帳戶內的獎金:


除當年民國92年即已盜領獎金外,尚有另一種可能是若此次以挪用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給付獎金得逞後,則獎金帳戶內本件之檢舉獎金日後自可以盜領。


六、中區國稅局掩飾遲發本件獎金竟向法院編造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是為避開帳戶內有獎金事實:


中區國稅局通知領取檢舉獎金是與「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有關,與「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無任何關聯,若無不法,何必編造藉口欺騙法院,中區國稅局顯然是為避開帳戶內有獎金事實。


七、中區國稅局是為避免提及「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而編造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


(一)編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


中區國稅局明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有登記檢舉人本人的各項資料,卻故意不通知我領獎,卻欺騙法院編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才未通知領獎的謊言。但事實是中區國稅局通知領取檢舉獎金是與「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有關,與「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無任何關聯。中區國稅局的目的顯然為避開「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否則何必去編造與"過失"同等級的謊言。


詳見: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判決書及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判決書內容。


八、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以「授益行政」掩蓋指控腐敗及不法:


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九、結論: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但已盜領:


(一)核發獎金程序是收到罰鍰提撥至帳戶,經文書處理(在領據上簽名等)後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檢舉人及稽徵人員。


(二)中區國稅局承辦人員蔡X吉承認他早在民國92年就領到獎金了,當年他領到獎金額一萬多元。被告答辯狀承認有提撥表示當時為檢舉人及稽徵人員各提撥百分之二十。


(三)縱然國稅局故意不通知我領獎,但蔡X吉證實他有領到獎金,則國稅局有從獎金帳戶中提領獎金給付稽徵人員。


(四)按該筆是從罰鍰提撥到獎金帳戶不是年度預算不會歸還國庫。到了104年卻要不法挪用年度預算來給付獎金,可見原提撥到獎金帳戶屬於我的獎金已被冒領。有可能當時不通知我領獎就侵占,或是等了幾年見我未查詢就侵占。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axian&aid=15418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