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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第07章 國稅局就辦理三日內通知舉發人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且送達公文書有稅捐稽徵法送達之適用
2020/11/30 23:18:47瀏覽59|回應0|推薦0
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財政部出版之期刊及各區國稅局網站:


四、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領獎公文書」(民國88年版)、「獎金支票」及「罰鍰核定處分書並檢附罰鍰繳款書」:


五、本章係就所得稅法說明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六、內地稅十七種稅目違章案件均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


七、本件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所得稅法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八、參考判例:臺灣高等法院在遠東紡織國家賠償事件認為就辦理「退稅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關於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90年重上國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九、參考判例:最高法院支持臺灣高等法院在遠東紡織國家賠償事件認為就辦理「退稅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關於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


(二)「稅捐稽徵法」: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四)「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五)「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三、財政部出版之期刊及各區國稅局網站:


四、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領獎公文書」(民國88年版)、「獎金支票」及「罰鍰核定處分書並檢附罰鍰繳款書」:


五、本章係就所得稅法說明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國家賠償,須法律對稽徵機關(國稅局)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已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之理由:


(二)本章係就所得稅法說明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作為義務:


六、內地稅十七種稅目違章案件均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


七、本件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所得稅法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八、參考判例:臺灣高等法院在遠東紡織國家賠償事件認為就辦理「退稅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關於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90年重上國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九、參考判例:最高法院支持臺灣高等法院在遠東紡織國家賠償事件認為就辦理「退稅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關於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一、說明:


本章係就所得稅法,按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律邏輯推論,得出稽徵機關(國稅局)有該法律之「公權力行使」職務義務且有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之適用,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二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二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二號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判決。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二)「稅捐稽徵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章 稽徵:第二節 送達:第18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第七章 附則: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1條: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四)「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五)「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4點:


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


.........三、法規管制股:  ...........


    (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三、財政部出版之期刊及各區國稅局網站:


(見附件)


四、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領獎公文書」(民國88年版)、「獎金支票」及「罰鍰核定處分書並檢附罰鍰繳款書」:


(見附件)


五、本章係就所得稅法說明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國家賠償,須法律對稽徵機關(國稅局)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已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之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章係就所得稅法說明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作為義務:


本章係就所得稅法說明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六、內地十七種稅目違章案件均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


內容詳見:第01章:營業稅違章案件亦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且國家對檢舉人三項承諾中區國稅局沒一件事做到。


七、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所得稅法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且「送達罰鍰核定處分書並檢附罰鍰繳款書」有稅捐稽徵法「送達」適用之理由:)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又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稽徵」:第一節為「繳納通知文書」,第二節為「送達」,第三節為「徵收」,第四節為「緩繳」,第五節為「退稅」,第六節為「調查」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同法同節第31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第七章「附則」第49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是堪認稽徵機關就辦理「從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提撥舉發人」亦屬第三章「稽徵」處分之一。


(二)「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第3條規定「罰鍰或罰金........,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四)「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五)「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4點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三、法規管制股:....(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七)依上開「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法律規定觀之,稽徵機關就辦理「罰鍰之徵收(核定罰鍰金額)」及「收到罰鍰先行為舉發人獎金提獎後其餘悉數解庫」,固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之行為亦屬稅捐稽徵程序之一環,自亦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八)且就稅捐稽徵「送達罰鍰核定處分書並檢附罰鍰繳款書」之送達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同屬稅捐稽徵「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送達亦同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九)所得稅法第103條之目的,是國家為獎勵檢舉逃漏稅踐行獎勵之三項承諾保障檢舉人領獎權益及保障人民財產法益目的於法律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三日內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此處省略了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內容,僅列釋字469解釋內容)


(十)則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有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之情,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依前所述,被害人自得向該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八、臺灣高等法院在遠東紡織國家賠償事件認為就辦理「退稅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關於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90年重上國字第12號民事判決)


(「退稅」屬「公權力行使」;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送達」適用之理由:)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又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稽徵」:第一節為「繳納通知文書」,第二節為「送達」,第三節為「徵收」,第四節為「緩繳」,第五節為「退稅」,是堪認第五節之「退稅」亦屬第三章「稽徵」處分之一。


(二)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一節「暫繳」;第二節「結算申報」..................第一百條第四項:「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


(三)依上開法律規定觀之,稽徵機關就辦理稅捐之徵收(核課),固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核定稅額後之辦理退稅亦係屬稅捐稽徵之一環,自亦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四)且就稅捐稽徵「徵收」之送達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同屬稅捐稽徵「退稅」之送達亦同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五)所得稅法第一百條第二、四項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財產法益,且該條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


(六)則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有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之情,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依前所述,被害人自得向該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九、最高法院支持臺灣高等法院在遠東紡織國家賠償事件認為就辦理「退稅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退稅文書」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關於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稽徵」及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規定觀之,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辦理退稅為稅捐稽徵之一環,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且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又所得稅法第一百條第二、四項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財產法益,且該條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則如該管機關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該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二)其間,台北市國稅局所屬人員怠於執行職務,未依規定送達核定通知書及退稅之國庫支票,致遠紡公司無從行使退稅國庫支票之權利,而受有遲誤退稅期間之利息損失,應堪認定。


(三)但最高法院認為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似應以其逾合理查址期間,始屬怠於執行職務。」應以實際查址應有期間計算利息上之損害金額:


為此,臺灣高等法院又為實際查址應有期間作一份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國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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