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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第02章 稽徵機關公務員違背「檢舉案件應嚴守秘密」之職務義務
2020/11/30 18:49:18瀏覽82|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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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法規:

三、被檢舉人江X盈之經歷及人格特質:

四、康X公司急於知道檢舉書內容的原因:

五、稽徵機關公務員洩密給張X平:

六、中區國稅局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本件查緝過程:

七、康X公司知道檢舉書內容即刻辦理註銷登記:

八、稽徵機關洩密後被檢舉人江X盈找流氓到我家恐嚇:

九、中區國稅局在我陳情要求調查竟以「授益行政」結案: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一)「所得稅法」第103條:(二)「公務員服務法」(三)「行政程序法」(四)「刑法」

三、被檢舉人江X盈之經歷及人格特質:(一)上游供應商康X公司負責人是江X盈夫妻:(二)江X盈當然不甘心應繳款517萬2千元:

四、康X公司急於知道檢舉書內容的原因:(一)康X公司代理進口經銷業務範圍是全台灣區域:(二)為何擔心被檢舉範圍全台銷售區域:

五、稽徵機關公務員洩密給張X平:(一)張X平之基本資料:(二)張X平到處吹噓他如何得檢舉書內容:(三)四份表格可證明稽徵機關洩密:

六、中區國稅局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本件查緝過程:

七、康X公司知道檢舉書內容即刻辦理註銷登記:(一)提出檢舉案:(二)由收案單位查緝機關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負責主辦:(三)通知受稽查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八、稽徵機關洩密後被檢舉人江X盈找流氓到我家恐嚇:(一)江X盈竟能精準得知我是檢舉人:(二)江X盈非常清楚整個連檢舉書內容:(三)知道江X盈找流氓到我家的證人有十幾人:

九、中區國稅局在我陳情要求調查竟以「授益行政」結案:


本文內容:

一、說明:康X公司是進口藥品等產品之代理商(經營範圍當然是全台灣),再分別給多人經銷各縣市之各區域。87年6月檢舉案起源於「張X丘等人」財務糾紛,並涉及業務侵占罪,接著逃稅資料就進了國稅局。「張X丘等人」既然銷售未開發票,因此被檢舉人有兩部份:一是上游供應商康X公司;一是下游經銷商「張X丘等人」(經銷區域大致是台中地區)。依常識,康X公司銷售貨物給台中地區的「張X丘等人」未開立發票,想必銷售貨物給全台的經銷商也不會開立發票。檢舉案立案後,被檢舉人利用張X平此人與稽徵機關之私人關係,取得了檢舉人的姓名及檢舉書內容。被檢舉逃漏稅之營利合夥組織有十幾人,供應商是康X公司,是以進貨未取得發票,出貨未開立發票逃漏稅。這十幾人皆有相關資枓,每人皆有多位親友。我只是認識其中一個逃漏稅之人而取得資料而為檢舉。檢舉案才提出16天後,被檢舉人就不但精準的知道是我檢舉而找上門恐嚇我父母,且還清楚檢舉書所有內容。本件這22年來國稅局稽徵人員所發生的多項腐敗行為及不法情事,就從這裡的洩密開始。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四)「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五)「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第48點規定:「應以機密文書處理之各機關內部業務機密事項如下: …(二)檢舉或告密案件。 …」(六)「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七)「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八)「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 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被檢舉人江X盈之經歷及人格特質:(一)上游供應商康X公司負責人是江X盈夫妻:江錦盈是「吉X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實收資本額4億7千萬元,是國內罕見疾病用藥&特殊領域用藥數一數二的特殊藥品進口代理商,附件一)嚴X女是本件87年6月檢舉案之被檢舉之上游供應商康X公司董事長,江X盈之妻。藥商買通行賄醫生去開立他們的藥品給病患是公開秘密,江X盈能有今日成就,以高超手法大量行賄醫生是原因之一。當江X盈被檢舉逃稅且事證明確時,會採取什麼手法去面對稽徵人員,可想而知(附件二,當然是右邊那位)吉X公司自我介紹其專長是「我們熟練藥品引進台灣的多種路徑,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方式將新產品上市。能夠快速有效地規劃及銷售引進之新產品。主要分三個銷售團隊,涵蓋全國醫院及診所通路」(二)江X盈當然不甘心應繳款517萬2千元:江X盈連不法買票賄選的500元都敢拿,當然不甘心應繳款517萬2千元:「庚○○係丁○○競選台中市第十三屆市議員(參選區域為第五選區即台中市北屯區)競選服務處之秘書,為求使丁○○當選,竟基行賄有投票權人之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市議員選舉投票日前二、三天,持現金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台中市○○區○○路二段一八三號丙○○之住處,向選區內有投票權之選民丙○○買下其家中之四票,每票五百元,而約其於該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給丁○○,丙○○收受賄款後,允諾將本人及其有投票權之妻子江X員,子江X盈、媳嚴X女共四人,於投票時,圈選丁○○為市議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四六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八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三號。)



四、康X公司急於知道檢舉書內容的原因:(一)被檢舉逃稅範圍是全台灣區域或僅「台中地區」:康X公司營業銷售區域為全台灣地區,但本件被檢舉人「張X丘等人」是康X公司經銷「台中地區」下游經銷商。(二)為何擔心被檢舉範圍全台銷售區域:本件檢舉案起源於「張X丘等人」財務糾紛,並涉及業務侵占罪。87年清算財務時是在康X公司辦公室整理資料。康X公司因此擔心被檢舉之資料恐不止「張X丘等人」之銷售區域-台中地區,有可能該公司全台灣銷售區域逃稅皆被檢舉。在檢舉案於民國87年6月立案後,康X公司負責人江X盈因曾借出辦公室供該等人士開侵占還款協調會數日,擔心其辦公室的資料被影印也一併送到稽徵機關,因此急於了解檢舉書內容。



五、稽徵機關公務員洩密給張X平:(一)張X平之基本資料:被檢舉人與稽徵機關從中穿針引線的人是東X飲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地址:豐原區圳寮里圓環西路XXX號)董事長張X平。張X平向稽徵機關公務員求得資料使被檢舉人例如康X公司等人得以事先得知檢舉書內容。(二)張X平到處吹噓他如何得檢舉書內容:張X平不但到處吹噓稽徵機關洩密給他,且為證明確有此事而列舉了他所知道的檢舉書內容:有合夥組織契約、經銷商契約、日記帳及「進銷存」帳冊、出貨單、銀行存摺及支票簿影本....。聽過張X平到處吹噓他事先就得知檢舉書內容者尚有被檢舉人十餘人。(三)四份表格可證明稽徵機關洩密:張X平若只是檢舉書內容是一般營利事業皆有之帳簿,未必可信。但他竟還知道此檢舉書內容尚有下列表格:1「現金收款明細表」、2「未兌現支票明細表」、3「應收帳款總額表」及4「各類進貨彙總表」等四份表格。此四份表格是我在民國87年6月為提出檢舉案,花了好幾天去制作出來,且張X平說出的那些表格名稱是該表格標題,那些標題是我自己去命名的(被檢舉人平時當然不會制作此類表格)可見檢舉書內容必然是審理的稽徵機關洩漏的。



六、中區國稅局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本件查緝過程:(一)提出檢舉案:我是在民國87年6月3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總局提出檢舉臺中市康X國際有限公司等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二)由收案單位查緝機關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負責主辦:同年6月9日,中區國稅局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違章漏稅案件登記掛號並交由登記人員按收文先後順序編號為中區國稅密字第870032715號,並登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及登錄電腦列管。故本件違章漏稅案件之派案、核定、補稅、裁罰及移送開徵等程序均登錄其中,包括將檢舉人姓名等身分資料均在中區國稅局內。因該檢舉案係國稅、地方稅互有牽連,中區國稅局於收案後影印有關文件相互移送核辦,由收案單位查緝機關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負責主辦。(三)通知受稽查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6月12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送達被檢舉人備詢通知書稱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通知受稽查人於15日,攜帶有關帳據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七、康X公司知道檢舉書內容即刻辦理註銷登記:康X公司得知檢舉人僅提出「張X丘等人」經銷「台中地區」,即在民國87年8月6日登記解散。

八、被檢舉人找流氓到我家恐嚇:(一)江X盈竟能精準得知我是檢舉人:被檢舉者有十幾人,每個人都有本件檢舉案相關逃漏稅資料,且都有親友。我與被檢舉者十幾人間並無關係,僅認識其中一人,江X盈居然能在許多人都有可能是檢舉人情況下,精準得知我是檢舉人,當然稽徵機關公務員有人洩密。87年6月19日,這是我寄出檢舉書的6月3日僅過16天而已,江X盈不但得知檢舉書內容還查出是我檢舉,於是在當晚七點許派了六個流氓到我家恐嚇我父母。附件所列的被檢舉人十幾人,均知江X盈找流氓到我家的事。(二)江X盈非常清楚整個連檢舉書內容:江X盈不能準確得知我是檢舉人,也竟能準確說出檢舉書內容有帳冊及表單,且有前述我為檢舉而制作的四份表格,可見必然是稽徵機關告知。



九、中區國稅局在我陳情要求調查竟以「授益行政」結案:我在民國104年得知中區國稅局應早在十幾年前依法通知我領取檢舉獎金143萬餘元,但該管機關公務員竟出於報復及掩飾不法之目的而故意不通知我領取。內容詳見: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及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因此我在舉證有權領奬後也要求中區國稅局對於遲發獎金一定要給個說法,並要求中區國稅局要還我公道,即「真相」,「究責」,「賠償」。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及法務科在民國105年9月因應付我請求調查稽徵機關公務員不法情事,針對不法侵害我權利之部份想出了「授益行政」做賠償(不法情事有兩部份,其中有侵害本人權利)但這個「授益行政」本質是以「賄賂」隱匿掩飾不法,且騙我簽名去結案。內容詳見: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及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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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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