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0000-國稅局的腐敗、黑暗及目無法紀之目錄(105年6月版)
2020/11/30 16:08:19瀏覽14|回應0|推薦0

第01章:營業稅違章案件亦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且國家對檢舉人三項承諾中區國稅局沒一件事做到

 

第02章:稽徵機關公務員違背「檢舉案件應嚴守秘密」之職務義務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04章: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

 

第05章:「張X丘等十二人」與「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是不同合夥組織

 

第06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第07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所得稅法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第10章: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

 

第11章:被害人可因中區國稅局遲延「移送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強制執行應納罰鍰之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請求依國家負賠償責任

 

第12章:獎金帳戶內之十幾年利息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第16章:中區國稅局一再謊稱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提領之證據

 

第17章: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而隱匿以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事實

 

第18章:中區國稅局給付獎金時明知不該當扣繳構成要件仍不法扣留獎金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第21章:本件國家賠償案件與司法院釋字377號解釋根本無關

 

第22章:對已無核課權之不法扣繳竟主張釋字377收付實現原則而扣繳

 

第23章:對違背職務義務竟十年後才移送強制執行竟引用釋字377號解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27章:國家賠償案起訴後中區國稅局背棄原承諾「授益行政」

 

第28章:中區國稅局以不法目的重新計算「授益行政」:

 

第29章:「授益行政」款竟是不法挪用民國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且未經預算程序

 

第30章: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之「授益行政」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第31章: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

 

第33章:稽徵機關利用我國分稅立法制度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第34章: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多次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第35章:以釋字385號解釋駁斥中區國稅局歪曲最高法院判例內容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第37章:編造出「什麼原因致未執行職務義務」藉口即能否定釋字469號解釋效力

 

第38章:中區國稅局竟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第39章: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得到法院認證就請宣布自民國92年起改為權利人有申請檢舉獎金者才會核發

 

第40章: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但形同虛設且是共犯結構

 

第41章:稽徵機關在(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之行政訴訟故意不提出明確事證致判決處分均撤銷

 

第42章: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以「分期繳納」罰鍰竟違法不加徵利息

 

第43章:中區國稅局不但實證徒法不足以自行還騙人民檢舉其實只有自己領獎金

 

第44章: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涉及多項不法情事

 

第45章:中區國稅局之不法侵害本人權利之範圍

 

第46章:按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主張提撥檢舉獎金是依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規定則內地十七稅目除所得稅違章案件外均不受參與逃稅人及公務員不得領獎之規定約束

 

第47章:以本件為例說明中區國稅局如何逃避國賠責任

 

第48章:中區國稅局在本件之「扣繳稅款事件」展現出目無法紀

 

第49章: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有多項涉嫌圖利罪

 

第50章: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1章:東亞運輸倉儲公司檢舉獎金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2章:南一書局檢舉獎金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3章:從訴訟態度比較張X丘等十二人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4章:中區國稅局在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謊話連篇一覽表

 

第55章:中區國稅局對87年6月立案之四項違章竟有四種不同處理

 

第56章:中區國稅局胡說八道檢舉獎金是反射利益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axian&aid=15414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