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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略述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本件87年6月檢舉案檢舉獎金1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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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3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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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試想,一個品德操守極差的人去保管一個完全無防竊盜功能的金庫,這位保管員會不會監守自盜?當然會!因此主人為防盜,就必須設立內部監督控制系統,且要確保此系統能有效運作。

各國為確保稽徵人員向人民課的稅一文不少進入國庫而非入稽徵人員口袋,在行政及立法機關均會制定行政規則或法律,這類規定統稱「內部監督控制系統」。本文要說的是台灣稽徵機關的「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完全崩潰失效以及稽徵人員品德不良、操守極差,這就可證明其實台灣人民繳的稅,很大一部份是進入台灣稽徵機關公務員口袋,本人並以實例說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政府預算、政府稅收及退稅"這四方面金錢。
其次,本人早在民國105年6月民進黨新政權之初即已提出證據舉發公務員不法情事,但民進黨政府明知此事卻掩飾,對本人提出的舉發置之不理,任由不法公務員繼續侵占人民繳納之稅。今日已109年11月了。
要知道,內部監督控制系統難免會出現問題,因此當長官知道出問題了,就要去修補。但若官員明知此事卻放任不作為,則此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就會崩潰失效,而是總有一天會發生大事。這就跟台灣禽獸梁育誌姦殺馬來西亞來台灣長榮大學求學的鍾姓女大生。該件事的問題不止出於警察吃案,而是台灣官員早就知道防範警察吃案的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崩潰失效,卻無任何作為,以致發生了世界唾棄台灣看不起台灣的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被台灣禽獸梁育誌姦殺事件。
二、本人至少可以證明國稅局公務侵占了四方面款項:
本人提出的證明方法有二:第一,證明台灣稽徵機關人員品德不良、操守極差;第二,證明台灣稽徵機關的「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完全崩潰失效,且是從實際發生的例子,國稅局公務員侵占了四方面款項,即侵占了"檢舉獎金,政府預算、政府稅收及退稅"這四方面款項。因此可證明台灣人繳的稅其實很大一部份是落入國稅局公務員私人口袋。

三、案情略述:

本件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案是本人於民國87年6月提出檢舉逃漏稅案。此案國稅局在88年裁罰確定,檢舉獎金共計143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後只發給檢舉人本人4千餘元,並侵占了剩下的獎金。在後來的十幾年間,國稅局公務員面對本人的查詢,均謊稱被檢舉人未繳納罰鍰。到了民國104年時本人才輾轉得知原來逃漏稅人早在十幾年前繳了,國稅局早就應該給付檢舉奬金143萬餘元。

國稅局公務員自知無法抵賴,為給付本人獎金,竟去偷了104年國家預算143萬餘元而不是吐出已侵占的奬金;且國稅局在104年11月給付獎金時,編造藉口應"扣繳稅款"28萬餘元而僅給付114萬餘元匯入本人帳戶。更可惡的是,國稅局公務員既稱"扣繳稅款"竟未上繳國庫而是又照例侵占了該款項入自己口袋。

國稅局一再對本人要求的真相,究責,賠償的要求置之不理。到了民國105年,本人在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又去函當時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國稅局公務員不法。但國稅局公務員竟想出一個辦法是將返還給付獎金時騙我謊稱而未給付的"扣繳稅款"的28萬餘元(國稅局這行為當然是為掩飾不法想支付封口費)但你別以為他們會吐出所侵占的28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這次是去偷了106年度剛向人民收來的所得稅稅收而匯入本人帳戶。換言之,國稅局公務員兩度匯入本人帳戶是上回偷的是國家預算143萬餘元,這回偷的是人民剛繳納完的稅。國稅局公務員後來在106年7月28日只匯入12萬餘元到本人帳戶(不是原侵占的28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又侵占了剩下的16萬餘元,死性不改。本件國稅局公務員,是在台灣稽徵機關「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完全崩潰失效,且稽徵人員品德不良,操守極差下,去侵占了原本應在十幾年前核發給本人的檢舉獎金,直到十幾年後本人才發現此事並請求給付獎金。國稅局公務員自知無法抵賴,為給付本人獎金,竟去偷了104年國家預算143萬餘元而不是吐出已侵占的奬金(內容詳見本文之案情說明)。本人在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又去函當時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不法。今天已經是民國109年了,國稅局及有關單位不但不去調查不法份子,也未給本人事實真相。對此,國稅局公務員稱民進黨政權總統蔡英文在台灣路邊攤買來的倫敦政經法學博士的假畢業證書騙吃騙喝37年,也沒公布真相,為何國稅局就要說出真相,給受害者本人交待?!還說他們沒(把本件檢舉獎金的貪腐案)像蔡英文把假博士學歷的證明文件設定為宇宙無敵極機密文件就算客氣了!從上述可知,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是多麼貪污腐敗,但這只是國稅局公務員在本件87年6月檢舉逃漏稅案所涉不法之冰山一角而已。事實上本件國稅局公務員共有三四十項不法,駭人聽聞,匪夷所思。今天已經民國109年了,距本人在105年6月去函要求民進黨調查不法給人民真相已有五年,但因許虞哲部長是蔡英文愛將,將案子壓到現在完全不動。本人以下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不法一一列舉,為閱讀方便,本人只列種種不法之標題,再以連結方式,將其各國稅局公務員不法內容又分別以前言、法規、事實、證據、延申閱讀五部份說明,本人的指控都是有明確證據的。

四、本件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案二十多年期間所經腐敗與不法階段:

(一)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檢舉案立案後種種不法情事:

1、稽徵機關收賄洩漏檢舉人姓名資料:

2、事先洩漏檢舉書內容使被檢舉人知道稽徵機關掌握的逃稅證據:

3、稽徵機關縱放逃稅者四個月後才偵查制作筆錄

4、拖延四個月使被檢舉人完成解散登記後才開始偵辦逃稅

5、最終僅按本人提出檢舉資料(台中經銷區)核定逃稅金額

6、被檢舉逃稅人拒繳罰鍰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7、不符減輕罰鍰倍數竟收賄後減輕為三倍

(二)國稅局明知早已收到罰鍰竟十幾年間一再謊稱未收到:

1、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竟未依法律規定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

2、國稅局公務員出於報復目的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3、國稅局公務員竟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

4、國稅局公務員十幾年來一再謊稱沒收到罰鍰

5、國稅局公務員使用詐術成功欺騙本人達十幾年

6、稽徵機關故意不提供證據給法院致原處分被撤銷

7、本人揚言再次舉發後稽徵機關才上訴提出證據

(三)國稅局公務員在104年給付獎金時所為種種不法:

1、國稅局公務員偷竊104年國家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

2、國稅局公務員人頭冒領後再偷竊「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3、國稅局公務員又偷竊104年「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國家預算

4、國稅局公務員人頭冒領後再偷竊「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預算

5、國稅局公務員是明知帳戶內有本件獎金竟偷竊104年國家預算

6、國稅局公務員為掩飾偷竊預算犯行竟謊稱獎金係自帳戶提領

7、國稅局公務員為欺騙人民竟制作不實內容假公文

(四)國稅局公務員給付獎金竟編造扣繳謊言之各項不法:

1、國稅局公務員明知無扣繳義務竟欺騙本人

2、國稅局公務員為順利扣繳改以謊稱提領獎金程序須同意扣繳

3、國稅局公務員本件無上繳國庫扣繳款28萬餘元

4、國稅局公務員侵占盜領此件28萬餘元扣繳款

5、以不實內容假公文欺騙本人簽名同意扣繳

6、國稅局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本人權利

7、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前後不一證明是無上繳國庫

(五)這件扣繳謊言後續發展證明國稅局腐敗目無法紀:

1、國稅局公務員為逃避不法調查而支付封口費

2、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3、國稅局選擇「扣繳款」藉口之原因

4、國稅局公務員的「授益行政退稅款」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

5、國稅局公務員此「授益行政退稅款」涉圖利罪

6、此「授益行政退稅款」證明當時編造的扣繳謊言且是不法扣繳

7、國稅局公務員為給付「授益行政退稅款」偷106年當年度稅收

(六)國稅局公務員使用詐術逃避國賠責任:

1、國稅局公務員隱藏人民掛號信國賠請求協議書主文兩張欺騙法官得逞

2、抗告時國稅局承認該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有三張主文

3、國稅局政風室坦承105年9月29日掛號信事實有四張主文

司法院受檢舉竟不管法官收賄只推說去再審吧

5、國稅局公務員不理會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期日

6、為逃避國賠責任竟謊稱核發逃漏稅檢舉獎金非國稅局業務

7、國稅局公務員為逃避國家賠償責任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

五、本件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第一階段詳述:
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檢舉案立案後種種不法情事:民國(下同)87年6月3日,本人向國稅局提出某資本額4億7千萬生技公司逃漏稅,國稅局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立案。被檢舉人隨後行賄稽徵機關國稅局取得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於6月19日派六個流氓到我家,距本人寄出檢舉書僅16日。同年7月15日,本人再舉發稽徵機關國稅局勾結逃稅人種種不法。稽徵機關國稅局不但洩漏檢舉書內容且等到被檢舉人解散後,直到10月才偵查做筆錄。該生技公司經銷區域是全省,但本人僅有其台中經銷區逃稅金額,此部份所逃之稅額應納稅額及罰鍰約金額1000萬元。稽徵機關明知該被檢舉人逃稅之生技公司當然是全省區域皆逃稅,卻故意縱放,僅按本人提出的檢舉資料核定稅額。不僅如此,該生技公司根本不理會通知繳納之稅額及罰鍰,稽徵機關國稅局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被檢舉人逃稅之生技公司明明拒繳,稽徵機關竟違法去減輕僅按三倍罰鍰。
六、本件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第二階段詳述:
國稅局早就收到罰鍰竟連續十幾年謊稱未收到:本人向有關單位一再舉發國稅局公務員有關上述種種不法情事,因此國稅局出於報復本人之目的,在民國92年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但有提撥自己國稅局公務員所領的檢舉獎金(本件檢舉人與國稅局可各分是143萬元)朋分花用。更有甚者,國稅局公務員後來連本人那份檢舉奬金也盜領,直到十幾年的民國104年本人才發現此事。
七、本件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第三階段詳述:
國稅局在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時不法挪用預算給付遲發十幾年的獎金:
民國104年因本人發現及請求給付奬金。國稅局公務員因為本人之檢舉獎金已被侵占盜領,於是在104年11月4日偷了國家預算104萬元,在11月5日又偷了預算10萬元。兩天內國稅局公務員總計偷了114萬餘元而匯入本人帳戶。國稅局公務員為欺騙本人該獎金是從獎金帳戶內提領竟在104年10月21日送達內容不實的假公文給本人。
八、本件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第四階段詳述:
國稅局公務員給付獎金竟編造扣繳謊言之各項不法:
國稅局公務員為給付本件檢舉奬金總計偷了國家預算114萬餘元,之所以比原先應給付之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少給付28萬餘元,是因國稅局公務員藉口扣繳,但其實他們並沒有上繳國庫(既然沒上繳,當然不能用扣繳的名義欺騙人民)國稅局欺騙本人的方法是聲稱該獎金仍在獎金帳戶內,現若要提領就必須本人簽名同意扣繳,且為取信本人,還用內容不實的假公文騙我。總之,國稅局公務員不但在公文本文內容不實,連附件上的內容,也是假的。後來,國稅局公務員侵占這筆扣繳款28萬餘元,根本沒上繳國庫。
九、本件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第五階段詳述:
這件扣繳謊言後續發展證明國稅局腐敗目無法紀:
國稅局公務員以為返還104年當時扣繳款就能應付本人要求有關單位調查不法:本人在105年5月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去函蔡英文愛將財政部長許虞哲請求調查。財政部在同7月7日發移交書給中區國稅局。本人要求調查國稅局公務員30項不法,另外要求答覆本人40問。但民國92年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時是在許虞哲國稅局局長任內,十幾年後,本人去函財政部要求調查時,許虞哲是財政部長,其結果可想而知。後來國稅局公務員在105年9月居然想出了以「授益行政」以返還當時編造的扣繳謊言所未給付的獎金,以為這樣給付封口費就能逃避調查不法。國稅局公務員此舉不但違反稅捐稽徵法,也涉圖利罪。且這「授益行政」款是國稅局偷當年度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十、本件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第六階段詳述:
國稅局公務員使用詐術逃避國賠責任:
到了民國106年,國稅局公務員面對本人的起訴國賠件事,竟以隱藏人民掛號信國賠請求協議書主文兩張欺騙法官得逞(事實上是有四張),接著本人收到裁定書時察覺有兩張文件被隱藏,於是再附上四張主文抗告。結果抗告法院再去函詢問國稅局,此時國稅局承認該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有三張主文,但仍隱藏一張主文。抗告法院就因此裁定稱"確實沒看到那張文件","可見只有三張主文"云云,因此裁定駁回。本人收到抗告法院裁定,於是附證據,去函國稅局政風室,要求調查不法。因證據明確,政風室思考一個多月後,回函坦承105年9月29日掛號信事實有四張主文,但此時法院判決已確定。因此本人去函司法院,舉發國稅局公務員及法官,但司法院受檢舉後,竟如同警察對台灣禽獸色狼梁育誌一樣去吃案,不管法官收賄只推說去再審吧。附帶一提,本人一再要求國稅局公務員比照遠東國賠案,告知本件原應送達期日。但遠紡董事長徐旭東是每年支付給藍綠立委錢第一名,他才有這種人民應有的權利,但國稅局對本人要求,就置之不理,且稱你又沒起訴,怎知要有"本件原應送達期日"?!結果本人起訴後,國稅局不但隱藏人民寄去的國賠請求協議書,且後來在法庭內,國稅局為逃避國賠責任竟謊稱核發逃漏稅檢舉獎金非國稅局業務,且又7、國稅局公務員為逃避國家賠償責任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本件檢舉獎金是143萬餘元,國稅局只發給本人4千餘元,其餘侵占。是十幾年後本人得知被檢舉人早已繳納,才請求國稅局給付剩餘款項,國稅局公務員才因此去偷國家104年度預算給付本人獎金。
十一、結論:

本人在105年5月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去函蔡英文愛將財政部長許虞哲請求調查。財政部在同7月7日發移交書給中區國稅局。本人要求調查國稅局公務員30項不法,另外要求答覆本人40問。但民國92年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時是在許虞哲國稅局局長任內,十幾年後,本人去函財政部要求調查時,許虞哲是財政部長,其結果可想而知。後來國稅局公務員在105年9月居然想出了以「授益行政」以返還當時編造的扣繳謊言所未給付的獎金,以為這樣給付封口費就能逃避調查不法。國稅局公務員此舉不但違反稅捐稽徵法,也涉圖利罪。且這「授益行政」款是國稅局偷當年度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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