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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君主”議會”制度(四十)
2012/12/20 08:13:01瀏覽605|回應0|推薦3

1801年後,按人口比例選出下議院的代表及國王指定的上議院代表組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擁有立法許可權力的皇室議會(the Crown-in-Parliament),有三個單獨的元素組成: 君主(the Monarch)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 沒有個人可以同時是下議院的成員,法律上禁止上議院的成員參與下議院議員的選舉。

君主的御准(Royal Assent)是所有法案(Bill)和某些授權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必須由君主頒佈的 樞密院”(Orders in Council),成為法律(law)必要程序。 皇室還具有皇室特權(prerogative powers)不需經過議會的執行權,包括解散議會(dissolve Parliament)、起草並簽訂條約、宣戰、贈勳和任命官員和公務員。 現在實際運作,君主是接受首相(the Prime Minister)或其他部長(HM Government)的建議行使這些權力。 首相政府直接向議會負責,通過議會代表公民控制政府公共財政,經過公民選舉下議院的議員。

君主選擇首相,然後由議會成員組織政府,當然,首相必須能夠在下議院掌握多數通過信任投票。   現行的實務,由將卸任的首相向君主提出接替該職務的建議人選。

上議院實景照片

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英格蘭教會(the Church of England)的主教神職貴族(The Lords Spiritual)及世俗有爵位貴族 (Peers of the Realm)組成 封建制度的理論上,神職貴族世俗貴族被認為是屬於不同的領域”(estates),實務上,他們是歸類在一起行使職權的。   那些貴族,又是如何被選定成為上議院議員,任期多長----許多的細節就不一一敘述了,而且還正在變化中

聯合王國下議院實景照片

聯合王國下議院議員,是最基層領域下議院的代表,目前有 650名議員。每個議員是根據單一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the First-Past-the-Post),由年滿18具有投票權(suffrage)公民以直接投票選出的。   下議院議員的任期,取決於該議會存續時期,最多五年;每次議會解散後進行換屆選舉,所有的席位都進行改選。

所有法案必須都必須經過下議院成為法律下議院主控稅收政府預算首相政府部長必須定期接受下議院的質詢,有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 和政府協同運作審核特定的議題。   也有機制讓下議院議員提請政府注意特定的問題會影響該選區選民的權利。   注意 : 不列顛的特殊傳統,本來行政立法權的界線就不是很明顯,透過授權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法規命令(Statutory Instruments)數量日益增加,固然減少了國會立法的負擔,增加立法效率,這個發展確也使得行政權的優勢已日益明顯。 在實務運作,不列顛議會上、下議院透過委員會進行必要的審核,而司法系統也透過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方法避免行政部門制訂的法規命令踰越了法律。  這些授權立法法規命令,成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主體,對政府運作效率及適宜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議會的司法管轄權是因古老上訪申訴對下議院”(the Houses) 冤情救濟尋求正義”(justice)的習俗演化而來的------這個救濟系統的演變積累形成英格蘭法(English law)中的衡平法(Equity law)系統。 1377理查二世(Richard II)十歲時繼位,就受制於他的叔叔們所操縱的上議院上訴人(The Lords Appellant) ,隨後理查二世的反撲,許多上議院上訴人被處決流放,最終導致1399年被廢黜,之後,下議院不再接受請願扭轉下級法院的判決,從此上議院成為最後上訴的法院(I.E. The Hollow Crown就是BBC拍攝的四部歷史劇電影理查二世廢黜的過程開始到天縱英明而早逝亨利五世(Henry V),值得一看但先瞭解這段歷史及相關影評,莎士比亞的作品太經典了!!)

在二十一世紀前,上議院的司法職能是由一組"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 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1876年上訴司法權法案(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執行聯合王國本土案件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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