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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旅行。聊是非》飲酒過量,有害健康。酒.碰不得啊!
2007/01/23 00:31:53瀏覽5060|回應2|推薦16

釀酒要酒牌、賣酒要酒牌,但還真不知道連「聊聊」酒也得像賣酒般弄個大大的警語牌?是我電視看太少,知識不足、常識又缺,才差點把自己送去住免費的另類B&B?來個「不知道要預約」的意外之旅?

   

    這麼一個血淋淋的「警語」,就算酒鬼也被嚇清醒了,夠大!夠醒目吧!

     不嫌棄且需要個牌子的朋友,請自行帶回家掛在有「酒」的地方

    但請同情Shireen蠢手塗抹三小時的辛苦,請使用原圖、別修改,謝謝!

友人好心提醒我在談「酒」的同時別忘記加句警語,因為已經有些網友在談酒卻沒有加警語的情況下觸法而被罰款。乍聽之下,的確不可思議,後來上Google隨便搜尋一下,赫然發現類似案件還真不少,嚇的守法納稅、不闖紅燈的好國民趕緊鬼畫符,一張自認連酒鬼都會被嚇跑的符就這麼做法生出來。

有寫有保佑,真的是這樣嗎?

再者,別以為「有寫有保佑」喔!警語若是小不啦機或是只有鬼才看得懂的話,可是不買單的!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爲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告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前項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片之底色互為對比。......」

所以,一定得斗大的連閉著眼都看得到、白話的連文盲都看的懂、驚悚的連酒鬼看了都馬上改酗烏龍茶才可以喔!

不懂法律的人,活該倒楣?

可說句公道話,多數小老百姓如你我怎知這條例不單管釀酒、賣酒與因酒而獲利的人?但「我就真的是不知道」可也不能成為理由或是藉口,因為這條例是行政罰法,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除了「交通規則」和「公民與道德」以外,我懂得或是知道的法令其實也不多,繼續在網路上寫東西之前是不是該去弄本六法全書與全國各大小行政法規來啃一啃?或許延續去年的「閱讀。悅讀。準沒錯》我的年度之最」後,說不定今年底可以整理出另一種心得--「讀法。知法。保平安》網路書寫安全年」?

酒.真的碰不得啊!

老實說,從沒看過商家在賣菸酒的同時要求看身分證,而又有多少商家因為賣菸酒給未滿十八歲青少年而受罰?我不知道,也懶的深入研究。

雖然心中對於這「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適用範圍延伸至「聊酒、說酒但未因此而獲利的網路族群」仍有所不解,但我還是依規定加上警語,同時也繼續傳播這份來自政府的關懷給文章裡有「酒」字的網友們:

「加個警語吧,若不小心成就了『殺雞儆猴』或『柿子挑軟』,這『酒』可就真害人不淺了!」。

Shireen小聲說:

德國的哈菸酗酒青少年人口很多,雖然反菸酒活動並不如台灣熱烈,但我就曾不只一次在聖誕市集裡目睹賣熱燒酒(Gluhwein)的老闆向有著娃娃臉的客人要身分證,而我那也是一臉稚氣卻已接近不惑的德國友人在超市買酒時也被要求看身分證(女生可能會竊喜,但對於我那男性友人而言卻是種心靈傷害......)。

這麼說不是比好壞,而是法規落實與否的差別。雖說大部分德國人都是正直的,但商人走到那都是商人,那個商人不想賺錢?但在高額罰款與偶有民間臥底視察這個狠招的情況下,再怎麼愛錢的奸商也不會與「孔方兄」過不去的!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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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ireenLin&aid=676354
 引用者清單(2)  
2009/11/19 22:15 【????????】 ??- Pilsner ?????
2007/01/29 18:33 【網路城邦辦公室】 Laws》部落格品酒文章

 回應文章

泰勒
不是一直在碰嗎?
2009/02/11 07:44
可是我聽德國人說啤酒對他們來說是食物,因為冬天的德國種不出東西來,因此以前的德國人可是喝啤酒為生呢
Shireen離家出走(ShireenLin) 於 2009-04-23 19:42 回覆:

以前是不是以喝啤酒為生?這我就真沒研究。只是很多德國人不把啤酒當「酒」,這倒是真的。

在德文裡,各類酒品的冠詞均為陽性(der),唯有啤酒的冠詞是中性(das),他們笑說:‵「因為啤酒不是酒!」

而現在,啤酒的確許多人冰箱、地窖的「一般飲品」,而且往往價格比瓶裝水還便宜。

夏天烤肉時,來瓶冰涼的啤酒,這是種享受。但把啤酒當水喝,這就是酗酒,不太好。


小米麻糬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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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提醒
2007/02/13 18:18

謝謝你的提醒,我把我這篇的字加大了: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showme100&f_ART_ID=734799

的確,網路上有很多會讓人不小心觸法的地方,除了煙酒的警語,著作權、圖像權的使用也要小心,不是自己的圖一定要標示出處,也是對原創者的尊重。

你的這張圖畫得真傳神,也夠醒目了,我借用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