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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最高恐龍院近年來在刑法第57條內自行造法,大量修積善功,根源就在【馬英九這個無條件接受兩公約的簽字】
2014/11/21 22:17:30瀏覽694|回應5|推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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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11-21 21:40:38

一、兩公約並不是廢死公約,廢死公約是另外第三個公約,必須單獨簽,臺灣的記者不是無知就是不敢說。

二、簽兩公約時可以自己完全自由地加保留加但書,不需要聯合國核准,別國也不得有異議。許多國家這樣做,如美國加了一大堆保留和自行解釋,結果簽了差不多等於沒簽,美國執行死刑歐盟就從來不敢吭聲。所有這些各簽約國的實際保留情況和國際公文聯合國都早已在網路上完整地全文公開。這些事臺灣的記者不是無知就是不敢說。

三、馬英九從法務部長任內開始就一直非常清楚臺灣的民意長期八成反對廢死,但他是個廢死買辦(他在哈佛的博士論文老闆孔傑榮是個有名的廢死領袖),又想討好歐盟,竟然強姦民意毫無保留地簽了字,在王清峰被民意逼下臺那時他竟然斗膽公開宣稱廢死是國家長期政策,後來每次執行死刑時【馬英九這個無條件接受兩公約的簽字】都為中華民國招來歐盟的言語羞辱。所有這些,每一點,天天高喊民主的臺灣記者從來不敢批評。

四、最高恐龍院近年來在刑法第57條內自行造法,大量修積善功,根源就在【馬英九這個無條件接受兩公約的簽字】。臺灣的記者至今不敢因此指責馬英九。

以上這些希望各位關心臺灣的納稅人充份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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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80138.shtml
張彥文每天抄佛經 「可能影響量刑」
【2014/11/21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4.11.21 09:49 am

張彥律師李昊沅說,張每天都在看守所抄寫「金剛經」,再交給雙親帶到廟裡燒給林女,希望經文能迴向給女友,讓她能前往西方極樂世界,張甚至還寫懺悔要給林母,希望有機會出獄能替林女照顧她,但信件始終不敢寄出。

「張彥文在看守所抄佛經懺悔,法官量刑時一定會考量。」曾擔任法官的律師孫正華表示,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法官必須慎重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來量刑。律師曾勁元也說,抄佛經可能會讓法官認為他有懺悔之意,難怪社會上流傳「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的說法。

一名資深法官說,近年來因我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司法制度有逐漸往廢死方向發展趨勢,法官量刑自然也就會參酌兩公約精神;被告犯行如果不到罪無可逭、欲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程度,大多不會判死刑。

他說,前兩天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又殺害滅口案沒判死刑,引發社會議論,但法官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審判,一旦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落差,就飽受外界批評,實在無奈。

孫正華認為,我國無期徒刑在服刑一段時間後可獲假釋,與死刑間的落差太大,政府應修法或擬訂周全配套措施,讓重大罪犯長期服刑,為自己的過錯付出應有代價,化解社會上對於判死刑與否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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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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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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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的死刑定讞為16人,隔年7人,102年為6人,去年更只剩下1人。
2015/03/1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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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12000905-260109
短評 - 法官的擋箭牌
2015年03月12日 04:10
本報訊

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日前一審宣判,合議庭法官判了冷血凶手鄭捷4個死刑,這項判決獲得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檢察官的起訴完備,與法官的適法裁判,雖不能改變既成的事實,但至少給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

這件案子的判決,對那些執意「千古艱難唯判死」的法官,不知道能引起什麼樣反應,是竊喜於案子沒找上自己,還是說即使分到案子,依然能為連道歉也不願對被害人家屬說的鄭捷找到生機?

這4年來,自馬英九總統發布實施兩國際公約後,法院判死定讞的人數逐年下滑,100年的死刑定讞為16人,隔年7人,102年為6人,去年更只剩下1人。這可不是台灣的治安變好了,而是法官找到了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拿兩公約當擋箭牌。

期間,包括湯姆熊割喉魔曾文欽、輔大女生白骨命案凶手黃文進、性侵殺害少女的許川,先後都被認定尚有教化可能,獲判無期徒刑。民意對判決反應激憤,有婉君直接嗆聲,拿國際公約當擋箭牌的法官根本不配當法官。

實際而言,兩公約的法律定位與我國刑法平行,並無較高的法位階。因此,在台灣主流民意仍不主張廢死,而立法院也未對現行刑法中死刑修法廢止前,部分法官屢屢拿兩公約作為替凶手找出一線生機的「免死金牌」,無疑架空我國死刑制度的量刑考量。

至於兩公約所訂「最殘忍的謀殺案才能判死」,主要是要求法官對死刑判決的慎用,這種抽象的法律規定,絕非法官以凶手犯後有悔意為由,漠視其犯案時凶殘的惡行,做為免死的藉口,否則鄭捷若說有悔意,法官是否也可引為免死的理由呢?

備受矚目的孫國晃焚殺博士生案,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連續2次將死刑撤銷發回更審,引發外界質疑法官是否堅持不判死,果真如此,該法官就該自為判決,寫出被告不該判死的理由,來說服死者家屬及社會大眾。法官可以不在乎被外界譏為「恐龍」,但卻不能背離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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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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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0 中時記者林偉信〈徒具形式生死辯 這庭不開也罷〉
2015/01/30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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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30000471-260102
新聞分析 - 徒具形式生死辯 這庭不開也罷
2015年01月30日 04:10
林偉信

3年前,一場由全國逾三分之一法官發起的「司法革命」,迫使最高法院廢除了保密分案的陋制,並實施生死辯新措施,但這個為確保慎用死刑的辯論庭,目前卻成為終審法官規避責任的擋箭牌,藉由徒具形式的程序,掩飾自己不敢判死的心證,這樣的生死辯不開也罷。

依法論法,現行訴訟制度,採一、二審事實審,終審只進行法律審,涉犯死刑的犯罪事實及量刑調查都屬一二審法院權責,但下級審法官窮盡方法,為被告求其生而不可得,判處死刑後,最高法院經過生死辯,卻仍吹毛求疵,不自為判決,硬把死刑撤銷丟回二審,惹來非議。

以昨日被最高法院第3次撤銷發回的孫國晃殺人案為例,終審法院屢次指責下級法院判決理由矛盾,天馬行空地雞蛋裡挑骨頭,就是不願承擔責任,將案件推回更審,讓人質疑生死辯是否「開好玩」的。

判死是剝奪被告生命權,在判生判死的煎熬中,許多法官承受莫大的心理折磨,但職司審判的法官不應將責任往外推,不敢明說不判死,卻屢對二審判死的上訴案說三道四,躲在最高法院內,用一句「撤銷發回」來塘塞。

將「驚世媳婦」林于如判死的最高法院審判長石木欽去年升任高院院長時,主張廢死的法界人士諷刺他是手中染血的「院長」,更有人發起杯葛他的人事案,這種反撲力道,讓許多終審法官普遍存有「壞人不要我當」的鄉愿心態。

生死辯制度,是為了彰顯對於動用死刑的謹慎態度,及對生命權的尊重,而法律明訂的死刑制度,條文列舉在法典上,法官只是法律的代執行者,應有「若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均無憾矣」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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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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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5 張升星〈法務部理盲 法學變神學〉如此明顯而重大的程序瑕疵,卻因兩公約倡議者的信仰偏好,完全視若無睹。
2015/01/05 13:01
xxxxx
SCFtw2(SCFtw2) 於 2015-01-05 13:0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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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2:25 noon

前法務部長馬英九用的法務部長都跟他自己一樣:

一、主張廢死
二、概為廉吏
三、能力平庸
四、法學素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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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05000376-260109
法務部理盲 法學變神學
2015年01月05日 04:10
中國時報 張升星(作者為法官)

《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電台使用任何節目、播放國外節目,或將節目輸出國外,均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NCC認為不分節目內容,一律須由公權力「事前審查」,違反保障言論自由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嗣經法務部解釋認為: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廣播電視法》與兩公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兩公約。因此NCC決定,在修法前,不再受理無線電視廣播節目輸出及輸入的許可申請。換句話說,未來電視廣播節目輸出境外或自境外輸入,都不需取得NCC的許可。

法務部的依據是《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凡不符兩公約者,均應修正或廢止然而《施行法》上述規定卻是明顯違憲。憲法規定的法律位階非常明確,憲法>法律>命令。《施行法》既然只是「法律」,其法律位階與其他法律完全相同,憑什麼要求其他法律必須修正或廢止?這並不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因為《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貪汙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但是沒有哪個特別法可以排除「所有」的法律,那是《憲法》獨占的優位效力!偏偏《施行法》卻規定它自己是「所有」法律的特別法,適用立法的程序,竊取憲法的效力。如此明顯而重大的程序瑕疵,卻因兩公約倡議者的信仰偏好,完全視若無睹。

例如同樣是節目審查,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文化部的許可,始得進入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按照法務部的見解,試問: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兩公約牴觸時,文化部為什麼卻不必優先適用兩公約?尤其兩公約倡議者對此竟無異議?寧非怪事?《施行法》這種可大可小,忽強忽弱的法律效力,完全根據政治好惡而決定法律效力,這是什麼法理?

如果允許使用立法方式取得憲法效力,那麼近日討論熱烈的修憲議題,諸如內閣制、降低投票年齡等,乾脆全部比照辦理,由立法院通過「法律」,要求其他法律配合修正或廢止。如此「修憲」豈不省事?

無線電視廣播的特許經營,涉及頻道分配與文化主權,應由國家盱衡現況,做出政策選擇。歐盟成員間雖然主張「電視無國界」的傳播政策,但是奧地利、比利時、法國、荷蘭、德國、盧森堡等,仍然保留限制外國人發表自由的權利。只有強勢輸出思想價值的國家,才會鼓吹毫無設限的傳播政策,因為文化霸權正是「門戶洞開,主權弱化」的最大受益者。

法務部錯將《施行法》曲解為憲法效力,卻又不敢一體適用,猶如葉公好龍的攀附政治正確,把法學緒論搞成神學概論,這個理盲病灶,遠比行政效率低落還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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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5-01-05 13:0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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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國的“兩公約倡議者”很多,但陳A扁並沒有簽,“無條件”簽下兩公約因此為全體國民招來歐盟羞辱的是馬英九,主導國會核准的也是馬英九,搞出《施行法》這個國內禍端的還是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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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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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條件簽兩公約】在某個程度上可以說是“權力者的共業”,沒有權力的人怎麼去拆解【馬英九總統主動+無條件簽了兩公約】所種下的禍根?!
2014/11/23 03:13
xxx
SCFtw2(SCFtw2) 於 2014-11-23 03:1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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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lassic-blog.udn.com/SCFtw2/19127562


Rose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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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此篇 刪除 2014/11/21 23:09

對於這則新聞  我難以接受  比洪仲丘案更令人痛心 

不可思議有這樣的法官檢察官

判案有這麼難嗎  如果是自己女兒  受得了嗎

媒體每天造孽   不知可否修個福   幫這個女孩出口氣  把事情鬧大?

SCFtw2(SCFtw2) 於 2014-11-23 03:04 回覆: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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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媒體每天造孽,不知可否修個福,幫這個女孩出口氣,把事情鬧大?』

我看可能性很小。

現在是重大選舉的最後階段,媒體不會去炒這件事。

解嚴之後媒體惡性競爭,臺灣的媒體生存困難,現在爛透了,聯合汪汪兩報略好,這兩報也常登納稅人罵媒體罵名嘴的投書,網路上罵得更兇,總有十多年了,有用嗎?!

媒體不會去炒這件事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媒體願意揭國際廢死教臺灣分壇榮譽壇主馬英九的底,我想這可能是因為馬英九“無條件”簽兩公約那時候沒有媒體開口指正過,唯一的批評是諷刺馬英九自作多情,人家聯合國根本不承認我們中華民國,馬英九還要找友國代遞文書。喬家大院一眾藍綠喬家也無異議通過批准了馬英九的簽字。我那個時候還不知道兩公約跟廢死有關,也不知道國際廢死教臺灣分壇那麼喜歡歪理窮辯,對受害者家屬那麼惡形惡狀,更不知道馬英九和歐盟那麼無恥。

我努力打廢死從瀆職部長王清峰公開堅持瀆職有理才開始,我也由於絕對反對廢死而與一個網路上多年的道友分道。

臺灣大多數法律系教授買辦歐盟的廢死主張,臺大法律系的“法理學”名教授顏厥安帶頭。臺大法律系畢業生陳水扁掌國柄之後偷著幹,法務部長施茂林兩三年不執行死刑。臺大法律系的另一個畢業生馬英九接著掌國柄,這個人在法務部長任內首次下令調查廢死民意而且十多年來一直很清楚臺灣的反廢死民意一直是八成,卻在上任後很快地“主動而且無條件地”簽了兩公約,然後上任之後一直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王清峰開始有一些奇怪的公務言論,然後王清峰被迫表態,在王清峰被九成納稅人(這是當時的民調)轟下臺之後馬英九公開說廢死是長期政策,然後在一兩個月之內兩個法務部次長跟著說廢死是長期政策,馬英九卻在廢死教由於新上任的法務部長一次執行了幾個死刑而去總統府找他哭訴的時候說他並沒有說要廢死,瞿海源那些人覺得被當頭打了悶棍,也不敢公開抱怨,其後至今馬英九再也不曾公開談到廢死,也不再提簽兩公約這個他先前曾經得意過的光榮政績(不過這件事在他的“卸任政績表”裡一定會出現),但他後來任命的兩個法務部長都公開支持廢死而且拖一年才一次執行幾個死刑。

馬英九的的確確是國際廢死教臺灣分壇的榮譽壇主,到今天還不能確定這件事的人顯然心裡有些什麼特別的障礙,比方他在政治上絕對支持馬英九,比方他非常痛恨國際廢死教臺灣分壇的那些頭面人物都是綠色的或者反國民黨的。

馬英九或許心裡會說:『當初很多進步國家的總統總理也是這樣幹這樣搞廢死的,我為什麼不可以?!』以後也一定會有為他寫傳的人拿這個理由為他辯解,但是我因為以藍票和中間票高票當選總統的馬英九在有了權力之後膽敢如此背逆不分藍綠長期穩定的八成民意而鄙視他,我也從此不再相信任何看來非常值得相信的政客。

人權當然是好的,沒有人不支持人權得到法律保障,不過【中華民國無條件簽了兩公約】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無疑是個愚昧的錯誤。

當主犯是顏厥安之流和馬英九(一個小顏厥安),當大多數喬家大院院民是共犯(不管他們個人對廢死的看法和立場如何),當絕大多數記者和媒體老闆坐視(不管他們個人對廢死的看法和立場如何),當【無條件簽兩公約】在某個程度上可以說是“權力者的共業”,沒有權力的人怎麼去拆解【馬英九總統主動+無條件簽了兩公約】所種下的禍根?!

馬英九清廉勤政,兩岸大方向正確,經濟政績則在民進黨不顧一切不擇手段的掣肘扯腿之下乏善可陳,但他自己領導無方,識人用人的本領極差,政治手腕極差,魄力不足,也要負一半的責任。最後他心慌意亂,竟然因為有個人不吃飯好幾天了就運用總統的權力廢了核四,無能到無法預測,跟死刑政策有關的任何事他在卸任之前絕不會碰。

根據近幾年來的民調,納稅人對職務不同的治安和司法公務員的滿意度的順序一直沒有變,從高到低是警察、檢察官、一審法官、二審法官、三審法官,在絕對數值上警察相當高,三審法官相當低,低到實在難看。最高法院法官在任何正常的法治社會裡都很受尊崇,敝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社會上聲譽如此之低,他們似乎也不以為意,在重大的刑案上繼續恐龍,好官我自為之,畸形極了。中華民國的法官數十年來飽受社會訾議,陳水扁當政時有意改革,但成就不大,主要的原因是法官群體自我保護的心態太強,抗拒改革。馬英九高票當選,也曾信誓旦旦要負起改革司法的重任,結果衹弄出了一部《法官法》,最高法院的法官衹要不貪瀆,也不太懶,判決書的平均水準還可以,大眾矚目的刑案判得再恐龍還是什麼事也沒有,平穩地幹到退休年齡,然後享用豐美的退休俸 —–『三審豬腳麵線』之譏於我何有哉?!

情況是很悲哀的。中華民國各大學法律系的“買辦廢死教育”至今未曾受到法律界人士(法學教授、律師、檢察官、法官)公開檢討反省,絕大多數檢察官和大多數一審法官的公義良知也完全抵不過許多高等法院法官和絕大多數最高法院法官“參酌兩公約的精神”集體自行造法然後發回更審甚至自為終審判決。

“法”為納稅人而存在,為納稅人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公平正義服務,為被害者服務,“法”不為權力者服務,不為想當菩薩的人服務,不為法官服務,不為【瀧岡阡表情結】服務,這麼簡單這麼基本的道理不但中華民國的高階法官不懂,連中華民國的總統馬英九也不懂,荒唐至極!悲哀至極!

在2016年總統選舉的電視辯論場上,納稅人必須要求候選人明確回答他對廢死的態度,明確回答他會不會與長期穩定的八成民意對著幹而或明或暗地以廢死為國家長期政策,明確回答他會不會在任內責成法務部宣導廢死,明確回答他在任命法務部長和次長時會不會先在選擇名單上排除支持廢死的人,明確回答他會不會下令改變現在法務部長拖一年才一次執行幾個死刑這種以道德為名敷衍塞責的做法,而且候選人必須提出講求時效而且切實可行的由納稅人主導的最高法院法官免職或高額罰款(由五十萬起)辦法,否則納稅人也太笨了,活該受未來的民選皇帝欺負。

當今之勢,除非發起公投,否則八成納稅人的反廢死主張不可能受到手上有權力而且想當菩薩的人正眼誠心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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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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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 19:00
2014/11/2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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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王好劍客,百姓多創瘢。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馬桶好廢死,法官多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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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4-11-21 22:50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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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11-16 15:23:55

"老天如有眼...........
就該讓幫殺死多人惡魔說項撐腰的,親自嚐嚐被凌虐痛苦極了而死的滋味!"

衹判這種殺人者無期的法官本人應該得到這種待遇,然後,在法庭上,這個法官的鬼魂看到聽到他還活著的廢死同道法官衹判兇手無期,然後,這個鬼魂氣壞了,大罵這個他的廢死同道在慷他之慨,在消費他的痛苦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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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11-16 17:14:17

67 樓 123user 發言於2012-11-16 10:08:02
大家都可以去殺法官了,記得殺了後去自首!這傢伙該死,但是這些法官更是該死,憑甚麼要我們優渥供養這些假仁假義的濫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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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這個衹判八年(或者讓八年刑期定讞)的法官以後去自首,依例判八年,依例關三年假釋,以後應該就沒有法官再表演仁人義士道德家了~~~ ^@@^

丫~~~臺灣真是個好地方~~~『吳王好劍客,百姓多創瘢。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馬桶好廢死,法官多恐龍。』古有明訓丫~~~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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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502882.shtml
殺2女友判死上訴 最高法院將辯生或死
【2012/11/16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1.16 0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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