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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12:24:48瀏覽1653|回應4|推薦24 | |
媒體報導。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有多次傷害前科的男子,26日到超商購物未戴口罩,女店員好心提醒後他卻突然暴怒,衝入櫃台痛毆女店員、用手挖她雙眼,導致女店員兩眼嚴重受傷,潘女被攻擊後,兩眼均需開刀,一眼縫3針,一眼縫5針,左眼球塌陷,鼻梁碎裂,還有腦震盪症狀。 但男子被逮後,因有就醫紀錄,僅能強制送醫戒護,且該男子還是慣犯,當地民眾表示,他欺負的對象專挑弱勢、無反抗能力的人,引起社會譁然。楊男犯案後還怒嗆自己有免死金牌,關不久也關不住。 惡意重傷害他人竟然無罪?只因為自恃「精神障礙」?潘女何辜? 一個社會、一個法律不能保護善良人民及懲戒惡性的罪犯,這樣的社會豈不很令人不安?這樣的法律要之何用? 但是一個對社會、對社區造成生命極大威脅的「恐怖份子」,而且還會嗆他有「免死金牌」的「人」,竟然不能給予懲罰或永久隔離,真是令人憤怒及無奈! 『刑法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根據刑法87條,因第19條第1項,若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控制其行為者,屬於無責任能力者,不罰;再根據同條第2項,若精神障礙導致辨識或控制行為的能力減弱,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若被判定為無責任能力者,必須是無罪判決,判限制責任能力者,可減刑,若可能再犯,則施以5年以下監護。 應將刑法87條第三項修改為「前二項之期間為二十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或是有延長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調整其處分之執行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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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