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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前婚子女14歲前曾來台,目前在台探親,最多可延至滿18歲當年,但如目前還在讀書可否延期?
2012/02/24 16:34:13瀏覽397|回應0|推薦5
 

資料大類: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標題: 大陸配偶前婚子女14歲前曾來台,目前在台探親,最多可延至滿18歲當年,但如目前還在讀書可否延期?

內文: 依據101年1月1日之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之2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及同條款第5目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停留至滿18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月31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轉2352

更新日期: 2012/2/22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10815&ctNode=29665&mp=1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一年36人數額),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定居(取消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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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6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