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1/13 00:09:55瀏覽1976|回應0|推薦2 | |
旺報一則新聞《陸配喪偶 可繼續在台居留》,很高興可能讓有些人受惠。 但那是針對喪偶部分。 上次本會在與政府溝通之時,亦為面談不過關而逾期、家暴后离家出走而逾期、被認定為無婚姻事實而逾期等等多類奇奇怪怪的原因而逾期者代喊不公。 若喪偶逾期者可以漂白身份,那對那些婚姻存續中,卻因一點小“問題”而逼著逾期者,情何以堪! 故本會經多方管道溝通,希望能再像去年陸委會“特赦”一次(讓400多人漂白了)。年前可能還會再辦一次,各種因素逾期者的放寬條例。 希望當事者,以書面文字向台灣新住民關懐恊會陳情,以便匯集各種况狀,商定放寬之條例。 帮逾期的朋友“漂白”,拜託相傳! 據了解在“依親居留”階段 ++++++++++++++++++++++++++++++++++++++++++++++++ 詳細內容 類別: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 項目:在臺逾期停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送件須知(編碼0311)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42 網頁修改日期:2009/9/26 下午 03:05:28 在臺逾期停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送件須知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署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移署出停堯字第0九八0一二四八四二號函。 三、應備文件: (二)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三)我國護照。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五年內無犯罪紀錄)。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證件費:新臺幣四百元。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證。 (三)目前在臺逾期停留之無戶籍國民: 1、已在臺合法連續停留滿七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無犯罪紀錄者,於繳納罰鍰後,得申請居留。 2、已在臺合法連續停留滿七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曾有犯罪紀錄者,於繳納罰鍰出國後,不予管制入國;俟其犯罪紀錄超過五年,且五年內未再犯罪者,得申請居留。 3、未在臺合法連續停留滿七年者,於繳納罰鍰出國後,不予管制入國;俟在臺合法連續停留滿七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申請居留。 五、申請方式:由本人向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一)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二)本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二、適用對象: 在臺合法連續停留滿七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在臺逾期停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