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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應以師級任用
2010/12/23 14:32:18瀏覽1480|回應0|推薦2

臨時提案

案由:

   本院委員涂醒哲等   人,有鑑於公立醫療機構為節省人事成本,將護理師以生級任用,依據醫事人員的高資歷低任用的統計顯示,師以士()級任用,護理師占96%最高(檢驗師1.63%,放射師1.05%,藥師0.19%,物理治療師0.36%),造成護理人員給付偏低而導致士氣低落。請衛生署調查各縣市公立醫院師以士級任用情形,並提出降低具護理師資格之護理人員以護士缺降級任用的相關策略。

說明:

1.     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第三篇第七條「人人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障婦女享有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     醫療機構在成本的考量中,不尊重護理人員的專業與執業價值,不願意增加師級員額,還讓護理師需降級以士任用。依據醫事人員的高資歷低任用的統計顯示,師以士()級任用,護理師占96%(檢驗師1.63%,放射師1.05%,藥師0.19%,物理治療師0.36%)。醫療機構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應停止師級以士級占缺之聘用方式,並立即改善降級任用之情形。

3.     將護理師任用改為護士,不僅影響護理人員士氣,也對整體醫療業務有很大的影響。護理人員工作愈努力,待遇卻每況愈下,這樣不但違反公平正義,也是對護理專業的歧視與打壓。這樣的做法是藐視護理人員的專業,也是打壓患者受專業照護的基本權利,如此帶有歧視性的護理人力政策應當廢除。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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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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