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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台灣地位未定嗎?\ 蔣世安
2021/10/27 12:38:11瀏覽791|回應0|推薦12
蔣世安

光復節前夕,網路上又提及「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台灣主權未定論),中研院某前研究員竟稱:「中共在1895年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在民進黨政府刻意扭曲歷史,去中華民族化之際,此種言論原不足為奇,但歷史貴在求真求實,面對偏離的史實,實有澄清之必要。

一、引發台灣地位爭論的《舊金山和約》

為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1951年9月,49個國家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聲明「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放棄台澎,但未提及其歸屬問題 ,因此引發後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爭辯。

由於中國代表權問題僵持不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均未被邀請參加,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多邊和約,9月9日,簽約後1天,總統蔣介石在日記中說:「因舊金山對日和約訂立,我國不得參加,認為我國第一之恥辱,且為世界人類種此禍根,實為正義和公理悲也,故禁絕朝食。」〔1〕

二、界定台灣地位及主權的《中日和約》

為彌補台灣無法簽署《舊金山和約》,在美國強力的居間協調下,中華民國(台灣)和日本訂定《中日和約》,過程一波三折;先是日本政府在國會討論時,因當時承認中國兩個敵對政府國家的數目相等,很難決定那一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政府,而與之締結和約〔2〕。

其次是和約之名稱,日本政府顧慮日本輿論之反對及在政治經濟上不願開罪英國〔3〕,欲以「友好條約」名義替代和約〔4〕,蓋友好表示平等互利,和約則隱含戰勝國與戰敗國義務責任,惟中華民國以條約之名實均須為和約,作為簽約之先決條件,最後日方接受中方條件,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5〕 (簡稱《中日和約》)定名。

在會談過程中,中方為打破僵局,建議只要日方承認賠償義務,並願將「勞務補償」(利用日本人民在生產、打撈沈船及在其他工作方面對中華民國所作之服務,作為協助補償中華民國修復其所受損害之費用)給予中方,中方願自動放棄「勞務補償」要求〔6〕,日方後擬翻案,不接受先承認應該賠償之款等方案,幾使會議呈現停頓與決裂之局面,總統蔣公於日記中,斥責當年日本首相「吉田等人本為一小政客,何能望其識大體也。」〔7〕

歷經69天(41年2月19日至41年4月28日),3次正式會議、18次非正式會議、10次談話會討論,最後於1952年4月28日下午3時,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小時,《中日和約》在台北賓館簽訂。〔8〕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衍生物,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和約本文14條,其中第2條為「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4條為「茲承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束而歸無效」。

和約第2條的「放棄」係指日本放棄台澎諸島主權,第4條的「無效」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41年以前所簽條約均歸於無效。

盤點1941年以前,中國與日本簽訂的條約計有1895年的《馬關條約》、1896年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901年的《辛丑條約》、1905年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1915年的《中日民四條約》、1932的《淞滬停戰協定》及1933年的《塘沽協定》,這些廢除的條約,是當年處在劣勢局面下,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如120年前的辛丑條約,4.5億中國人一人一兩白銀,支付了「庚子賠款」,塘沽協定則限定中國國軍在華北的駐軍範圍。

1894年的甲午戰爭,清軍大敗,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其第2條規定「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群島。」遂造成往後50年的台灣日治時期,直到二次大戰,日本投降,方歸還中華民國;今《中日和約》生效,《馬關條約》無效,台灣與澎湖物歸原主,怎能說台灣地位未定呢?

國籍為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行使的對象,在法律上因《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台、澎之歸屬,故有《中日和約》第10條的規定 〔9〕,「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換言之,台灣及澎湖人民及法人均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相對應《馬關條約》第5條「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據此,可確定台、澎主權已轉移至1949年由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怎能說台灣主權未定呢?

三,重申「開羅宣言」有效的《中日聯合聲明》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建交,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和中國總理周恩來等在《中日聯合聲明》上用毛筆簽字,《聯合聲明》第3條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其主要內容為「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在《中日聯合聲明》會談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從中(大陸)日兩國人民的友好關係出發,放棄對日本的二戰賠償要求,而對《中日和約》中,台灣政府放棄對日本的賠償要求,認為是慷他人之慨,因為遭受戰爭的損失主要是在大陸上〔10〕 (話語權的掌握真是太重要了)。

1978年,經過16次的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條約以法律形式確認《中日聯合聲明》的原則,載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或許有人認為1943年的「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法律效果,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台灣主權,但經過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署,透過法律條文的詮釋,你還能說台澎地位、主權的轉移,不具法律的效力嗎?

四、結論

《馬關條約》將台灣「讓」給日本,《中日和約》確定《馬關條約》的割「讓」無效,《中日聯合聲明》確保《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實施,開羅會議決定日本應將台灣「歸還」給中國,如果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為何要說「讓」,怎麼「歸還」?且台灣與澎湖始終在中華民國有效管理之下,所以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不存在的。

《中日和約》提到「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無效」,《中日聯合聲明》則重申《開羅宣言》「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使用的共同語言「中華民國」,可見「中華民國」是兩岸之間的通關密語,是維護兩岸關係的寶貝。

目前兩岸關係的發展,大陸的習近平,在「紀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會」致詞時,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而我們的蔡英文總統,在「Foreign Affairs」雙月刊,以台灣「總統頭銜」名義投書,國慶演說提到台灣「過去72年來的發展歷史」,一句話切斷1949年以前的中華民國,而軍備預算則不斷膨脹,不禁為兩岸往後的關係捏把冷汗。

思及雙十節總統府升旗典禮時,旗桿鏽蝕敗象就如同蒙塵的中華民國,想到中國歷史上偏安南方王朝的宿命,最後淒涼的下場,使我感概萬千,有種悲悽的感覺。

參考資料
〔1〕 國史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民國40年9月9日,第9冊,713頁。
〔2〕 國史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民國40年5月18日,第9冊,669頁。
〔3〕 〈中日和會第二次非正式會議簡要記錄〉,民國41年2月26日,戰後中國(4),813頁。
〔4〕 國史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民國41年2月4日,第10冊,16頁。
〔5〕 〈中日和會第三次非正式會議簡要記錄〉,民國41年2月27日,戰後中國(4),815頁。
〔6〕 國史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民國41年3月18日,第10冊,31頁。
〔7〕 國史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民國41年3月28日,第10冊,35頁。
〔8〕 國史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民國41年4月28日,第10冊,50頁。
〔9〕 〈外交部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民國41年7月16日,戰後中國(4),1076頁。
〔10〕周恩來年譜,1972年9月26日,下冊,553頁。(相關報導:鄧鴻源觀點:蔡總統的四個堅持有何錯誤?|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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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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