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兼職寫社評遭彈劾 考試院長伍錦霖:銓敘部應勇於表示意見
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政務官期間撰寫《壹週刊》社評,遭監院認定違法兼職彈劾。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今在院會後受訪表示,「許多考試委員都關心此議題,考試院長伍錦霖今在院會表示,銓敘部身為公務員的以主管機關,應勇於表示意見。」而據銓敘部日前提供給監察院的函釋,認定公務員有無違法兼職有三大關鍵:有無訂定契約、和工作職務有無關係、有無「固定」、「持續」賺取相當報酬。
監察院調查管中閔兼職案,認為管匿名固定幫《壹週刊》寫評論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監院人士表示,當初調查管中閔案,有約詢行政院人事總處、銓敘部官員。其中銓敘部官員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的不同態樣,提出相關函釋,進一步彙整,共計有三大重點,包括: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和工作職掌有無關係;有無「固定」、「經常」與「持續」性。
銓敘部2009年4月23日解釋函、2002年2月7日解釋函,均提及公務員與民間公司有無訂定承攬契約是關鍵。據監院調查認定管中閔和《壹週刊》有口頭承諾,口頭承諾法律效力等同書面契約。銓敘部也提出1986年9月5日解釋函指「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監察院認定管中閔撰寫的專欄內容,是和政務官職務有其關聯性。
此外,銓敘部也提供1987年2月23日解釋函、2003年4月25日解釋函,認定含有「固定」、「經常」與「持續」賺取相當報酬等就屬於違法兼職。據監院調查,管中閔每月領5萬元,固定年領取65萬元稿費。
此外,針對近來有法律學者、媒體評論引用司法院1943年函釋,指「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不過調查管中閔兼職案的監委蔡崇義今受訪指出,此解釋函釋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並非第14條第 1項。(陳雅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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