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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煊前秘書打臉管中閔:王任監察院長期間 從未領薪水、稿費
2019/01/17 15:17:39瀏覽210|回應1|推薦5
台大校長管中閔,因在擔任政務官期間兼職寫評論,遭到監察院彈劾,管中閔律師團反駁,聲明還提到,監察院前院長王建煊擔任公職長達數十年,「著作等身,各報社論出自其手者不知凡幾,從未聞有何不妥。知識份子在報刋為文傳遞理念,分析社會局勢,此種文化性、知識性、學術性之活動應予禁止或應予鼓勵,相信社會自有公斷。」不過王建煊秘書投書打臉,指王建煊從未領過稿費。
 
曾任監院秘書的雷顯威昨投書《蘋果》即時論壇表示,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長期間,6年任期未曾支領薪水,遑論支領任何稿費收入。且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期間,容或對時政有所建言,但都公開具名投書,清楚表達個人觀點(可接受公評)。這段期間他從未隱姓埋名,為任何報紙或雜誌撰寫社論與專欄。

雷顯威強調,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長期間,曾經將個人文章集結成書出版,所得收入全數捐給社會公益團體(存有單據可供查核)。(何哲欣/台北報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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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18:15

管中閔兼職寫社評遭彈劾 考試院長伍錦霖:銓敘部應勇於表示意見



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政務官期間撰寫《壹週刊》社評,遭監院認定違法兼職彈劾。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今在院會後受訪表示,「許多考試委員都關心此議題,考試院長伍錦霖今在院會表示,銓敘部身為公務員的以主管機關,應勇於表示意見。」而據銓敘部日前提供給監察院的函釋,認定公務員有無違法兼職有三大關鍵:有無訂定契約、和工作職務有無關係、有無「固定」、「持續」賺取相當報酬。

監察院調查管中閔兼職案,認為管匿名固定幫《壹週刊》寫評論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監院人士表示,當初調查管中閔案,有約詢行政院人事總處、銓敘部官員。其中銓敘部官員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的不同態樣,提出相關函釋,進一步彙整,共計有三大重點,包括: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和工作職掌有無關係;有無「固定」、「經常」與「持續」性。

銓敘部2009年4月23日解釋函、2002年2月7日解釋函,均提及公務員與民間公司有無訂定承攬契約是關鍵。據監院調查認定管中閔和《壹週刊》有口頭承諾,口頭承諾法律效力等同書面契約。銓敘部也提出1986年9月5日解釋函指「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監察院認定管中閔撰寫的專欄內容,是和政務官職務有其關聯性。

此外,銓敘部也提供1987年2月23日解釋函、2003年4月25日解釋函,認定含有「固定」、「經常」與「持續」賺取相當報酬等就屬於違法兼職。據監院調查,管中閔每月領5萬元,固定年領取65萬元稿費。

此外,針對近來有法律學者、媒體評論引用司法院1943年函釋,指「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不過調查管中閔兼職案的監委蔡崇義今受訪指出,此解釋函釋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並非第14條第 1項。(陳雅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