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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祥紋:司法政治化 國家崩壞的開始
2018/01/17 13:06:08瀏覽439|回應1|推薦5
簡祥紋/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國家要維持社會安定,人民生活安康,最重要的不在於經濟如何發展,而在於社會紛爭能否獲得公平解決。在此基礎下,人民才能各安其所、各展所能,以追求實踐其人生。藉由法律的一般性、抽象性特質,可建立起公平而可預見的行為規範,違反者則給予不利益,以實現公平正義。故「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無違法,應施予不利益,需有決斷者為之,且必須中立公正,其決斷才能獲得信服,進而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近代在歷史經驗的反省下,採用權力分立制度,藉由司法權,讓中立的法官,擔任紛爭的決斷者,被認為是最適當的方法。決斷者的中立性,既是能否發揮定紛止爭效果的關鍵。為了維持法官的中立性,故賦予審判獨立的保障,有些國家甚至再加以法官終身職保障,來避免法官受到外力(尤其是政治力)的干預,使法官能僅憑其專業與良心,對社會紛爭做出決斷。
 
新科監委中,有人揚言要專辦「辦綠不辦藍」的檢察官及法官,制衡司法權。但筆者納悶的是,監委大人此話,是否代表著「辦藍不辦綠」的司法人員就可容忍,甚至要表揚?以辦綠或辦藍,來評斷法官或其判決的優劣,就是以政治來干預司法,美其言是「制衡司法」,但露骨的宣示,難以掩飾想要箝制司法權,挾之以為政治所用,逞其獨裁專擅之野心。
 
政治有其立場,可以理解,但司法做為國家安定的基礎,則必須保持中立,只能服膺於《憲法》及法律。濫用國家名器,以迫使司法往特定政治立場靠攏,失去中立性,是無法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反可能導致國家崩壞的開始。2004年的總統大選紛爭,不正是透過法院判決而免於社會更大的動盪不安,甚至流血衝突嗎?台灣的民主能和平延續至今,中立的司法權扮演著關鍵角色,如把司法挾於政治之下,則將來國家之安定何求?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委如以特定政治立場來辦案,本身就違反《憲法》所託,何來立場刮別人的鬍子?《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監察權來迫使法官往特定政治立場靠攏,更是毀棄《憲法》的行為。己所不欲,何以反施於人?
 
監委固然有權力糾舉彈劾不法的司法人員,但那只限於司法人員言行違法或不當,不及於判決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個案判決所涉的法律見解,是審判權的核心,受《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之保障,如果監委可藉口「法律見解」不當糾舉彈劾法官,則形同監委是法官之長官,可指揮如何裁判,則裁判如何維持中立公正?若遇監委又非法律專業出身,又何來專業能力來判斷法律見解的優劣?如果只憑政治立場來判斷,則司法權將淪為執政者之鷹犬,又豈是人民之福?
   
政治家與政客之區別,在於前者看的是國家整體的長治久安,後者看的永遠侷限在自己權力的鞏固與延伸。政治紛爭解決,應回歸法治面,如以政治手段解決,只會製造更多紛爭。法官言行如有貪贓枉法,自當依法受處置。若屬個案裁判法律見解不當,除非已達《刑法》所規範的「枉法裁判」,應另行追究其刑責外,就現行體制而言,應藉由上訴或抗告尋求救濟,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設立的《憲法》訴願制度,藉由大法官的高度與專業,將來亦能發揮此功能。
 
以監察權干預法官的法律見解,實已超脫體制,並不妥適。想那川普總統移民禁令被法官否決時,雖然心有不甘而碎碎念,但仍然尊重體制的透過上訴來獲得解套,亦未見其恐嚇法官,要將之如何?蓋美國人民深知,司法權才是鞏固美國民主法治的基礎,故狂妄如川普,面對司法權亦不得不自我節制。在台灣意圖操控司法之政治人物,比之川普之流,竟還遠遠不如,豈能不汗顏?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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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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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11:01

貪官污吏,數十年如一日,有何稀奇?

為了專利官司,親身跑過法院多次,台灣司法從來沒活過,怎麼死?

華碩(ASUS) 於 2018-01-19 10:39 回覆:
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