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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電話通知出庭絕對不合法 107.5.23
2018/05/27 09:37:36瀏覽1524|回應0|推薦5
            用電話通知出庭構成程序不法

       辦綠意興闌珊,辦藍風聲鶴唳,台北地檢署偵辦案件顯然戴顏色眼鏡,謹遵「陳師孟準則」亦步亦趨行事,礙於告發成案,北農吳音寧「公款營私」僅他字案低調受理,台大管中閔當選校長遭教育部「複試」淘汰案外案,該署卻上窮碧落下黃泉使盡洪荒之力「除惡務盡」,肅殺餘音繞樑三月不絕於耳,比重大刑案還緊要偵辦,近日約談遴選委員作證更違乎尋常,連郵寄書函都省略,只以電話告知詢問日期,草率傳訊方式很兒戲,地點選的也奇怪,北檢何時成了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附隨組織」,或者該署設有預定立場之「私刑專庭」,茲事體大我們居然被蒙在鼓裡!

       「被證人們」控訴綠色恐怖比白色恐怖更恐怖,北檢依慣例發新聞稿澄清,說明是有證人要求不曝光,才由承辦檢察官致電聯繫,多數證人均感謝支持云云。然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某些制式事項,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除急迫情形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司法警察通知證人詢問也得「使用通知書」。查法條未授權緊急或必要時得以電話通知,法律名詞有「應」字規定者,即指務必如此,無比例原則及裁量權彈性空間考量問題,此為法理通識,可見書面通知證人係要式行為,若有違反即屬不合法,執法單位程序便宜行事不合法制,上級機關法務部或監察院似可主動調查糾正失職。 
    
        檢察官親自致電畢竟與簽名發傳票有區別,台大遴選委員莫名其妙接獲自稱檢座的電話,在台灣社會詐騙猖獗情況下,難辨識真偽,不以為遇到詐騙集團才怪哩!只留手機未留官署電話更詭異,詐騙手法不都這種模式,難道檢察官想「辦私案」不成?警政署「165」防詐專線一再灌輸檢警不會電話查案,北檢居然打臉反詐騙機構,行家鬧笑話徒讓專業掃地,實在荒謬,自以為是的權宜之計完全不符法制。又北檢解釋乃為顧及證人隱私,但除有法定拒絕證言事由,包括總統之任何人皆有為證人義務,證人尚可請求日旅費,執行拘提或逮捕才該注意被告名譽,試問光明正大作證究竟有什麼見不得人之隱私值得保護呢?當然若涉及人身安全則另當別論,但這與書面或電話通知好像扯不上關係也!

        傳喚被告都必得用傳票,舉重明輕,證人怎可一通電話隨傳隨到,證人於「他人之案件」方有作證義務,管中閔已是偵字號被告了嗎?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益之均衡維護,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取供程序違法勢必影響法庭證據力認定,依學者之見,程序合法為判決生效要件,法律效果附麗在正當程序上。不過,最高法院不乏多見將法律強制規定轉換成訓示規定之顛覆法理怪異判例,充其量視同法令位階,判例見解凌駕法律明文誠屬喧賓奪主。
  
        筆者一樁交通裁決簡易訴訟,彰化地方法院行政庭剛開始也由書記官電話臨時通知開辯論庭,且是由筆者老婆輾轉告知,經質疑不符訴訟法規,法院「從善如流」補寄速件函,遺憾可能因之惹審判官不悅,勝訴與否可想而知了!這就是所謂的法官「之所以偉大」自由心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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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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