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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公務員長期且普遍侵占檢舉獎金預算及稅款
2020/08/23 08:31:45瀏覽2266|回應0|推薦9

政府向人民課徵的稅款並非全入國庫有些是落入國稅局公務員私人口袋的

 
台灣人民的租稅負擔每人台幣10餘萬元,3600美元以上,負擔排名全世界前六十名;
但台灣的政府收入/所得GDP,僅12.1%,是世界227個國家或地區最後一名。(按本年財政部公布資料)
這就表示台灣政府向人民課徵到的稅款未必進入國庫(台灣人民負擔前六十名,政府最後所收稅款是最後一名)
本文目的,是說明國稅局公務員長期普遍侵占獎金,公款及稅款。
證明方法,是從本人被國稅局公務員侵占143萬餘元檢舉獎金開始,再說明到國稅局公務員如何侵占政府預算及稅款。
 
 
以前不認為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奬金或稅款,是因相信政府機關有內控防弊機制
 

我也跟一般人一樣不認為國稅局會侵占奬金或稅款。這不是因為相信國稅局公務員的操守及品德,而是每個公務機關有"內控防弊機制"。既然有這種防止公務員舞弊侵占公款的機制,當然能防止各種侵占的情事發生。
但後來發生了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人檢舉獎金後,且其後本人發自行調查了一番,發現其實國稅局公務員極其腐敗及目無法紀。
本文既然是從檢舉獎金開始,則先說明有關檢舉獎金的防弊內控為何。
各稽徵機關處理逃漏稅案件,除依法外,尚須依財政部規定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有47條文。「要點」是對公務員處理每一件事均有詳盡規定,這就是內控防弊機制。
 

本人如何發現國稅局公務員腐敗及目無法紀


民國87年6月,本人因職業關係,接到一位20年未見面的高中時期別班同學的電話,事關他與所屬營利事業組織的糾紛,他在坐牢前要把該組織逃漏稅資料給我。於是本人在6月3日提出檢舉案(由本人提出的理由可參考所得稅法第103條)。
本件檢舉案立案後,國稅局公務員辦理時,發生了多項腐敗及不法,例如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人應得的檢舉奬金143萬3955元。16年後,本人才發現此事。國稅局公務員才去偷國家預算返還本人獎金。本人在民國105年即去函財政部要求調查不法,但五年了,民進黨政權依然掩蓋。
此事使本人發現國稅局的"內控防弊機制"根本無效,且該管機關公務員極其腐敗,存在多項不法。換言之,公務機關的內控失效及公務員品德操守差,使國稅局公務員腐敗及目無法紀。
 
略述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件檢舉獎金時間及金額
 

本件民國87年提出檢舉案,88年裁罰確定,檢舉奬金為五筆:

第一筆:4千139元。

其餘四筆合計:143萬3955元。

(77萬5800元。52萬7780元。11萬3012元。1萬8353元。)

國稅局公務員後來有收到罰鍰,提撥獎金。

 

侵占檢舉奬金:

 

 

民國88年,僅通知本人核發一筆4千139元,侵占其餘143萬3955元。(這就需要突破內控)

! 國稅局公務員隱瞞收到罰鍰的事

 

經16年後....... 

 

民國104年本人才發現此事,於104年7月27日去函請求給付。

 

 

侵占政府預算:

 

 

104年10月21日,國稅局公務員偷政府預算143萬8093元,是偷這兩項預算之總合:

統一發票推廣預算:金額130萬3580元。

經費支出:金額13萬375元。

合計:143萬3955元。

(註:檢舉奬金應從收到罰鍰中提,不能去偷預算給付,這就需要突破內控)

 

國稅局公務員返還侵占的檢舉獎金時,謊稱要扣繳,只返還114萬7164元。但國稅局公務員並未上繳此筆國庫,而是侵占這筆檢舉獎金。



 
又經2年後........
 
 
 
侵占稅款:
 
 
 
民國106年7月28日,將編造的"扣繳款"返還本人

 
民國107年7月31日,國稅局公務員向法院坦承是偷106年稅款返還本人扣繳款的
 
其他人有相同遭遇
 
例如東亞檢舉獎金侵占案,該件一樣都是公務員費盡心思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而後侵占某人應得的獎金63萬餘元。他是在被侵占後7年他才發現。國稅局公務員當然照例又去偷政府預算返還該檢舉人。
本人是以會計師事務所查帳經驗,當企業員工費盡心思去突破內控,一定是為了侵占,而本人隨便就能發現兩例,這就說明了國稅局公務員長期普遍侵占獎金,公款及稅款。
比國稅局貪腐更要命問題是,本人這五年一再舉發不法,皆石沉大海,這樣公務員當然敢為所欲為。


 
以七階段說明本件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件檢舉獎金案階段過程
 



 
壹、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檢舉案立案後不法情事:
 
0、111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一)階段不法情事:
 
 
 
 
 
 
 
 
貳、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查緝終了後不法情事:
 
0、112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二)階段不法情事:
 
 
 
 
 
 
 
 
 
 
 
 
參、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款侵占獎金不法情事:
收到罰款侵占獎金->本人察覺要求給付獎金
 
0、113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三)階段不法情事:
 
 
 
 
 
 
 
 
 
肆、國稅局公務員偷竊預算給付獎金時的不法情事:
 
0、114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四)階段不法情事:
 
 
 
 
 
 
 
 
 
 
 
伍、國稅局公務員編造「扣繳」謊言侵占應給付的兩成獎金:
 
0、115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五)階段不法情事:
 
 
 
 
 
 
 
 
 
 
陸、國稅局公務員為掩蓋不法返還編造的「扣繳款」賄賂本人:
 
0、116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六)階段不法情事:
 
 
 
 
 
 
 
 
 
9、1169-國稅局公務員為掩蓋不法偽造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
 
柒、國稅局政風人員涉嫌洩密罪且又自證國稅局係侵占公款慣犯:
0、117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七)階段不法情事:
 
 
 
3、1173-國稅局政風人員自承與犯罪相關公務員很熟縱放不法:   
 
捌、東亞檢舉獎金案再次證明國稅局公務員長期普遍侵占獎金:
 
0、1180-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本(第八)階段不法情事:
 
 
 
 
 
 
 
 
 
 
一件檢舉案見22年來中區國稅局的腐敗、黑暗及目無法紀之目錄(105年6月版) 


 
 
 
 
 
第06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第07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所得稅法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第10章: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
 
第11章:被害人可因中區國稅局遲延「移送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強制執行應納罰鍰之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請求依國家負賠償責任
 
第12章:獎金帳戶內之十幾年利息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第16章:中區國稅局一再謊稱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提領之證據 
 
 
第17章: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而隱匿以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事實
 
第18章:中區國稅局給付獎金時明知不該當扣繳構成要件仍不法扣留獎金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第21章:本件國家賠償案件與司法院釋字377號解釋根本無關
 
第22章:對已無核課權之不法扣繳竟主張釋字377收付實現原則而扣繳
 
第23章:對違背職務義務竟十年後才移送強制執行竟引用釋字377號解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27章:國家賠償案起訴後中區國稅局背棄原承諾「授益行政」
 
第28章:中區國稅局以不法目的重新計算「授益行政」:
 
第29章:「授益行政」款竟是不法挪用民國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且未經預算程序
 
第30章: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之「授益行政」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第31章: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
 
第33章:稽徵機關利用我國分稅立法制度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第34章: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多次故意曲解台財稅第 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第35章:以釋字385號解釋駁斥中區國稅局歪曲最高法院判例內容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第37章:編造出「什麼原因致未執行職務義務」藉口即能否定釋字469號解釋效力 
 
第38章:中區國稅局竟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第39章: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得到法院認證就請宣布自民國92年起改為權利人有申請檢舉獎金者才會核發
第40章: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但形同虛設且是共犯結構
第41章:稽徵機關在(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之行政訴訟故意不提出明確事證致判決處分均撤銷
第42章: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以「分期繳納」罰鍰竟違法不加徵利息
第43章:中區國稅局不但實證徒法不足以自行還騙人民檢舉其實只有自己領獎金
第44章: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涉及多項不法情事
第45章:中區國稅局之不法侵害本人權利之範圍
第46章:按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主張提撥檢舉獎金是依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規定則內地十七稅目除所得稅違章案件外均不受參與逃稅人及公務員不得領獎之規定約束
第47章:以本件為例說明中區國稅局如何逃避國賠責任
第48章:中區國稅局在本件之「扣繳稅款事件」展現出目無法紀
第49章: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有多項涉嫌圖利罪
第50章: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1章:東亞運輸倉儲公司檢舉獎金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2章:南一書局檢舉獎金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3章:從訴訟態度比較張X丘等十二人案與本件之比較
第54章:中區國稅局在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謊話連篇一覽表
第55章:中區國稅局對87年6月立案之四項違章竟有四種不同處理
第56章:中區國稅局胡說八道檢舉獎金是反射利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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