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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稽徵機關故意不提供證據給法院致原處分被撤銷在本人再次舉發後稽徵機關才上訴提出證據維持原處分
2020/08/21 05:18:45瀏覽206|回應0|推薦0
一、前言:本件違章共有四件,民國88年稽徵機關與被檢舉人勾結,使被檢舉人僅就金額8萬元案件訴訟,不管其餘1000多萬案件,稽徵機關即不強制執行另外其他無任何救濟,金額1000多萬案件。即便如此,稽徵機關面對這一小案件8萬元案件,還故意不提供證據給法院致原處分被撤銷,等到本人揚言再次舉發後稽徵機關才上訴提出證據維持原處分。以下本文內容分別就一稽徵機關故意不提供證據給法院致原處分被撤銷;二本人揚言再次舉發後稽徵機關才上訴提出證據,分別說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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