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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4-抗告時國稅局還是藏了主文一張謊稱掛號信內只有三張主文
2020/08/21 03:45:33瀏覽213|回應0|推薦0
一、前言:接前文,本文仍要說明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將人民寄去的請求國賠協議書掛號信內的重要關鍵文件藏起來,然後詐騙法院稱受害人原告未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踐行書面先行程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且得逞。即便是第三世界國家的公務員,都不會像台灣公務員為逃避國賠責任而幹這種事。

二、事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法官明知掛號信內有主文四張,竟睜眼說瞎話裁定書稱只有主文兩張,沒看到國賠請求協議書這是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竟然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私下偷偷收了被告機關國稅局又另送去的只有前兩張主文及附件內容的掛號信,法官因此裁定未踐行而駁回請求。本人抗告時又再度附上了105年9月27日掛號信完整內容,結果台中地方法院抗告三名法官於106年12月底居然只是又去函要國稅局提供當日完整掛號信內容。國稅局當然再隱藏主文一張。抗告法院收到被告機關國稅局的"國稅局隱藏版"後,居然不管本人交給法院的主文四張"受害人真實版"裁定書竟稱"可見只有主文三張,沒有第四張可認定原告有踐行國賠請求協議的系爭掛號信內容(奇怪了,國稅局是被告機關又不是證人。107年原告本人收到裁定書發現台灣法院就是黑心,於是附證據,請求國稅局的政風室調查。國稅局經一個多月自知無法抵賴才承認主文有四張。


三、證據:

(一)法官裁定是在被告機關國稅局故意隱藏主文兩張下:

法官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原告本人向被告取得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被告機關國稅局於是利用這機會隱藏信中的國賠請求協議主文兩張。法官竟未向本人核實即在不知所依據的證據掛號信是在被告故意隱藏主文兩張下去作出裁定。詳見前文(二)在抗告時法官竟只根據國稅局再送一次系爭掛號信內容卻完全不管本人再次送交法院的主文四張內容:

既然法院不合法裁定是因被告隱藏文件,因此本人就呈送主文四張(當然含國稅局當時隱藏的主文兩張),結果法院竟只是要求相對人(原被告)再函檢附系爭掛號信。國稅局在一個月才騙過法院,這次當然再騙一次。且明明「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有兩份而抗告次法院也只有取得其中一份。以上裁定的法官都在明知有四張主文下仍堅持國稅局故意隱藏主文一張下去裁定。

(三)抗告法院稱"可見只有三張主文:


國稅局見原裁定書內容發現其實第三張主文不必隱藏因此這回只隱藏第四張主文,所以抗告法院稱"可見只有三張:


對照本件事實有主文四張而抗告裁定書收到國稅局回函後,裁定結論是:可見只有三張。這三法官不可恥嗎?

(四)抗告法院再次去函國稅局是因法院認定本人送交法院的"第四張主文"內容,是有無踐行國賠先行程序關鍵物證,因此列為系爭掛號信內容,可見國稅局隱瞞第四張主文-國賠請求協議書的行為已有犯罪嫌疑了。


四、結論:


本人在105年9月27日寄去國稅局的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的內容有主文四張,附件兩張(當然也包括了掛號信信封)在上掛號信中的主文四張內容的第三張及第四張都是向國稅局的國賠請求協議書。但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竟然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私下偷偷收了被告機關國稅局又另送去的只有前兩張主文及附件內容的掛號信(也就是被告機關國稅局隱藏第三張及第四張內容的國賠請求協議書)然後主張原告本人在本件國賠事件中沒有踐行書面的國賠請求協議。法官因此裁定未踐行而駁回請求。這是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竟然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私下偷偷收了被告機關國稅局又另送去的只有前兩張主文及附件內容的掛號信,然後主張原告本人在本件國賠事件中沒有踐行書面的國賠請求協議。法官因此裁定未踐行而駁回請求。本人抗告時又再度附上了105年9月27日掛號信完整內容(有主文四張,附件兩張,第三張及第四張內容都是國賠請求協議書)這已經是第二次交付法院該文件。結果台中地方法院抗告三名法官於106年12月底居然只是又去函要國稅局提供當日完整掛號信內容。國稅局這次回函法院,比上次又多送了主文一張而承認掛號信內有主文三張,但仍隱藏最最關鍵百分百可認定已踐行國賠法規定之先行程序的第四張主文-國賠請求協議書。抗告法院收到被告機關國稅局隱藏主文一張的"國稅局隱藏版"後,居然不管本人交給法院的主文四張"受害人真實版"裁定書竟稱"可見只有主文三張,沒有第四張可認定原告有踐行國賠請求協議的系爭掛號信內容(奇怪了,國稅局是被告機關又不是證人。法院有何把握認為被告公務員不會騙人?,憑什麼他說什麼就是什麼不讓雙方辯論就裁定?)無知法官是恐龍法官,明知有主文四張卻睜眼說瞎話,是黑心法官。107年原告本人收到裁定書發現台灣法院就是黑心,於是附證據,請求國稅局的政風室調查。國稅局經一個多月自知無法抵賴才承認主文有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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