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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此「授益行政退稅款」證明當時編造的扣繳謊言且是不法扣繳
2020/08/21 00:50:10瀏覽200|回應0|推薦0

一、前言: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國稅局扣繳28萬餘元(扣繳率20%)在104年11月5日匯入本人銀行帳戶。但本人主張不應扣繳,首先是因:本件檢舉獎金原是國稅局應在十幾年前即應給付,在十幾年前,當時所得稅法規定檢舉獎金是併入綜合所得再去課稅,後來才修法改成了扣繳。因此國稅局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直接扣繳,僅給付八成獎金,是可歸責於國稅局,卻由本人承擔後果。本人主張不應扣繳的第二原因是:檢舉獎金依法應從收到的"罰鍰"中提領,但本件檢舉獎金不但沒核發給本人也早在十幾年前民國92年即被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以致十幾年後國稅局又另以該局104年度預算給付獎金。既然本件國稅局是因該獎金已被盜領,故以預算給付,其性質應屬賠償金,就不應直接扣繳兩成後僅給付八成獎金。因此本人在104年主張,國稅局本件應給付全額獎金,若認為應課稅,另外再寄稅額通知書給本人,而不是直接扣繳,僅給付八成。本人也能享有救濟的權利。

二、法規: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三、國稅局匯給本人銀行帳戶12萬1008元:國稅局在106年7月28日以「授益行政退稅款」名義,將12萬1008元匯給本人銀行帳戶。由上述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可知,若國稅局在104年所謂"扣繳"是合法,則106年7月28日將其中部份稅款退還即可證明當年扣繳是不法。否則依法,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四、參考資料:0301-從本件退稅款12萬餘元退稅款說明台灣稅務行政是連第三世界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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