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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國稅局公務員明知無扣繳義務竟欺騙本人
2020/08/20 23:06:33瀏覽197|回應0|推薦0
一、前言: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應對本人要求給付檢舉奬金143萬餘元時,稱將動用該局第二預備金給付本件檢舉奬金,並稱依法應對核發之檢舉獎金就源扣繳20%稅款(即28萬餘元)。但本人認為本件檢舉奬金依法早應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即應送達通知領獎文書並核發奬金,何況當年國稅局確有自收到的罰鍰中提撥出奬金至該局獎金帳戶,甚至還分配給他們公務員檢舉獎金(依法檢舉人及稽徵機關可從罰鍰中各分配百分之二十獎金)。國稅局在民國92年核發,依當時是併入綜合所得,本人無課稅條件,但如此遲延十幾年,中間卻因法律變動為就源扣繳,以至本件扣了20%稅款,只給付了114萬餘元(即獎金之八成)。。本件獎金遲延給付十幾年,是完全歸責在國稅局,自不應向本人扣繳。
二、本人主張不應扣繳稅款(應核發全額若主張課稅再核定稅額)之理由:

(一)遲延十幾年完全歸責在國稅局:

依法,獎金應由罰鍰中提撥,但92年國稅局收到罰鍰,有依法提撥獎金,如前言內容。既然國稅局遲延十幾年才給付此筆檢舉獎金,且以預算給付,屬賠償金性質。國稅局應給付獎金全額143萬餘元,若認為應課稅,另外再寄稅額通知書給本人,本人也能享有救濟的權利

(二)國稅局是以預算給付獎金:

國稅局給付檢舉獎金是從提撥出的獎金扣繳20%上繳國庫,剩餘款匯入權利人帳戶。固然有一定之程序,但本件國稅局不但遲延十幾年才送達,且以第二預備金屬預算性質而為給付(依法應由罰鍰中提撥)顯然本件國稅局非依應有的法律規定程序辦理,當然不能藉口扣繳而僅給付獎金之八成。

(三)更重要的是,本人高度懷疑國稅局在本件中根本沒上繳國庫,只是以扣繳為藉口少給付兩成獎金。

三、結論:本文要說明國稅局公務員之不法,先是明知無扣繳義務竟出於少給付兩成獎金之目的而藉口扣繳欺騙本人。下文將說明國稅局公務員見本人質疑扣繳,竟謊稱從獎金帳戶中提領獎金須有同意扣繳簽名才行。國稅局在實體法騙不成,就改以程序方面。但事實國稅局公務員對本件之"扣繳"不但無上繳國庫,後來還侵占了這28萬餘元款項。
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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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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