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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15)--機關舉辦演講的著作權歸屬
2012/05/11 08:34:47瀏覽314|回應0|推薦0

Q15. 機關舉辦演講、訓練課程時,就講座撰寫講稿支付稿費之性質為何?支付後是否取得該文稿之著作財產權?又機關對於已支付稿費之文章,若未約定,是否可另為他用(如集結成冊出版)?

A

機關舉辦演講、訓練課程時,就講座撰寫講稿,如果整體訓練課程是由機關作規劃,題目是由機關指定,再由講座寫稿,雙方可以成立委任關係,機關支付稿費,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的受聘著作處理。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在此情形下,講稿的著作權,如果未約定,歸講座所有。但是機關可以在寫稿當時設定的目的範圍內加以利用。也就是機關可以影印給在場的來賓,或印成單行本給在場的來賓,或已經報名卻因事未到場的員工。然而如果要結集成冊出版,應事先得到講座的同意。因為結集成冊出版,並不在當時訓練課程的目的範圍(除非事先有所聲明或約定)。

 

如果舉辦演講、訓練課程,講稿的題目,是由講座自訂,演講就如同自由投稿一樣,那麼演講講稿的稿費,只是一種訓練課程員工影印閱讀講稿的使用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這講稿使能使用一次。再次的印刷,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授權。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32~3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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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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