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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14)---員工的「職務著作」,如何認定?
2012/05/11 08:29:58瀏覽1020|回應0|推薦0

Q14.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受雇人與僱用人未有約定,僱用人擁有著作財產權。那麼著作權法第11條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意義究竟如何?如果攝影非屬於員工甲之業務範圍,但員工甲若於工作時間進行拍攝,並將自己所拍攝之照片無償提供給公司(或機關)使用,公司(或機關)是否得授權予其他第三人使用?又如果該員工主張該照片係於業餘或休假時間所拍攝,且使用自行購置之相機,公司(或機關)是否能逕行使用或授權?或需取得員工甲之授權? 

A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由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果未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財產權,所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這個要件,在認定上十分重要。

 

基本上,「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事實認定的問題,須以工作性質作實質判斷(例如是否在雇用人的指示、企劃下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著作),與工作時間及地點無必然關係。如果公司電子報的圖文,是受雇人個人旅遊所攝影或就旅遊心得所為的文字描述,而與公司業務無關,只是在提供充實公司電子報的內容,則該圖文不是屬於「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66980606b號電子郵件)。然而記者在家裏寫的報社的採訪稿件,是屬於職務著作。又記者在報社所寫非職務的副刊文章,非屬於職務著作。

 

本題攝影非屬於員工甲之業務範圍,但員工甲若於工作時間進行拍攝,並將自己所拍攝之照片無償提供給公司(或機關)使用,假設員工的拍攝,不是基於公司的企畫拍攝,而係自發的,非經指示的拍攝,理論上不屬於職務著作。然而因為拍攝的照片無償提供給公司(機關)使用,則員工有默示授權公司(機關)使用的意思,公司(機關)的使用係合法的。不過由於著作權非屬公司(機關)所有,所以公司(機關)不得再另外授權第三人使用。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31~3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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