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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管團體擅自調整審議費率問題
2015/09/22 13:48:38瀏覽322|回應0|推薦1

有關集管團體擅自調整審議費率問題


 

壹、  智慧局之問題

一、   本案係源於「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欲調高其電腦伴唱機公演證費用一事,按MCAT「供演唱之場所(KTV、卡拉OKCLUB、小吃店、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概括授權公開演出費率包括下列兩項:()依包廂數計算()電腦伴唱機設備。其中「電腦伴唱機設備」之費率前經本局101927日智著字第10116004572號函審定在案,除有重大情事變更外,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25條第7項之規定,自實施日起三年內不得變更;今MCAT考量其本(102)年度會員數及管理曲目之增加(5,166),且其中不乏若干熱門曲目,將提高客戶消費意願,故認有屬重大情事變更,爰決定調高費率,並已經該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續將依法辦理公告。

二、   茲有疑義者,係依本條例第25條第7項規定:「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審議決定之事項在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其中本局就「有重大情事變更」之認定時點為何?有兩個方向:

(一)    集管團體將該項費率報請本局受理備查時,本局即應主動加以認定並為准駁之處分;

(二)    俟費率公告後,待利用人就該項費率向本局申請異議時,方由本局就是否「有重大情事變更」進行認定,若利用人無異議,本局即不介入。

,請惠示以何說為當?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第2項規定:「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足見依集管團體條例規定,集管團體有依所定管理費率收取管理費用之義務。

二、   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第5項規定:「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第6頁規定:「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第7頁規定:「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足見經利用人申請審議,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之費率,具有公定力,三年內利用人不得申請審議,集管團體亦不得變更。其中集管條例第25條第7頁之立法理由為:「由於審議過程需耗費相當之時間及成本,包括行政機關進行審議、集管團體及利用人雙方參與審議程序及提供相關資料所投入之成本等,為免集管團體或利用人因不服審議結果而動輒再啟動審議之程序,爰參考澳洲著作權法,於一定期間內,限制利用人再申請審議之規定,於第七項明定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除有重大情事變更外(如市場利用情形之變化、或集管團體市場占有率之變化達重大程度時),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再申請審議。惟本項規定並不影響雙方就使用報酬率審議之行政處分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權利。」

三、   本題MCAT考量其本(102)年度會員數及管理曲目之增加(5,166),且其中不乏若干熱門曲目,將提高客戶消費意願,故認有屬重大情事變更,爰決定調高費率,並已經該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續將依法辦理公告。MCAT之提高費率,即使依集管團體條例第245項規定為公告,利用人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7項本文規定,在前審議過前費率之三年內得僅依前費率給付費用,無依未審議之新費率給付費用之義務。除非新費率依集管團體條例第24條第5項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時,著作權專責機關亦肯認此為「重大情事變更」,則新費率方能成為集管團體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費率,而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費之依據。然而如果利用人對新費率是否為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情事變更」有異議,仍得依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申請審議。如果利用人依第25條第1項申請審議,此時著作權專責機關及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應先就新費率是否為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情事變更」先行審議認定,如果認定係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情事變更」,再就新費率是否適當作審議決定。集管團體或利用人有不服者,得以訴願程序加以救濟。為避免著作權專責機關就是否為「重大情事變更」,先加以肯認,後經用人申請審議,著作權專責機關之先前認定與著作權審議調委員會之結論有所不同,建議著作權專責機關作新費率備查時,先以一般的諮詢案諮詢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之意見(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第4款)。

四、   MCAT就新調整之費率,依集管團體條例第24條第5項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時,如果著作權專責機關認為此種情形並非屬於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情事變更」,則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依著作權法第42條第1項限期令MCAT改正,如果未改正得依集管團體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為處理,即「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如果MCAT有對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處分有不服,得另行以訴願等為行政救濟。

五、   本件MCAT考量其本(102)年度會員數及管理曲目之增加(5,166),且其中不乏若干熱門曲目,此是否為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情事變更」?依集管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立法說明,所謂「有重大情事變更」,例如市場利用情形之變化、或集管團體市場占有率之變化達重大程度等。而本(102)年度會員數及管理曲目之增加(5,166),且其中不乏若干熱門曲目,此是否為「集管團體市場占有率之變化達重大程度」,本人持保留或否定態度。蓋目前費率之審議過程需耗費相當之時間及成本,包括行政機關進行審議、集管團體及利用人雙方參與審議程序及提供相關資料所投入之成本等,為免集管團體或利用人因不服審議結果而動輒再啟動審議之程序,集管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之情事變更」之認定,宜採取非常嚴格認定之方式。而由於音樂創作環境,創作者本來即不斷創作,創作者新人本來即不斷產生,集管團體新增會員數和曲目數,為集管團體運作之常態,而KTV等之利用著作,因一天只二十四小時之利用時間不變,除非增加包廂數或台數,否則不當然因集管團體新增會員數和曲目數而增加收入。如果因集管團體新增會員數和曲目數即構成集管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之情事變更」,則集管條例第25條第7項本文之「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之規定,即將成為具文,反而集管條例第25條第7項但書之「有重大之情事變更」成為常態,殊非立法本意。

六、   上述所詢問題之二說,本人認為採前說(第一說)為當,即「集管團體將該項費率報請本局受理備查時,智慧局即應主動加以認定並為准駁之處分。」

七、   以上係個人意見,謹供參考。

 

參考解釋:

發布日期:民國1001114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000108440

令函要旨:有關貴會請求訂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提出異議之期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0117日(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211號函。

二、有關是否訂定利用人就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提出異議之期限一節,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時即已作充分考量:

()本條例第25條第7項規定,經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除有重大情事變更者外,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即係考量維持使用報酬率之穩定性,故利用人並非隨時可提出異議及申請審議。

()至未經審議之使用報酬率,則未限制利用人申請審議之時間。由於使用報酬率係通案適用於該項目之所有利用人,但集管團體於訂定使用報酬率後事實上無法一一通知所有相關之利用人及潛在之利用人,故本條例規定集管團體於公告使用報酬率一段時間後(至少30天)即得生效,並未課予集管團體需通知所有利用人之義務,故亦不宜使利用人於一段時間未提出異議即產生失權之效果。

三、有關貴會所提之修法建議,如各界確有此需求,將於下階段修法時研議處理。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網址: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3/09/04/22076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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