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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與整理者的著作權
2015/02/21 19:00:43瀏覽2210|回應0|推薦0

 

不隨身朽付青煙,烈士徇名千古然。

逢述平生行得意,願君筆下計周全。

 

時下坊間十分流行明星及政治人物出版傳記。明星及政治人物傳記多半不是由明星或政治人物本人所撰寫,而是由傳記人物本人口述,由出版社派專人記錄、整理、潤飾而成。這種書籍的著作權歸屬何人?最近發生幾起糾紛。報社也常詢問記者採訪名人所作成採訪稿,將來收編成單行本,是否須得到被採訪者的同意?

有關口述者與書寫者的關係,大致可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口述者口述的內容,書寫者忠實地記錄下來,不摻雜書寫者個人的思想或感情的內容在內。例如李遠哲在台大演講,某甲是演講記錄,甲將李遠哲的演講忠實記錄下來,這紀錄下來的演講詞,著作權完全屬於李遠哲所有,而不是某甲所有。因為甲對李遠哲的演講,沒有參與思想感情的創作,所以甲針對演講沒有著作權。同理,座談會記錄者忠實記錄座談會發言者的內容,此座談會記錄著作權屬於座談會發言者的共同著作,記錄者沒有著作權。學生在課堂上課所做筆記,也大都屬於這一類。 

第二類是口述者口述的內容,書寫者並不是忠實的記錄,而是有摻雜書寫者個人的思想、感情,在文字的表達順序及文筆的運用技巧上,書寫者花相當的功夫去整理、敘述,斟酌,有書寫者個人文章的風格,這時候整理出來的文字稿件,可能是「共同著作」,也可能是「衍生著作」。所謂「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所謂「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是指就原著作改作而成之創作。 共同著作和衍生著作在法律上效果不同。例如甲乙就A著作為共同著作人,則A著作的利用需甲乙共同同意。然而如果甲有A著作,乙就甲的A著作創作B衍生著作,乙有B衍生著作的著作權,甲有A原著作的著作權。甲利用A著作不須乙的同意,但乙在B著作的授權和利用上,則須甲的同意。一般上報紙的採訪稿及明星、政治人物的傳記,多屬於口述者與文字整理者的共同著作的關係。例如乙採訪名人甲,甲的口述本身目的不在使口述本身有意義,而是在豐富採訪稿的內容。甲對採訪稿的著作內容有參與創作的意思。反之,如果甲作公開演講,講述自己平生奮鬥成功的歷程,為時二小時,甲的演講本身是獨立的著作。記者乙為現場聽眾之一,當場根據甲的演講內容寫一篇二千字的採訪稿,稿件有乙自己獨特的文筆和敘述風格,乙的這篇採訪稿是就甲的演講「改寫」所成立的「衍生著作」。因為甲的演講本身有獨立的意義,演講的目的不是針對乙的採訪,對乙的採訪稿也沒有參與創作的意思,所以乙的採訪稿,並不是甲乙的「共同著作」。

第三類是口述者的口述,書寫者只是針對口述的觀念寫下自己的感想,書寫者的文字內容,只有口述者的觀念和理論,而沒有口述者的表現形式。因為觀念和理論本身,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所以書寫者的文字稿著作權完全歸書寫者所有。例如美國得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大師甲來台灣演講,記者乙針對甲的演講寫一篇新聞分析或評論稿。這新聞分析或評論稿著作權完全歸記者所有,除非記者與報社簽約,約定著作權歸報社所有。

有關口述與書寫者或整理者的著作權問題,因書寫者創作程度不同而異其歸屬。口述與整理者的著作權歸屬,如果屬於第二類,在利用前最好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以書面約定清楚,以免未來發生糾紛。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6/07/14/3102006/07/1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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